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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委公派硕士留学项目出国申请

时间:2017-04-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2015年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候选人选拔通知

2015年“优本项目”选拔通知

有关院系:

经申报争取,2015年我校获批的4个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以下简称“优本项目”,即有关学生将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往返交通费、生活费资助,同时根据校校对等协议安排将免除在外一年学习期的学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实施工作的函》和《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参加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的申请、选拔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我校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或就读专业年级排名前30%;

2.申请人应符合《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条件,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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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校共获批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4项,资助名额11人。汇总情况见下表

安徽大学优本项目

篇二:有关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违约处理解释

49、留学人员的哪些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须承担什么责任?

答:留学人员应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遵守相关义务,如留学人员(乙方)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国家留学基金委(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对上述违约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a. 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国外资助费用,按甲方规定酌情处理,并要求其偿还已领取的全部留学费用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

b. 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费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国外资助费用,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费,按甲方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偿还已领取的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确定的全部费用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

(2)对乙方逾期三个月以内回国行为的处理:

a. 对因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b. 未经甲方同意超过回国日期一个月(不含)以上、三个月以内回国者,按照部分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乙方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向甲方偿还违约金。但根据乙方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3)对乙方其他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50、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对违约人员进行违约追偿的具体办法是:

(1)留学人员一经确定已发生违约行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即将《赔偿留学资助费用、违约金通知书》(附后) 发至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即协议书的丙方)。留学人员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应在限期内做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赔偿。

(2)违约人员将所赔偿的出国留学资助费用和违约金直接缴纳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缴纳方式可采取本人缴纳、委托他人缴纳、银行划转和邮汇等方式。

(3)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赔偿后,国家留学基金委即为其出具收据。

(4)违约人员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况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通报相关驻外使领馆和留学人员所在国内单位。

(5)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按规定承担了违约责任,如数做了经济赔偿,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6)如违约人员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赔偿,或拒绝赔偿,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扣留保证金,并通过法律程序索赔不足部分。

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违约人员,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在驻外使领馆的协助下,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名义将留学人员的违约事实通报国外有关方面;在国内将违约人员名单登报公布、通报本人原所在国内单位等。

具体请参见附件7:《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办法》。

篇三:上海财经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

注:该表格均为A4纸打印。

注:该表格均为A4纸打印。

注:其他应附申请材料以留基委要求为准

注:该表格均为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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