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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报告可以不承认吗

时间:2017-05-3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递交辞职信后要不要上班

篇一: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2010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2010]128号),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2012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80000元、2010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公司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2010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2010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2010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0年8月25日解除。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三、焦点辨析:

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时作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严谨,也可能是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 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笔者认为,不能一(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交了辞职报告可以不承认吗)概而论。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态度,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

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如果此时仍肯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实践中,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担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所以,这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0年8月25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张伟泉 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536-7251043相磊 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36-8588425)中国劳动2012第12期篇二:工作一个月辞职申请

工作一个月辞职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

您好!犹豫良久我还是决定要辞职了。

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写下了这份辞职信,对此致以我深深的歉意。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 非常感谢大家这一个月来对我的培养和照顾,让我从青涩的学生时代进入到成熟的社会环境当中。

我不太喜欢写一些书面的东西,因为总觉得没有生命,没有感情。就像我在这里一个月了,用文字怎么写得出来那些小感动和小开心。记得第一次参加公司的考试的时候最后一道题目是;领导们的品性。当时先是被吓了一大跳,后来又觉得很新颖,想法也很好。可惜当时由于一些原因回答的比较笼统和公式化,今天在这里补上:首先王经理;因为他最简单。有点天真、孩子气,为人确实很正直,心地善良,在管理上稍具能力,学习、适应能力很强,有上进心。缺点是耳根软,心软。建议,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多多益善,要知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苏经理;在我进入公司第一天的时候就觉得这个人很圆滑,懂得为人之道——有时候要知道“圆滑”这个词并不是一个贬义词。<莲 山课件>有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虽然不是很被认同,但有自己小小的坚持。建议,自己明知道会有怎样结果的事情,能更改就不要让他发生。陈经理;一直都挺敬佩陈经理的,“年轻”这个词从来都是跟“有为”分不开家的。不为人知的耿直豪爽,这点是我最欣赏的地方了。从面相上而言,装糊涂是你最大的特点,心底有着自己不与外人说的矜持、清高和骄傲以及自知。贵在自知,所以我敬佩。建议,坚持坚守不要动摇(其实这句话,我等于白说,因为你心里自己是有答案的)。 说实话,在这里工作是我这一个月以来一直很庆幸的一件事情,不仅仅是因为我有看到每个人的闪光点还有人性的善良。其实不是没有看到那些危险和无奈,而是一直相信美好多过残酷,快乐多过悲哀。虽然有过些许不开心,些许难以置信,但总体来讲对我而言还是挺宝贵的经验的。<莲 山 课 件>也非常感谢大家的介入让我的暑假生活这么多姿多彩。然而犹豫再三,我还是写了这封信,还是决定离开,非常不舍恳请单位原谅我的离开,批准我的辞职申请书。

(上述可能有个人主观色彩在里面,希望公司领导多包涵。)最后祝愿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愿公司发展越来越好!

此致

敬礼!篇三:关于规范员工辞职手续的相关规定

关于简化员工辞职流程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简化员工辞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特对辞职审批及工资发放相关要求如下:

一、及时办理手续员工

各单位在员工书面提交辞职申请并签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提交hr系统,经行政管理部、档案室、办公室、企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中心、财务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管理人员)最终审批。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工资将随同在职员工一起打卡发

放。

各单位应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前回收上岗证、工作服(当年发放)、工具及办公工具等物品。丢失的,按照公司赔偿标准,将赔偿金额提交到hr系统。

二、未及时办理手续员工

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辞职手续的员工,工资要上交财务部。但各单位应及时通知该部分员工办理辞职手续,辞职程序结束后,各单位每月一次书面汇总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将工资打卡发放。集团部室由企管部汇总报财务部。因休假上交的工资,员工正常出勤后,参照本条执行。

2014年5月1日前辞职的员工,各单位通知财务部打卡发放工资时,应根据规定扣除已核算审批的工龄工资。新入职不满7天辞职的员工不得在工资表中计算工资。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xx 集 团

2014年10月

篇二:我提交离职报告不交接直接走人

职 员 离 职 申 请 表(附件一)

职员离职工作交接表

公司各部门:

员工即将离职,请各部门协助做好各项移交手续。 签发人:日 期:注:1、本表仅作为办理手续用,对离职人违约及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保留追诉权。

2、本表作为离职人员自愿与本司解除劳动合约,与本司无任何纠纷,离职人员在此表交

接人签名栏签名视为确认。 (附件二)

职员离职办理清单

■ 财务部接到此单复印件,确认各部门签字完成后可结算工资; ■ 所属部门有责任协

助行政部做好办公物品回收工作;■ 直接主管及各个环节经手人务必确保手续完成,否则,引起的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 篇二:员工辞职申请及交接单 篇三:员工辞职表及工作交接表 员工离职申请表

填表日期:表单编码:qz-l4-16 附注:一、凡员工辞职、留职(资)停薪、退休、离职等均应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有特

别情事者,得指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但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二、离职人员应将经管之公文、公物、公款全部缴清,如有借用公有财物均应一并缴回,

否则视为未办完离职手续,如有拒不移交、交待不清、虚伪、漏报、使公司蒙受损失等情事

时,应负责赔偿并得依法追究。

三、本表手续未完成即行离职,视为未办完离职手续。 表单编码:qz-l4-17篇四:经理人离职交接报告 工作 交 接 报 告交接人签名及日期:

接收人签名及日期: 篇五:员工辞职没交接员工辞职没交接,造成公司损失应如何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同仁们都知道,劳动关系管理中比较重要的是员工的辞退和辞职管理,一

般的企业中都有完善的员工管理流程,这个流程中就包括了员工的辞职流程,其中有一条就

是工作交接。但是,很多hr都没有把这个细节看重,而导致了公司的经营的风险。我们一起

看一下这个案例,然后一起聊聊自己公司的辞职流程。 小赵是公司从事资料管理工作的主管。在工作过程中因沟通没有做好,与公司的主管领

导有不少的摩擦,这一天他一时生气就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了辞职书,并于当天就离开

了公司。公司接受了他的辞职申请,并在公司贴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经公司多次联系,

小赵不愿意回到公司做工作交接,其中,由小赵保管的公司资料因未能及时交接,直接影响

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在业务上损失了超过3万余元的损失。新上任的人力资源总监认为这个

事件影响重大,于是要求小赵承担赔偿责任,并把小赵上告到法院要求。 讨论:在这个事件中,公司出现了什么问题?公司是否有权把小赵上告并索要赔偿?如

果您是公司新上任人力资源总监,您会如果去改进这个公司的员工辞职流程?知识点:离职交接管理,是从员工正式提出离职申请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离职交

接手续完毕的整个过程。从员工的角度而言,正式员工应提前一个月申请,获批准后,按公

司的《离职管理的办法》进行离职交接。从公司的角度而言,要做好人员的招聘和交接工作,

确保人员到位以及工作和文件的交接。如员工确实无意在公司工作,应该安排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交接的工作和事项。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公司如果能证明其损失由小赵所为造成,就有权索赔。 根据《劳动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和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拒

不交接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

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在此要注意:如果双方

约定了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此时,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对抗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

付。”

1、责任在小赵,需要配合企业完成这项工作。

2、很多企业面临这样的问题,员工自离后的工作交接问题。

3、企业内部机制的设计中需要关注到这个环节,轮岗制、替岗制或许可以杜绝这样问题

的发生。

4、每个重要的岗位或者是特殊的岗位需要有备案,资料也需要有备以防万一。主管和领

导处也需要有备案材料,而非是保管人员那里有。

5、上下监督机制要完善。

篇三:员工没有提交辞职报告走人如何处理

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律师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律师建议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1)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辞职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标签:不承认 交了 辞职报告 交辞职报告 单位不收 辞职报告怎么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