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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rson相关性分析_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的相关性及其对策研究

时间:2019-03-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是当前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最受关注的两个热点问题。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既存在正相关,又存在负相关。就业的收入功能和就业机会公平与收入公平分配存在正相关,而就业――收入体制的不完善、非正规就业则不同程度地导致收入的不公平分配。正确处理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的相关性,必须强化其正相关,弱化其负相关。
  [关键词] 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相关性
  
  一、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的正相关
  
  就业是参与收入分配的前提,没有就业,就没有条件参与收入分配。通过就业实现收入公平分配,是通过就业的收入功能和就业机会公平来实现的。
  1.就业的收入功能与收入公平分配的正相关
  就业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前提条件。在现实中,尽管人们的收入来源是多元的,但由于收入分配是在社会生产过程的基础上产生的,就业仍然是绝大多数人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以劳动换取收入是最为重要和普遍的分配原则。目前中国13亿人口、4亿多家庭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成员都是劳动者,就业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从就业状况与收入分配的关系来看:劳动者有就业才有收入,就业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前提,就业实现的程度直接影响着收入公平分配实现的程度。从就业总量与收入分配总量的关系来看:劳动力是一种资源,就业数量的高低通常意味着生产要素投入的多少,意味着生产规模的大小以及由此产生出的可供分配总量的多寡。如果劳动力资源被充分利用,即实现充分就业,整个社会的经济规模通常也较大并能够不断提高,所创造的财富总量即可供分配的总量也能够较大并不断提高。反之,在就业极其不充分、劳动力资源大量闲置的情况下,难以创造出较为充足的可分配财富,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因此也会较低甚至会进一步降低。
  失业必然会导致收入不公平分配。失业与贫困直接相关。失业人口的增减意味着贫困人口或者说低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或缩小。一是在居民收入总规模不变甚至扩大的情况下,一部分人因失业收入降低甚至失去收入,必然意味着其他人收入提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会扩大。二是在居民收入总规模缩小的情况下,其表现为一部分人因失业而失去收入,其他人的收入基本保持原有水平。这无疑也会导致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这种情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是比较普遍的,因为在以工资为基本报酬支付方式的分配过程中,工资通常具有刚性特征,在许多企业中,当可供分配的财富总额下降时,通常的情况是裁员而非普遍降低工资。
  调查显示, 目前城镇中因家庭贫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2000多万人中,直接因为没有工作岗位而致贫的就占40%以上。此外,还有大量的贫困人群是由于家庭供养者没有工作而间接致贫的。农村的贫困和城乡收入差距以及地区差距,也同样是由于缺乏就业机会而导致的。下岗失业对城镇职工工资差异的解释,在1995年是1.4%, 在1999年上升到9.1%。未就业人员比例指标与基尼系数的相关性为0.629。可见,就业的收入功能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前提条件。
  2.就业机会公平与收入公平分配的正相关
  就业机会公平是指社会应当为每个社会成员从事某项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公平的条件,其实质是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与其他生产资料自由结合的公平。居民的就业机会公平进而收入公平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流动的自由。城乡居民有迁徙的自由,人力资源便可以按市场原则合理流动,实现最优配置。这是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必要前提。
  经济学理论证明,劳动力流动是从低工资的地方流向高工资的地方,而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又是递减的。在劳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高工资地区的劳动力供给增加导致其工资降低,低工资地区的劳动力供给下降导致其工资提高,这样,工资的地区差距会缩小甚至消失。如农村劳动力流动,特别是流向城镇就业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这是因为它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一是外出劳动力通过外出打工可以赚取更多的收入,并且把部分收入汇回老家。二是由于农户普遍存在着过剩劳动力问题,部分劳动力外出打工会有助于提高其他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又有助于降低城市劳动力的供给价格。这也起到了缩小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关统计表明,1998年由于劳动力的流动,使基尼系数降低了0.014。
  相反,就业机会不公平会直接导致收入不公平。如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的迁徙自由受限,农民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平择业的机会,也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机会不公平使农民在获取社会资源、利用社会资源等方面的能力被削弱,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由于无法实现充分就业,其收入一直处在低水平状态。可见,就业机会公平对收入公平分配的正相关是显而易见的。
  
  二、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的负相关
  
  1.就业――收入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收入的不公平分配
  当前我国的就业――收入体制,存在着“体制内”收入平均主义和“体制外”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并未真正形成,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收入不公平分配现象突出。
  (1)国家企业、机关单位等“体制内”就业者收入平均主义现象严重存在。表现为不同职务等级之间以及同职务之间工资标准的差额太小,职务、工作年限相差较大的人员收入差距没有拉开,员工不管工作多少年、表现多优秀,如未能获得职务的晋升,工资很难突破,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效益工资”没有体现效益,而是按比例发到了个人。事业单位薪酬确定的依据不合理,岗位、绩效、能力因素体现不足,激励作用不够,形成了事实上的“身份工资”,贡献与收入失衡。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按文化程度分,收入差距很小,收入最低的是高中程度的就业者,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就业者收入高于这一组。最高的是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就业者,人均收入仅比最低的高出30%左右。而同一地区和单位内部公务员收入的平均主义甚至比过去还要严重。
  (2)“体制内”就业者的平均收入与“体制外”就业者的平均收入差距悬殊。垄断的存在是当前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原因。第一,垄断行业可以获得垄断利润或垄断租金,并把其中的一部分以不同形式分配给其职工。这会拉大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第二,垄断行业排斥新的经营者进入,从而导致整个经济就业面的缩小,也就是失业人口的增加。这会加剧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垄断行业与社会服务等行业1978年收入之比为1.38∶1,2001年扩大为2.86∶1。2002年,我国分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最低的6倍多。许多垄断企业员工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10倍。所以,就业――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收入的不公平分配。
  2.非正规就业引起收入不公平分配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非正规就业是指在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小规模企业的就业,以及自我雇佣。非正规就业者不仅包括所有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者,也包括正规部门“核心员工”之外的各种就业者。各国实践表明,灵活就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但是,由于非正规就业者处于低技能、低收入、低福利、低劳动保障、低稳定性、高风险的境地,其人数不断增多,这必然会构成一个庞大的低收入群体,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西方一些研究者研究发现了非正规就业推进中的极化现象,即一端是有着工作保障和舒适工作条件的正规就业者,另一端是缺乏工作保障的非正规就业者;前者将面临着更多的机会,而后者可能被逐步边缘化和被社会抛弃。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提高效率的要求,需要灵活的人力政策,大量使用临时工、非全日制就业者等所谓的“外围员工”。非正规就业者主要是失业下岗者、农村进入城市的打工者和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如一些新毕业的高校学生)等。目前我国各类非正规就业者总数估计在1亿以上,他们大多处于“低技能、低收入、高风险”的境地,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技能培训,其收入水平大大低于正规就业者。所以,即使某一时期就业增加了,也并不必然会缓解收入的不公平分配。如果为穷人创造的就业机会大部分都集中在非正规部门,而这些部门的工资本来就很低,而且增加的速度慢于平均收入,更大大慢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那么其收入差距总是呈现扩大趋势,这就必然会扩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三、正确处理就业对收入公平分配的影响
  
  正确处理就业对收入公平分配影响,必须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强化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的正相关,弱化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的负相关。
  1.强化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的正相关
  (1)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由于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贫困及不平等,所以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一是保持快速稳定的经济增长速度,从而拉动劳动力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就业需求总量;二是鼓励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三是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供求之间的合理匹配,减少摩擦性失业;四是对就业困难群体进行援助,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2)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就业机会公平。一是在制度上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清理和取消各种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二是在法律方面,制定与完善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规范就业行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免受就业歧视;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肃查处侵犯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各种行为;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或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如美国的“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英国的“公平就业委员会”等。
  2.弱化就业与收入公平分配的负相关
  (1)改革就业――收入分配体制。一是加快工资制度改革,打破“体制内”单位高水平上的平均主义。国有企业工资制度采取分类改革方式。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工资制度,应在股权多元化、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逐步放开,按照市场规则决定;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则必须接受政府的统一管理。二是打破垄断,抑制不同行业收入不公平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国资收益权要落到实处。对垄断企业利润课以专项税,完善国家对企业利润的分享制度;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控制;垄断性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要透明化,价格需要公众听证会认可;财政对垄断行业的临时性政策补贴要经人大专门审议通过,加大对垄断企业的审计力度等。
  (2)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和保护。一是出台必要的法律法规,正确界定合法的非正规就业与非法、违法的经济活动,营造一种有利于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部门发展的社会环境。二是改变非正规就业无人管和遭排斥、遭打击的状态。通过政府的行政监察、社会大舆论监督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等渠道,强化对非正规就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保护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和制度方面保障非正规就业者的工资和加班补贴等收入,保证其工作时间、安全卫生条件和正常的休假,防止雇主在解雇非正规就业者中的非法行为。四是举办对非正规就业者的公益性培训。努力提高非正规就业者的素质,促进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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