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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探析|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9-03-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通过对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意义的探讨,指出循环经济立法主要包括3R原则、多层次推进原则、多主体参与原则和经济刺激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立法 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资源等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走循环经济道路是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发展趋势。为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我国将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依法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从理论上研究循环经济立法各方面的问题,就成为学界不可推卸的责任,基本原则方面的探讨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一、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要研究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清晰地界定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是指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各种指导准则,包括宪法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与循环经济立法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循环经济立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狭义的专指体现循环经济特点,直接表现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意图、主要战略和基本要求的,在推进和实施循环经济的活动中应当始终遵循的指导准则。本文所论述的是狭义上的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
  
  二、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它贯穿于整个循环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循环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作用,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
  第二,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
  第三,在循环经济立法中的最高命令性。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是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的规范化和集中体现,因此,制定和采用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主要措施乃至更为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时,都应当遵循和体现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三、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基本原则不仅是立法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也是法律实施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
  1.从立法上看。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的指导方针、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循环经济立法是一种有目的的国家活动,有着一定的理论原理和指导准则。
  2.从执法上看。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循环经济立法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它可以弥补在其自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法律适用脱离法律之最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依据和限制。
  3.从守法上看。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循环经济立法的法律规范是从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因此,企业和社会公众首先应以循环经济立法的法律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但当循环经济立法的法律规范对有关问题缺乏规定时,就应以作为法律规范本源的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四、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外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和实践,并结合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3R原则。德国于1994年公布、199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4条规定的循环经济的原则,首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要减少废物的量及其危害性,其次是利用或用来获取能源(能源利用)。这些原则在国际上被简化为3R原则,即Reduce(减量化原则)、Reuse(再利用原则)和Recycle(再循环原则)。
  减量化原则要求消费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来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在经济活动的源头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预防和抑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再使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形式被多次使用;再循环原则要求产品经过消费(生产性消费或生活性消费)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和能源而不是垃圾废物。
  3R原则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减量化是首要原则,它要求生产和消费必须尽可能地从使用污染环境的原料和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来,从而奠定了减少污染排放和废物资源化的基础,是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前提。反过来,通过再使用和再循环原则的实施,深化了减量化(特别是对废弃物产生的减量化)原则的实施。3R原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首要原则,它同整个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这实际上与3R原则是相通的。
  2.多层面推进原则。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从企业、区域和社会三个层次上全面推进。一是在企业层面上,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新的设计和技术,减少产品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实现污染物产生的最小化,将单位产品的各项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限定在先进标准许可的范围之内。二是在区域层面上,按照生态产业链发展的要求,通过在企业群、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中发展生态工业,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将一系列彼此关联的生态产业链组合在一起,通过企业和产业间的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减少或杜绝废弃物的排放。三是在社会层面上,推进绿色消费,建立废物分类回收体系,注重一、二、三产业间物质的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最终建立循环型社会。
  目前国际上在这三个层面上都形成了比较成功的模式。企业的层面上的小循环模式,以美国杜邦为例,他们让车间的废物到下一个车间变成原料,废物通过梯形利用越来越少;区域的层面上的中循环模式,以丹麦的卡伦堡模式为例,卡伦堡工业区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将发电厂的热供给炼油厂和制药厂,同时解决周围居民的供热,发电厂脱硫产生的硫酸钙是石膏板厂的原料,发电厂燃煤产生的粉煤炭来铺设公路,并供给小型的水泥厂,炼油厂的废水又可供给发电厂用来冷却,这样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共生关系,资源利用的效率也得到提高;社会层面上的大循环模式,日本的资源再生系统由3个子系统构成――废物回收系统,废物拆解、利用系统以及无害化处理系统。
  3.政府促进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公众的作用,做到政府调控、企业运作、公众参与三者结合,首先,推进循环经济是国家的职责,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加强公共管理与服务,以促进企业推行循环经济模式;其次,企业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项原则主要是靠企业来实行的,企业运作的成效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再次,非政府组织和公众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国家各部门、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相关主体,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互相协作、积极参加实现循环型社会的活动,政府、企业、公众形成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4.经济刺激原则。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经济刺激就是运用经济手段,通过给予或剥夺物质利益来诱导、调节和控制人们(包括个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在环保领域通常运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税、财政刺激、政府采购、绿色补贴以及可交易许可证等。例如日本,国会每年通过的与环境有关的预算超过1万亿日元,其中用于垃圾处理和再利用的预算为1500亿日元。目前,日本家庭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所需费用主要来自地方税收。工业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则由企业自行负责,政府通过提供补助金、低息贷款、免税等经济手段帮助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系统。
  
  五、结语
  
  由于循环经济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相对新兴的理念,循环经济立法总体上也还处在初步阶段,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也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注重世界新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要立基于我国的实际,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549
  [2]赵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38~839
  [3]崔如浩:试论循环经济的科学内涵与基本原则[J].理论前沿,2004(18):22~23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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