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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书

时间:2017-03-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书

依据我国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该担保性质属于一般保证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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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回复时间:2012-03-2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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