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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

时间:2019-02-1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市人民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应急预案 ? 为创建平安医院,保证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全院员工防范医疗风险意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 一、处理医疗纠纷组织机构及防范制度 1、处理医疗纠纷组成人员:***?***?***?***?***?***?*** 2、院长是医院医疗安全的总负责人。在院长的领导下,医务科(医疗安全办)、调处办是负责医疗安全的检查、督导和处理的职能部门。

3、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把关,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医疗安全,把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作为医疗工作的重点。

4、科主任、护士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为科室医疗安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医疗安全报告制度,故意隐瞒不报者,要承担全部负责。

5、对危重、复杂、疑难病例应及时向上级医师和科主任报告,适时组织全科讨论,必要时组织全院会诊或院外专家会诊。及时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及时答解其疑问;
要让患者及家属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新开展技术项目的各种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手术治疗前履行患者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

6、严格执行外科医师手术(麻醉)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和围手术期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重大手术、致残或功能破坏性手术,新开展、高危、疑难复杂手术、高危侵入性诊疗操作等,事先应按规定填写《手术审批表》,逐级报批,不得擅自违规开展。

7、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及工伤事故,按《医院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应急预案》执行。

8、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种医疗设备的保管和保养,定期检查其性能,确保抢救时能正常使用。

9、医院各级人员有权利、有责任、有义务对医疗安全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协助有关部门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当发现医疗过失或医疗纠纷时,要按程序立即报告,协助制止事态扩大。

10、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 二、医疗纠纷应急处理程序 (一) 科室的应急工作程序 1、当发生医疗过失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到场指导抢救处理,并向医务科医疗安全办主任和主管院领导报告。

2、在纠纷发生后,应及时完成抢救记录、护理记录、医嘱等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病历及有关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销毁、丢失有关证据。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反应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实物由医院保管,需送检的,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4、纠纷发生时,科室在积极抢救的同时,科室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家属的解释安抚工作,在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到场参与解释工作,争取病人家属的理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科室应统一认识,并由当事人或科主任负责回答病人家属的质疑,科内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任何人不得恶意挑拨、制造矛盾、使事态加剧。

5、科室应及时对发生的医疗过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意见,对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告医务科安全办。科室设立差错事故登记本作好记录。

? (二)医务科(医疗安全办)应急处理程序 1、由医务科安全办主任全面负责协调相关人员处理医疗纠纷工作,休假或出差时由医务科长负责。

2、医务科接报后应立即派人到科室或约请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了解情况,封存病历和有关资料及药物,及时报告主管院领导。

3、医务科、调处办及有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对事件进行调查,听取病人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并协助科室处理病人的治疗和善后工作。如家属情绪激动,聚众围攻科室、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通知保卫科及时介入,制止事态的发展。

4、协调全院医疗技术力量全力救治病人,必要时组织全院会诊,或请外院专家会诊。

5、医务科根据调查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决定是否请医院相关科的医疗事故讨论委员会讨论。如果经讨论,无诊疗过失差错,医务科会同法律调处办主任向患者及其代理人宣布医院的结论性意见,做好解释及安抚工作,如果对结论不满意,告知患者及家属(代理人)可选择正常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或法律途径解决。

6、如果患者不认查我院结论性意见,有意寻衅滋事,扰乱我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安全办主任向分管领导报告,及时向院长汇报,包括向有关部门通报,汇报情况,取得法律保护。

7、对确有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医务科(医疗安全办)主持召开医院医疗事故讨论委员会成员会议,决定赔偿事宜,并将赔偿信息反馈给院长。在医院作出赔偿之后、由医务科、监察科、法律调处办的负责同志依据目标管理方案的规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上报院务会。

? ****年一月二十日 ? 本文来自https://www.zaid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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