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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述表见代理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涵义、构成要素,表见代理的类型和表现形式、法律后果,探讨了我国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人 相对人
  一、表见代理的涵义
  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作为表见代理制度重要的组成要素,表见代理是指虽然没有代理权,但代理人的代理有可使相对人自身有代理权的事由,从而法律强使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条款的解释,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三大构成要素:第一要素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第二要素是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并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也就是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第三要素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同时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使相对人相信是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2、相对人并没有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但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来说,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应进行审慎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自身疏忽大意未对行为人的代理权或代理资格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或相对人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产生相应民事行为,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一)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本人授权给代理人,事后又对代理人的权限加以限制,但代理人不理会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相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代理人发生了民事行为;或者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出了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在授权委托书中并未说明,以上情况均应构成表见代理。
  二是在本人授权委托不明的情况下,客观情况使善意的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致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本意确定的授权范围,此种情况表见代理也成立。
  (二)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
  此类型表见代理就是虽本人实际上并未授权,但其行为表示授予他人有代理权,或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却不作否认表示,结果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一是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当本人知道他人无代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明态度。因本人所表示的态度不同,可产生不同法律后果。若本人知情后,不表示否认即表示承认了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则等同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属于事后追认。此事后授权行为或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可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在此情况下,本人应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追认行为必须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
  二是他人将本人交与的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或印章等为凭借,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因此误信而进行的交易。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或印章包括被代理人的私人印章、合同章、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等。以上文书或印章虽本身不是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它们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属性,能够起到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三是本人实际上未授权,却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相对人依据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特定的相对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相对人(如包括电视、报纸等在内的各种媒体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可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授权声明,且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并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四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际生产经济活动中,一些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为了扩大企业规模,存在允许别的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标识或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的情况。实际上,这些借用他人公司名义或商标的企业及个人在经营上是各自独立的,他们并没有被划入大企业的法人范围。然而,这些情况善意相对人并不清楚。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经济纠纷或其他形式的摩擦,牵头企业会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三)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即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与行为人曾经有过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此后本人并未及时对外部公示代理权终止或撤回情况,因此导致相对人并不知情。此类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根据本人的意愿撤回,这种撤回属单方面法律行为。撤回委托时,本人应收回代理委托书并通知相对人,或在媒体上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撤回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因本人疏忽,没有发出撤回通知或通知相对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产生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二是代理事务完成后或代理期满后的代理。代理时,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相对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代理期限及具体代理事务的内容。如果本人并未作出明确记载,即使本人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但只要相对人在不知情下仍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则表见代理成立。
  四、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表见代理的行为效果归属本人。表见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产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效果直接归属本人也正是表见确立代理制度的直接目的。另外,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人履行了表见代理行为对相对人的义务后,若因此遭受损失,本人有权对无权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但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的过失有关。
  (二)代理人可要求本人返还有关合理费用。若在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上,本人从中获益,而代理人因此而支出了必要的费用。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上讲,代理人应比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本人返还从事表见代理所支出的费用。
  (三)善意相对人具有选择权。表见代理成立以后,相对人享有选择代理行为后果承担者的权力。若相对人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若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
  五、我国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为目的,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如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就会失去安全感,从而影响代理制度的信用和效益,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率。因此,通过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平衡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便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所在。
  表见代理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本为无权代理,但由于代理权表象的存在,引起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由此涉及了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也涉及到了交易安全的问题。在维护交易安全及代理信用方面,表见代理制度具有其他法律制度无可替代的独特价值功能。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在深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下,建立完善、和谐、稳定的法律环境,就必须要有一整套体系完备、制度健全、内容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加强对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对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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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韩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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