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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天下【浅论“两税合一”】

时间:2019-03-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曾在我国吸引外资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规则的要求,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因所得税税基、税率等要素方面的差异对内资企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逐步增加,将两套税法修改为统一税法已成为必然。笔者针对“两税如何合一”提出了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 两法修改两税合一
  建立内外统一的所得税制,以适用于管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行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的内在要求。
  两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用于规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用于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两税合一就是要将按企业资本金来源不同的内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两套所得税法统一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一、两套税法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
  
  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之所以要统一,是因为两者有重大差异,主要体现在税率不一致、税收优惠多少有别、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不同三个方面,以下就其主要差异列表说明。
  从表中不难看出:经过几年来两种税法的运行,虽然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特别是我国现已加入WTO,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内外资税负不平。税率能直接反映二者待遇的差异。按照我国现行两种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税率, 虽然名义税率都是33%,综合评估比例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实际税负的结果是:实际执行中内资企业税负约25%,外资企业约13%,两类企业实际税负相差约12个百分点。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多而乱。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乱: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享有者有民族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第三产业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享有者有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等企业。以上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而且内资企业之间、外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一致。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致使优惠政策过分向地区倾斜,不能有效体现国家产业政策,造成内地企业与沿海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加剧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3.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主要表现在:
  (1)计税工资不统一。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具体规定了三种计税工资办法:一是“工效挂钩”办法;二是提成工资办法;三是对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采取计税工资办法。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工资是按企业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2)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额不一致。内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上,大多数企业实行分行业、分年限单项和综合折旧率法计提折旧,对少数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等,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能采取加速折旧率方法计提折旧,其他设备加速扣除额超过法定扣除标准的部分必须作纳税增加调整征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无此限制,且绝大多数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率法计提折旧税前列支。
  (3)其他税前扣除费用项目列支标准不完全相同。内资企业服务业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扣除比例高于内资企业。其他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内资企业都受到一定的比例限制,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可全额据实扣除。
  由于准予扣除项目列支标准差异的存在,两类企业计算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基数不同,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基远远小于内资企业,由此计算得出的税负差距过大,违反了市场机制要求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税负不平等也导致一些国内企业通过假合资等手段避税。
  
  二、两套税法改为统一税法的必要性
  
  为了统一税法,规范税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规则的要求,应将目前内资企业的相对高税负与外资企业的相对低税负拉平到同一水平上,内外资企业同等享有国民待遇。
  1.现阶段我国经济主要依赖内生动力增长,外资弥补资金、技术短缺的作用已不明显,外资与内资呈现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而且能够影响大型跨国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是企业战略、电子商务、人力资本及公司治理结构,税收政策已不再是重要影响因素。未来10年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是银行、保险、物流、交通等,这些重点行业的发展也需要新的税制加以引导。
  2.现行两套税法在税率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的差异导致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异,根据TWO规则,现行税法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税收政策统一、实行中性税收政策的要求。WTO规则体系要求坚持非歧视待遇和法制的统一两个基本原则,我国作为实质宪政国家也具备税法统一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基础。
  
  三、税制改革的构想
  
  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1.提高企业所得税制立法级次。将企业所得税制的立法级次定位于基本法的级次高度,即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计税方法和标准上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从而提高企业所得税法的刚性和法律效力。
  2.统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国际惯例趋同,按非居民设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防止对个人投资办企业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这类重复征税的问题发生。
  3.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统一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使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标准符合国际惯例,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1)统一计税工资标准。
  (2)固定资产折旧可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
  (3)统一税前其他扣除费用标准,对企业应纳所得额的计算和成本、费用、损失等各项目统一计税依据。
  (4)按照WTO行为规则,合理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议
  
  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制的顺利改革,体现内外资企业平等税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应尽快制定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所得税法。笔者有4项粗浅的建议。
  1.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企业和国家的承受能力,并参考周边国家的税率,适当调整原有税率,建议适用25%~28%所得税率,拓宽税基。
  2.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政策更多地体现产业政策。两税合一在具体操作应该有一个过渡性的安排,要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的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给那些对中国经济发展有贡献的外企一些优惠,让它按照老税法的规定,全部享受完优惠之后再依照新法执行。
  3.新的企业所得税制主要方向仍应保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税法,简化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从而扩大税基,适用25%~28%税率,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产业和地区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致,向西部适当照顾,对西部地区统一实行15%的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实行15%的税率,经济特区统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保留。
  4.建立法制国家和市场经济是两税合一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法制不健全、竞争不平等或不正当竞争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完善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完善市场机制,从制度层面思考并税问题,为取消内外资企业税收差别,成功实现两税合一税制改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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