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青年创业贷款申请有哪些条件
青年创业贷款申请有哪些条件
如今,农村青年创业成功的案例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大学毕业后放弃在大城市发展的机会,选择回到家乡发展,青年创业贷款就是国家激励农村青年创业的贷款,那么,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国家设置青年创业贷款是为激励农村青年创业,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今很多大学生及有为青年都选择在大城市发展,这也是为什么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国家颁发青年创业贷(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青年创业基金)款就是为了鼓励有为青年能够回家创业,推动家乡经济的发展。青年创业贷款额度一般在3万元以内,最多一般不会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不超过5年,具体的还款期限还得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
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0岁以下。
②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的行业经营许可证。 ③ 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具有发展潜力或市场竞争力,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④ 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纪录,且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⑤ 在经办机构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⑥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年创业贷款的额度是有可以适度提高的,如果选择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就可以在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有一定提高。
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申请者,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还要有规范的创业规划与能力。
青年创业贷款条件为很多想创业的农村青年提供了资金,还有很多大学生也想创业,也需要
资金,这部分大学生可以申请大学生创业贷款,也可以申请人才股权投资模式的平台申请创业资金,大学生创业贷款的申请事项可以参考《大学生申请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篇二: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
第二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Foundation for Youth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缩写:CFYEE。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金扶持、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4000.00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和企业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
(一)关注、支持、资助、开发、推广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示范性项目; (二)推动开展青年创业就业的研究和交流,营造有利于青年创业就业的社会氛围; (三)与海内外关注青年创业就业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 (四)支持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各类服务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青年成长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较高的公共责任意识,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推动、支持本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支持本基金会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经理事会授权组织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投资收益。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须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益资助;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实施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实施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
篇三: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资料
宗旨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是管理型、宏观控制型机构,主要功能是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通过资金扶持、培训服务、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
基金会的发起人和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中央。2008年12月,党中央书记处在听取团中央工作汇报时,要求团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动员能力和组织体系的优势,尽最大可能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党中央书记处主要领导同志明确指示:要尽快设立全国性青年创业基金,用于扶持青年创业。为更好地服务党政工作大局,履行好共青团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权益的职能,切实完成好党中央提出的工作任务,共青团中央决定建立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多渠道筹措资金,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资金扶持。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
第二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Foundation for Youth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缩写:CFYEE。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金扶持、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4000.00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和企业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委员
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
(一)关注、支持、资助、开发、推广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示范性项目;
(二)推动开展青年创业就业的研究和交流,营造有利于青年创业就业的社会氛围;
(三)与海内外关注青年创业就业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
(四)支持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各类服务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青年成长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较高的公共责任意识,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推动、支持本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支持本基金会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经理事会授权组织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投资收益。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