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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时间:2017-06-0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2016考试诚信承诺保证书

2016考试诚信承诺保证书

考试诚信承诺保证书

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水准,诚信参加考试应当成为每个考生的自觉行为。为了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我愿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以真实的成绩接受检验。 我已阅读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我保证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愿自觉接受学校处分,我保证本次考试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

考生签名:身份证号(或考生学号):

江苏省2016年成人高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

我是报名参加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了《报名须知》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条款,知晓和接受上述的规定,并对报名参加本次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作如下承诺保证:

1.保证本人填写的所有报名信息都是真实、有效、准确的,保证本人亲自到现场进行信息确认,不联系非法中介、不弄虚作假。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

2.保证本人出具的所有验核材料是真实的,无造假。

3.恪守诚信,拒绝舞弊,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处罚。

承诺保证人签名:

承诺保证人身份证号:

2016年 9月 日

辽宁省大学外语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

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水准,诚信参加考试应当成为每个考生的自觉行为。为了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让我们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以真实的成绩接受检验。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cet考生守则》规定,参加大学外语考试的考生考前须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此承诺保证书包含在报名软件报名模块中的打印校对单中),请仔细阅读并自觉遵守。

本人自愿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已阅读并且透彻地理解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这些规定,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理。

二、本人坚决遵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有关报名规定,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书。如有违反,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理。

三、本人坚决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诚实守信,不违规,不作弊。

四、本人报名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缺失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山东省公务员考试诚信保证书

报名序号:

报考部门:

报考职位:

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2016年山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公安人民-警-察)简章,理解其内容,符合报考条件。我郑重承诺:

一、本人自觉遵守公务员录用的各项规定,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材料、证件等均真实、准确。

二、本人所填报名信息准确、有效,并对照简章与本人情况认真核对无误。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对因填写错误及缺失证件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责任。

三、若有工作单位及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本人保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表》中如实填写。无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两年的,不报考相应职位。

四、对于有报考专业要求的职位,保证做到对本人所学专业与职位专业要求认真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决不报考。

五、诚实守信,严守纪律。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义务。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真实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报考者本人签名:

本人身份证号码:

二〇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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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保证书范本

为弘扬校风、端正学风、规范考风,为积极配合学院做好考风考纪教育工作,本人做如下承诺:

一、充分利用有效时间刻苦学习,认真做好期末考试的考前复习,以最佳的心理状态和高效踏实的行动迎接考试。

二、严肃考纪,时刻以校风自勉,以校训自戒,以大学生的行为标准严格自我要求,争做文明高尚的新一代社会道德表率。

三、学生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团员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院工作,认真履行学院各项规定,做好考风考纪的宣传工作,切实起到带动作用。

四、学生之间建立起互助互警机制,预防并制止一切形式的作弊行为,弘扬校园正气,端正学风。

五、考试期间严格遵守考试规则,遵守考场纪律,尊敬监考老师。

班级:

年 月 日

篇二:诚 信 承 诺 书 -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5年山东公务员考试报 …

诚 信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证件、证书等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填写错误,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本人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服从统一安排。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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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诚信承诺书及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云南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考试报考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云南省云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录公告及招考计划,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本项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保证在考试及录用期间联系畅通。

三、对于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并提供给个人的信息(如报名序号),自行妥善保管。

四、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假照片、假证书。

五、不故意浪费考录资源。

六、保证符合招考公告及招考计划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文1:对违反有关规定已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相关处理措施

附文2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附文1:

对违反有关规定已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相关处理措施

一、参加本次录用考试所有考生的诚信纪录将与全国公务员考试的诚信纪录联网。即:凡是在本次录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的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处以与本省同样的处罚。

二、除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外,云南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还制定以下细则:

1、招考公告中规定“不得报名”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参与报名、考试的,一经查实,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原报考公务员的禁考时限为5年及其以下的人员,将从最近一次报名的时间重新计算禁考年限,并将原未达5年的禁考年限全部调整为5年;

(2)原报考公务员的禁考时限超过5年的,全部调整为终身禁考。

2、对个人信息弄虚作假,或伪造、变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书、假照片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证明材料不实但未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此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毕业时间、是否全日制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民族、性别等。

(2)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

恶意注册报名信息的行为包括:使用他人身份证报名的行为、同一身份证号换用不同姓名报名并交费的行为、使用他人电子照片报名并交费的行为、使用与本人身份证号所载姓名与号码不一致的信息报名并交费的行为(包括在姓名或身份证号上作微小改动进行重复报名并交费的行为)或其他类似违纪行为。

扰乱报名秩序的行为包括:不符合招考公告要求的报名条件而报名(包括在读学生报名)的行为、上传虚假照片的行为及其他可以被公认的扰乱报名秩序的行为。

(3)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网上确认但未到场参加资格复审、参与资格复审但未参加面试、参与面试但未参与后续考察或体检环节、未按规定到招录单位报到等故意浪费考录资源的行为,视同为扰乱报名秩序的行为,取消本次报考或录用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

附文2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

国家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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