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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营企业融资困境与对策]民营企业融资难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融资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在信贷规模压缩的情况下,大型金融机构重大轻小,民营企业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享受不到正规的金融服务。国家应当尽快鼓励推动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逐步放宽小型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规范民营企业融资体系。
  【关键词】民营经济;融资困难
  
  一、引言
  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民生产总值、外贸、就业,以及税收的贡献具有突出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有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民营企业的贡献大约占了三分之一;在江浙一带,甚至占四分之三。然而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今年以来,广东和温州等地部分劳动密集工业区的中小民营企业出现了关停和倒闭的情况,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要么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一条又一条“猛料”狂风骤雨般袭击着浙江,搅动着中国的资本市场,每一起事件,都指向了民间借贷链条的断裂,融资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所以,在信贷规模压缩的情况下,融资难成为当前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如何破解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为焦点问题。
  二、民营企业融资现状
  (一)直接融资渠道堵塞
  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且现行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都并不是面向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经济的。
  (1)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较为单一,限制了民营企业直接融资。一方面,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要求推出适于民营企业特征的、具有不同上市标准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另一方面,我国逐步确立的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转让市场构成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尚不健全。股票市场目前还是以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为主,创业板市场不够成熟,难以有效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2)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设立的股票市场是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其制度设计是面向国有企业的,并没有将民营企业考虑在内。这就从根本上导致民营企业被排斥在上市的大门之外。一些运行效率低的国有企业能够在证券市场不断“圈钱”,而一些经营绩效较好,产权结构也较为完整的民营企业却无法在证券市场融资。可见,我国证券市场并未有效发挥发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
  2004年设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虽然为成长型的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带来机遇,解决了部分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但仍难以让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板圆创业之梦。原因在于,中小企业板高成长性的市场定位,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为控制和防范风险,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的资格更为严格;加上上市评估的高昂费用支出,使该板块市场的融资成本偏高。
  (3)与股票融资相比,我国债券市场总体规模相对较小。且债券发行人以政府和金融机构为主,公司债券比重明显偏低。在理论上分析,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具有成本优势。但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制约了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进行融资,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目前仍由大企业主导。2011年8月15日发改委印发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要求改进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新兴产业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
  (二)银行贷款结构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1)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服务体系与目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不适应。我国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体系内生于国有经济,以国有经济为服务对象。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提供的信贷产品看,品种单一,且大都是为了满足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适应具有贷款频率高、数量少、时间紧等融资特点的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信贷产品的价格本应根据贷款成本、风险以及市场需求状况来决定,而我国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仍然缓慢,商业银行没有贷款定价自主权,不能因发放高成本贷款而相应收取较高费用或提高利率。而民营企业的信贷风险大,贷款额度小,使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成本、审批成本等贷款成本增加,贷款定价自主权的缺失使其收益降低,阻碍了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大型商业银行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前者的逆向选择行为。实际上,银行与任何企业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但在中国信贷市场上,国家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跟国有企业的特殊关系,以及由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性质给其带来的隐性国家信用,极大弱化了其在信贷融资时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相比之下,民营企业没有国家这个强大的信用支持后盾,且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使其信息透明度较低且社会公信度不佳。在社会信用制度建立滞后的情况下,金融部门无法对企业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这些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引发融资者道德风险,从而使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做出有违融资者意愿的逆向选择行为,民营企业无法获得贷款。
  (2)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等金融市场的参与规模小,很难满足广大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虽然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已有遍及城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0家城市商业银行、65家农村商业银行、71家外资银行等,极大的丰富了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但他们的资产总量在规模上依旧无法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相比,不能动摇具有规模优势和信用优势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我国的金融行业还是个管制行业,有比较多的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体制,行政性质比较明显,并且具有垄断性。真正由市场自发生成的金融机构几乎没有,这导致了合法信贷的稀缺性和垄断性,银行掌握了议价权,使其对民营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力度有限。
  (三)其他融资渠道缺少有效引导
  其他融资渠道中,对民营企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主要有风险投资和民间金融。
  (1)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也是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是一种更适合于传统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目前国内风险投资只是刚刚起步,规模偏小,投资主体单一,组织形式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推出机制不健全。使其对高科技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效果还未体现出来。
  (2)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比较而言的,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合会等。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财富逐步积累、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它在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缓解农村金融资源匮乏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资金充沛、放贷效率较高的优势,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为当地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满足中小企业、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以及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存在对经济发展也有很大负面影响,可以概括为:1)建立在人际信任基础上的民间金融使其自身存在较高的风险性。2)民间金融对政府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削弱货币政策效果。3)民间金融的“地下性”,使一些民营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因此,需要对民间金融进行引导和规范,对其消极作用和风险加以控制。
  三、解除困境的对策
  (一)放松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引导
  一方面政府要尽快研究出台一些支持建立民营金融体系的政策法规,如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降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简化审批程序等;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退出对金融资源的支配和调用,并努力维护民间金融机构独立的产权结构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以防止对民营金融的侵占和剥夺。
  (二)建立与民营金融体系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对民营金融体系的管制,应贯彻开放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不能因为怕风险而严格限制民营金融机构的活动;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相应的监管法规和制度,促使民营金融体系稳健发展。商业银行应不断改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此基础上简化审批环节,开发信贷品种,提高服务水平,以满足民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三)拓宽民营企业融资的渠道,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应逐步放宽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积极探索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多种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此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营企业,引进外资、省外资金、民间资金。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把民营企业纳入服务支持的重点范围,适当调整信贷结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出口创汇型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也要促使企业转变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四)主动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金融的转变,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经营行为
  “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为等这些民间金融,虽然其存在有负面影响,但其产生发展有其客观合理性的,促进了当地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且实践证明,政府对它们的限制政策并没有使这些机构的消极影响减轻或消失。按照“新36条”的意见:“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可见,如何把民间资本有效引导到正确的投资领域将是一项艰巨而重大的使命。
  四、结论
  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技术相对简单,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或服务业,经营能力脆弱,抗风险能力较弱。在信贷规模压缩的情况下,大型金融机构重大轻小,民营企业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享受不到正规的金融服务。为此建议国家尽快鼓励推动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逐步放宽小型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特别是要鼓励小型金融机构,比如村镇银行,社区银行、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等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方面。规范民营企业融资体系,随着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外部经营环境不断改善,扩大民营企业直接额融资的规模。不断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使民间借贷成为正常融资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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