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大学生 > 创业 > 正文

价格欺诈行为的分析及治理对策:价格欺诈行为

时间:2019-03-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本文从价格欺诈概念的界定出发,分析了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从反价格欺诈的工作中找出其所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执法不力等问题,提出应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工作勇于创新等一系列治理价格欺诈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 价格欺诈 误导性价格标示 价格附加条件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某些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的手段,采取各种价格欺诈的行为,牟取不应有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对某市及周边城市发生的实例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推动市场价格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有所帮助。
  
  一、价格欺诈的界定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理论上,价格欺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价格欺诈又称为欺诈性价格表示,是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广义的价格欺诈除了包括上述方式外,应包括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带有欺骗因素的下述方式:改变卖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数量,也就是“缺斤少两”;改变卖者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质量,即“假冒伪劣”;在数量、质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买卖过程中的某些细节,以达到降低自身成本的目的。如将现款现货改为预付货款,将送货制改为提供货制等。
  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法律规定价格欺诈的判定标准。如果是与《规定》中所列举的表现形式和手段对得上号的价格行为,就构成了价格欺诈。即使其行为不是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也可以认定为价格欺诈。价格欺诈行为具有故意性、误导性、诱惑性、欺骗性和隐蔽性等五个特征。
  
  二、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以电信业实际事实为例,说明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1.误导性价格标示
  甲市A公司在推出“长话常聊优惠业务”活动宣传时,标示“优惠――晚21点至早8点,0.30元每分钟――正常0.90元每分钟”。事实上,一是两者计费单位不一致,“优惠”按分钟计费,“正常”计费单位为 6 秒钟,而且“优惠”的单位价格中没有包含本地通话费,比照对象的单位价格中却含有本地通话费。二是推出活动的时间已包含了基本资费的优惠时间段。这种玩弄数字游戏,有名无实的优惠政策,是带有诱导和欺骗性的价格欺诈的典型表现。
  2.不标示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B公司乙市分公司在推出固定电话“电话秘书”业务功能时宣称“敬告”:对某种电话用户陆续开通“电话秘书”业务,不收月功能费和开办费。事实上,原来主叫方(呼叫方)被收费了。经调查,该公司开办此项业务没有凭证申请办理,而且经查实部分另一种电话用户也被强行开办了此项业务。该公司的行为属价格欺诈行为。
  某信息服务商借用C公司平台,向手机用户发出短信,“发短信XB到×××××即可百分之百获红包大礼。”而返回的获奖信息每条收费1元,但短信中没有标示这种价格附加条件,设置欺诈陷阱,诱使消费者参与。
  3.夸大宣传不履行承诺
  C公司丙市分公司推出某种套餐资费,承诺校园基站群内通话资费标准为每分钟0.10元。事实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其价格承诺。而且另一主打每月送短信200或400条也没有明示有网内和网间的附加条件。但如果其中任何一项通话超过100元,所承诺的“对折”优惠并不能履行。
  4.标示最低价无依据、无从比较
  甲市D公司在丁市的营销中心将本地的IP卡4折销售冠以“最低价”、“市场最低价”等概念表述。事实上,这个营销中心下属一个直销点(市内营业厅内),以2.5折大量销售这种IP卡,甚至还有更低的折扣;就在丁市内营业厅外就有个体商贩以3.5折销售;另有代销点“买一赠二”销售(实际3.3折),均低于该中心所称的“最低价”。与市场中其他通信公司的IP卡价位相比,价也并非“最低”。
  5.服务的质量、数量与价格不符
  采取缩短通话时间等手段,使承诺服务的时间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如,甲市A公司在向用户提供交通、气象等收费的信息服务时,插播商业广告,变相缩短承诺的服务时间,使用户利益受到损失,而电信运营商和信息服务商通过广告获得额外利益。
  6.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乱收费
  A公司采用群发短信手段,向其用户发出“您的手机已经开通了彩铃业务,我们将免费让您使用一个月,一个月后如果您不取消,将视为默认此项业务,彩铃月租每月6元”的信息。这构成了双方主体不对等,强行收费。公用电话、宾馆代办长途电话等电信代办业务,也存在乱收费行为。2005年6月甲市E公司站前公用电话亭曾经乱收费“宰客”。对电信公司来说,对代办点的乱收费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反价格欺诈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治问题
  我国虽已陆续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告法》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可操作性差,一些实施细节不够明确,在实践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还存在着在工商、物价等部门协同合作的问题。
  2.购买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制止价格欺诈不是简单的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问题,应当达成全社会的共识。不少消费者受消费水平和支付能力的限制,存在寻求低价购物的心理;部分消费者对市场信息缺乏了解,盲目购物;还有的消费者存在消费误区,盲目追求名牌、追求气派,但对商品又缺乏识别真假的能力。消费者持有这些心态,,很容易成为被欺诈的对象。
  3.执法不力
  有些执法人员并不是专业出身,有的是部队转业干部,以前没有正面接触过怎样处理价格欺诈案件,甚至对是不是价格欺诈案件都无法判断。执法人员对案件最了解,但是个别执法人员完全听从领导意思,自己不发表意见。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条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规定的罚款,根据程度不同定为2万~20万,这就有极大的伸缩性,造成了执法人员的判定不公现象时有发生。另外,一些企业因违法经营没有得到预期惩罚时(没有惩罚或者惩罚过轻),客观上起到了不良效应。
  4.宣传力度不够
  价格欺诈行为在今天可以说是比较普遍的,但为什么我们查处的很少呢?从甲市物价局近两年查处的价格欺诈案件数量来看,2004年和2005年分别查处了12件和26件。但实际上价格欺诈案件天天都在发生,消费者为什么不投诉举报呢?这就说明我们的宣传力度不够,有些群众根本不知道价格欺诈可以去哪里举报,真是欲诉无门,实际上物价管理部门也是苦于没有线索啊!所以要加强宣传力度。
  
  四、对查处价格欺诈行为的建议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价格执政、执法队伍,提高干部素质是关键。要坚持组织针对性的定期培训,提高价格执政、执法队伍的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1)请领导授课。结合国家、省价格监督检查任务的安排,具体讲解完成任务的方法艺术等。(2)请有关专家授课。请法院、法制局讲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请专家讲解证据的搜集、认定,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等执法技术。(3)学习特长。由本系统有电脑操作、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等专业特长的干部授课。(4)专业培训。鼓励近几年从部队转业和从地方新招考的干部参加各种培训,通过培训,取得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证书。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1)坚持每周一次的办公会制度。要求各检查科科长、职工监督站检查组组长每周以书面形式汇报上一周开展检查和监督的情况;要在每个月的月初将上个月各区所、各检查科查处案件的情况进行通报。(2)制定检查分局工作人员绩效考评测评要求,评比的档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评结果直接跟经济利益挂钩。对查处价格欺诈案不利,或是在工作中出现差错的科室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严重失误的要扣除全部奖励。
  3.加强舆论监督
  每当重大的活动(如每年的黄金周、高考、房交会等)开展时,都应组织检查人员,以各种方式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同时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只要开展大的检查,都要邀请电台、电视台、各报社记者随同,选择典型案例现场曝光。还应对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诚实守信的经营者、人员,进行大力宣传,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对价格欺诈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对那些顶风违纪的案件,要快查、严办并公开曝光,有力地震慑违法经营者。
  4.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
  价格举报在价格行政执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甲市成功查处的价格欺诈案,有一半是根据消费者的举报成功查处的。一是应加强12358电话受理力量,由专人负责受理并安排优秀公务员加入;二是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推进价格举报工作办公自动化和加快12358网络平台建设;三是加大对12358的宣传力度,要在人流密集的场所、市中心的各大广场和公园以及收费场所,悬挂用中英文标示的12358宣传牌和12358的大型宣传广告栏;四是应常年坚持以“12358快报”形式,向社会发布价格举报阶段性热点问题及相关政策,为群众答疑解惑。
  5.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和备案制度
  明码标价工作是做好市场监管和制止价格欺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应在普及推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及收费公示制度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与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进行明码标价工作,结合检查逐个进行规范,并逐步向“明码实价”过渡,使经营者卖的安心,消费者买的放心。对于降价商品的宣传,应实行价格信息资料备案制度,要把降价商品的范围、品种、规格、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时间等详细资料送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先备案后宣传,以便物价部门和消费者核实。
  6.加大监管力度,工作不断创新
  价格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要主动,要不断创新。应当关注市场动态,注意观察,对社会敏感、热点的价格问题及时做出反应。适时与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要注意同纪检、监察部门、法院、法制局、财政局的配合,有力整治价格欺诈行为。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引导经营者按价值规律办事,定期开展“禁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特别是加强明码标价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群众参与,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要在查处价格欺诈案件中,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24字方针。坚持严格检查,查深、查透,具体操作中要严格遵循“快、准、严”的办案原则,要行动迅速,取证及时准确,处罚严格。
  
  参考文献:
  [1]孙晓华:对反价格欺诈行为的探讨[J].价格与市场,2005,7(8):24-25
  [2]崔国玺:鞍山发现通信行业六大价格欺诈[N].中国经济导报:2006-04-01(B03)
  [3]吴秀华:认清价格欺诈[Z].营口物价检查简报,2006(4)
  [4]廖九如:消除价格欺诈 营造安全和谐友好的消费环境[J]. 消费经济,2006:22(2)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标签:对策 治理 欺诈行为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