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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的感谢信

时间:2017-05-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田文昌:给青年律师的一封信

田文昌:给青年律师的一封信

2014-09-25 为权利而斗争

在中国律师制度产生一百周年之际,《财新网》向我约稿,请我写一封信给中国的青年法律人,我觉得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这几年,我一部分的时间做案件,一部分的时间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学术研究和参与国家的一些立法修法活动之中了。精力有限,我已经很少接受这样的约稿。但这封信与时间精力无关,而是发自内心,我很想写。青年是国家的希望,青年法律人是国家法治的希望,青年强则国强,我很高兴有机会能以这样一种方式与青年法律人交流。

清朝末年,清政府变法修律,引进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但清朝很快即灭亡。

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主政的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但南京政府仅存四个月就被袁世凯篡权。

1912年9月16日,袁世凯主政的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律师制度。至今整整一百年。但在旧中国时期,因独裁统治加内忧外患,法律秩序及律师制度被严重践踏而难以正常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连同国民党旧法一道被废除。

1954年开始重建律师制度。

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在律师替坏人说话的声讨中,律师制度又被取消。

1979年,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再度恢复重建律师制度。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律师制度的出现至今才只有一百年,而在此一百年中,律师制度得以正常发展的时间,又只有自1979年至今的三十余年。

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如此短暂且多次中断,这种状况与西方国家律师制度发展的漫长历史相比,差距是十分悬殊的。这种差距表明我国的律师制度至今实际上还处于初创阶段,没有先人的成熟经验,更没有丰厚的历史积淀。

我相信每一个法律人都是从青涩走向成熟,由最初阶段的迷茫、摸索,走向成熟阶段的坚定、自信。但是,在没有前车之鉴的情况下,这种提升必将面临更多的艰辛。在青年法律人的成长过程中,理论知识的深化与更新固然重要,而职业技能的提高则更加重要,需要长时间的大量经验积累,这是每一个青年法律人必经的过程,而这一点则正是我国律师界所面临的重大难题,因为我们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循。过去,对法律人的职业培训重视不够,数量很少。法官、检察官系统内部还好一些,律师行业培训则很少,老一代的律师们,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各有各的一套,没有系统的培训过。又因为律师的独立性比较强,有的律师或把自己的经验视若珍宝,独家收藏,概不外传。仅有的少数培训又过于强调锦上添花,短期拔高,忽视了雪中送炭,忽视了青年法律人最需要的基础培训。所以导致的结果就是律师行业没有传承,每一个律师都是从零开始,自我摸索,非常不利于青年律师的业务成长。庆幸的是,这些年,培训得到了各个部门的重视,不仅部门内部的培训得到加强,各种专业的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设立,不同的法律行业之间的联合培训也越来越多。比如我们京都律师事务所,除了坚持内部培训外,还与国家法官学院、检察院等其他单位经常联合举办讲座、模拟法庭等活动,这对于加强律师、检察官、法官之间的了解,共同提高理论水平和实战技能很有效果。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给青年法律人成长提供了条件,但对个人而言,必须善于利用这些条件,才会更快地实现自我提升。 对青年法律人而言,在提升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的同时,形成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有些青年法律人,业务能力有了,但是路却走偏了,就是因为理念上的问题。理念问题很重要,它能使我们在法律之路上思想清晰,目标明确,不走或少走弯路。所以,在这里我想和我们的青年法律人着重探讨几个最基本的理念上的问题。

我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教了多年的刑法学,期间兼职做律师,95年辞职出来创立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又在法大、北大、清华、社科院法学所、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多所高校做兼职教授。很多人称我为学者型律师,与我的学者经历有关,但由于我最终走入了律师行业,我也经历了一个律师成长过程中的摸索、积累,我对律师行业更有思考,更有感悟。这封信,我更多的会从律师行业的角度去思考和分析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是仅仅针对律师行业,而是我们整个法律行业都面临的问题,希望以律师行业为切入点,引起大家的共同思考。

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的关系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所有法律人都必须首先了解的一个基本概念。因为,当你选择成为一名法律人的时候,就是选择成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我理解,所有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学者等等所有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都是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但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我们对它的研究还不多,认识还十分欠缺,所以,很多人,甚至是法律人自身,对其还不够了解。这也是导致我们在实践当中,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各部分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矛盾的重要原因。

以控辩双方的关系为例,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的初期,辩护律师的作用基本上被曲解,某种意义上律师被认为是在协助司法机关办案。所以,控辩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对抗关系,是名为对抗,实为配合。后来,随着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纠问式审判方式向抗辩式审判方式的转变,控辩双方关系又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出现了带有敌对情绪的冲突性对抗关系。

很显然,假对抗与冲突性对抗都不是正常的对抗关系,因而都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运行。窥一貌可见全身,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偏颇,将会成为我们法治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障碍。因为在法治建设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最基础和最核心的部分,有法没人,或有人没法,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实现。

为什么会产生矛盾冲突的非理性对抗呢?原因是我们对共同体认识的偏颇。那么认识偏颇的原因又是什么呢?是我们对法治社会的基本结构认识不足,对各类法律人士的职责定位认识不足。比如前面例举的控辩双方的关系,要让它回到正常化的前提就是各自职责定位的科学化。

不仅控辩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群体也存在职责定位的困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将法官和检察官视为同壕战友,而将律师置于对立的立场上。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法官、检察官被视为法律的代表,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则被当成了专门替坏人说话和为个人争利益的不光彩角色。于是,律师变成了法官、检察官天然的对手。常常有律师抱怨,自己被某些司法机关或个人视为异己力量,态度冷淡,甚至设置一些人为的障碍故意刁难。而法官、检察官又抱怨律师太刁蛮,总

是提出来让他们难办的问题,甚至会联手共同对付律师。这种认识不仅影响到各自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会影响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关系。

其实,我们只要理顺其各自的职责定位,就可以理顺其相互的关系。虽然从形式上看,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体现为一种公权力;而律师则代表公民个人,体现为一种私权利。但是,从本质上看,在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也是对立统一的,二者都需要保护,同时也都需要限制。无论是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只是因为角色不同而分工各异,但却是相互依存,互相制约的关系,共同担负着维系法治社会发展的责任,这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有些国家,控辩双方的角色是随时可以互换的,即律师可以接受个人委托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也可以接受公诉机关委托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这反映出控辩双方关系的相容性。一位加拿大法官说过:法官不是全才,不可能精通每一种法律业务,但是,他可以通过律师的论辩去辨明是非。这反映出律师与法官的依存性。在美国,半数左右的总统出身于律师,这反映出律师绝非公权力的破坏者,而恰恰相反地表明,往往是最懂得如何维护私权利的人,才会更得当的运用公权力。历史上,凡是法学理论研究最活跃的时期,便是法治建设最发达的时期。这反映出法学理论对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也反映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所以,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不同角色,构建了法治社会整体的系统框架,支撑并维系着法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其中每种角色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这些角色之间的关系又是相互依存的,这种依存的基础则是以相互制约或者对抗为前提的。

希望每一个青年法律人都认识到并且认同自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认清自己的职责定位,只有法律职业者不同群体之间关系的相容性与互补性,才能形成法治社会稳定发展的坚实基础。所以,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维护法治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大家应当抱着这样的信念,在和谐共处的基础上,以各司其职的方式,共同担负起构建法治社会的重任,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并肩而行。

法律人(律师)与正义

常常有青年律师向我倾诉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个人的道德观、正义评价标准与职业道德、普遍正义标准发生冲突的精神痛苦,与我探讨律师与正义的关系,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平衡。我自己在职业生涯中也经历过这样的问题,当年刘涌黑社会案炒的沸沸扬扬的时候,有一篇文章,自称是我的学生,在网上写道:“尊敬的田教授,十几年前我听过你的课和你的讲座,当时你主办了那么多振奋人心的主持正义的案子,我把你视为楷模,你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但是我万万没有想到,十几年后的今天,你却专门为贪官污吏、黑社会分子辩护,给恶人帮忙。到今天我才看清了你的真实面目,你是个十足的伪君子,不值得我们尊敬。”

对这个评价,我哭笑不得,却也十分无奈。在西方的法治发达国家,关于律师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个简单的问题,人们都会理解。而在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时间还太短,得到全社会的理解还太少,有关律师职责、律师与正义的关系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歧义很多。

什么是“正义”?正义是一种主观评价,不同社会中有不同的正义标准,生活中每个人的正义标准也不尽相同。正义观的不统一导致社会冲突时有出现,而社会冲突的难以解决又促使规则和法律的产生。法律将正义作为最高目标,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形成对社会正义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实施法律维护和促进正义的实现。法律人以法律为信仰,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法律人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所以,毫无疑问,追求正义并实现正义既是法律人的职责要求,也是法律人的核心理念。

但是,每一个法律人同时又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法律体系中各个具体岗位上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对于律师而言,工作的背景和立场具有民间性,既然是为委托人服务,就必然具有明显的立场性,常常处于冲突之中。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原告与被告的冲突之中;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职责体现于控辩双方的冲突之中;在其他法律服务中律师的职责又体现于其委托人利益与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之中;更有甚者,有时候还会发生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如此等等。

那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律师与正义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是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否则就会影响法律人的正义评价标准,影响法律人对法律适用的判断,也会使法律人自己在精神上难以解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律师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律程序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去阐明正义,而不在于必须代表普遍正义。律师职责的鲜明立场性,使律师不可能成为正义的化身和公平的代言人。同时,也正是这种鲜明的立场性,使律师成为维护正义和追求公平的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职业。这就是律师职业与公平、正义之间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律师不代表正义,因为他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己任,而委托人作为冲突的一方显然不能代表正义。律师维护正义,因为他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方式去扶正了法律的天平。所以,从形式上看,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从本质上看,律师则是构建法律公正的必备要素。

社会上有人这样看律师,将律师职业的表现形式与其本质作用对立起来,甚至将律师这种职业群体与公平、正义对立起来,视为社会的异己力量。例如,所谓“为坏人辩护就是坏人的帮凶”,“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就会违背社会公德”等等。很多青年律师也因为这种社会评价而困惑,苦闷。其实,冲破这种误区的道理并不复杂,变换一种角度去思考,就会变得更加易于理解。

篇二:感谢信法院

篇一:致法院的感谢信

谢 信

尊敬的**县人民法院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市**公司

的全体员工,在此谨向贵院**庭庭长***及各位法官道一声辛苦,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感谢

***庭长及各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也感谢贵院培养了像***

这样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优秀法官!

20 年 月 日,挂靠

我公司经营的一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巨大,责任分解时面临诸

多法理与情理难以调合的实际问题,经多方调解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向贵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贵院**庭受理本案后,***庭长及各位法官极为重视,本着“主持公道、维护和谐、高效服务”

的原则,无论是立案调查,还是审理调解,在每个程序中都做到了热情、仔细、公正、高效。

几个月来,***庭长及各位法官不辞辛苦,针对本案中驾驶员挂靠公司经营的特殊情况,做了

大量翔实的调查,同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本案实际向当事人各方透彻剖析

法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最大努力平衡各方利益,认真负责地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特

别让我们感动的是,***庭长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如驾驶员的车辆作为标的物在质押期

间,每天需支付40元的停车费,***庭长考虑到驾驶员的实际承受能力,先后多次帮助我们

做协调工作,有关方面在去年春节前同意我公司先行将车辆

取回,仅此一项就减少了当事人的额外损失数千元;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时,***庭长还通过***

县保险公司的领导层,从侧面为我们做了大量的庭外调解工作,排除了各种障碍,为最后顺

利达成调解奠定了基础。

***庭长以身为范

的行为及各位法官秉公道、务实事、求和谐的工作态度,也赢得了当事人各方的尊重,在他

们的多次调解下,当事人各方最终达成共识,接受了法庭调解,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就高效、

圆满地解决了这个各方分歧大、责任分解难的民事纠纷。尤为难得的是,当事人各方均对调

解结果表示满意,这一结局充公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也为建设和谐社会树

立了一个优秀的典范。

通过这个案件,我

们既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神圣,也深深为贵院这个优秀文明团队的敬业精神所感动。

最后,谨祝***庭长及各位法官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也希望贵院能培养出更多让老百姓依赖

的优秀法官!

此致

崇高的敬意!

**市********公司

二o 年 月 日

篇二: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徐孝法官的感谢信

致成

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的感谢信

原文引自:深圳方

俊律师网

深圳市ck实业有

限公司诉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两年多的三次审理,终于在成都市

金牛区人民法院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的公正主持和审理下作出判决。回想

两年多来维权的艰辛,心酸之情难以言表;又想起徐法官、刘陪审员、于陪审员公正、清廉

的办案作风和认真、仔细的办案态度,感激和敬佩之情由衷而发,故此,特撰本文以道感谢。

【案情简介】

本案属典型的股东

代表诉讼。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为深圳市ck电力公司小股东。2007年,深圳市ck电力

公司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达成买卖配电柜(环网柜)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85万

余元。又由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内部人员存在吃差价的暗箱操作,因此,买卖合同实际

上与成都市xy电气公司订立(合同为盖章回传件)。

合同订立后,深圳

市ck电力公司发货至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由名为陈艳(化名)的员工签收,并加盖供应

部印章(该印章注明“仅供内部使用”,且印章名称为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

的“德阳hy电器有限公司”)。

此后,四川hy电器

有限公司未依约付款。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ck电力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

刘某提议起诉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追回货款,但刘某未予回应。

不得已,深圳市ck

实业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向深圳市ck电力

公司支付货款85万余元。

【审理情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由该院c法官独任审理,最终认为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

不符合起诉资格,驳回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起诉。

深圳市ck实业有

限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

司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

进行审理。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

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审理,并由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组成合议庭。诉讼中,

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多种抗辩理由:如否认陈艳为其公司员工、辩解原供应部印章不是

其公司印章、原告起诉资格不合法、合同没有原件、书面材料有瑕疵等。

对此,合议庭对案

情十分重视,审理案件十分仔细,对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种种辩解也最终“识破”,如

当庭询问导致被告默认涉案印章确为其公司持有等。最终,通过调取员工陈艳的社保缴纳记

录确认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收到该笔货物,从而认定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收到货物未付款,

并判决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付款。

【致谢】

本案属外地公司到

被告“地盘”的法院打官司,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原一审被驳回起诉,导致诉讼当事人对

法院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但庆幸重审遇到了认真、敬业、秉公办案的徐孝法官和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于春莲。尤其是刘晓康(男)、于春莲(女)人民陪审员给人的印象十分深刻,他们

都是年长的退休人员,担任陪审员可以说是他们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同时也是他们的一

种荣誉。但他们并不是像有些人民陪审员一样走过场和一言不发(包括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

地区,很多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也完全是摆设、走过场)。刘晓康、于春莲陪审员在

庭审时不断的用笔记录案情,也就争议焦点主动向当事人发问,涉及到焦点问题,刘晓康也

提议合议庭去调查一下陈艳的身份,也得到徐孝法官和于春莲陪审员的赞同。徐孝法官也仔

细的对案件进行法庭调查,并听取陪审员的意见。最终,通过法院调查对事实作出了确认并

作出了判决(要知道,如果签名收货的陈艳不是用真名签署、或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则本

案原告反而有可能败诉!反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查出来这个人就是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

的人,其实真相已经大白!)

因此,本律师代表

个人及委托人,对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的辛苦工作及公正执法表示感谢,

道一句:人民的好法官、好陪审员,您们辛苦了!

篇三:感谢信

谢 信

尊敬的中级法院执行局领导:

您们好!

我公司(中国煤炭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现向贵院执行法官王东飞同志表示最诚挚的谢意。王东飞法官公

正正义,对于案件积极执行,不计回报。不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于他的为人我们也衷

心的表示钦佩。在此,我公司特别感谢王东飞法官为我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80万元人民

币。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

技术合作总公司于1994向宁波市江北区对外经济贸易局等4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我

公司投资款。贵院于1995年12月15日对此案下达(1994)哈经初字第9号判决书。由于本

案第一被告系美国独资公司,致使该判决于2005年才生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该案第

一被告在国外,其他两被告的工商档案已被工商局依法注销,该案只剩下唯一被告即宁波市

江北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按生效判决书,该局应偿还我公司人民币110万元。但判决生效后,

被告方却拒不履行。王东飞法官多次去被告处做工作,但是被告方态度非常强硬。王东飞法

官并没有因为对方的态度对此案有所放松,而是对被告方情况做了详细的分析,改变工作方

法,耐心地做着工作。介于王东飞法官的敬业和认真的工作态度,被告方又改变策略向其提

出,希望可以以极少的钱款了结此案,但是王东飞法官本着对当事人公平正义的态度,予以

回绝。

在执行其间,王东

飞法官多次去宁波找被告做工作,对其动之以

情,晓之以理,给他们讲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讲清了不执行的严重后果,法律不是儿戏,

不是强硬的态度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处。通过王东飞对被告的法律知识教育,被告方的态度

也有着不断的变化,从最初的强硬拒不认帐,到企图以极少的欠款了事,最后终于承认了自

己的问题,能认真的与我们坐下来协商解决。2009年7月22日,由王东飞、隋春德二位法

官再一次到宁波市江北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后,经双方协商让步,被告以一次性还我公司80

万元人民币了结此案。

法律是公正公平的,

我们为能遇到王东飞这样正义敬业的法官感到欣慰。经营企业不容易,这笔钱每一分都是我

们员工的血汗钱,王东飞法官在挽回我公司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赢得了我公司对其由衷的

钦佩,

我们感谢二位法官,

特别是王东飞法官,同时更要感谢贵院执行局的靳岩局长、赵庆令庭长,是你们培养出了这

样的好法官,让我们更加信任我们国家的执法部门,有你们在,我们坚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会义无返顾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已,因为你们

是人民的好法官。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二00九年七月三

十一日

篇四:感 谢 信

谢 信

xx市中心人民医

院心血管内科全体医护人员:

我父亲于2013年

12月因突发心肌梗死,入住贵科室心脏监护病房进行综合治疗,作为危重病人的家属,当时

焦虑和不安的沉重心情真是一语难表。以xxx主任为首的医疗队伍及时为我父亲实施了手术,

并于术后制定了高效缜密的治疗方案,同时在护士门的精心护理下,我父亲的病情得到了很

好的恢复,我们家属心中的阴霾也因此一点点拂去。在此向病区的医护士工作者表示衷心的

感谢,感谢医疗队伍的精湛医术,感谢护士们许许多多日夜对患者无微不至的照顾。 住院初

期,我父亲的病情严重,科主任及管床医生高度负责,不论白天还是晚上,只要病情发生变

化,立即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分析讨论,以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还有许多我们叫不出名字的

白衣天使们,在对我父亲的护理过程中一丝不苟,不辞辛劳,她们耐心的话语让人感觉如沐

春风。在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的当今社会,你们全心全意的努力和付出,诠释了医患关系的真

谛!因此,作为患者家属,我们有着太多的感动,有太多的感激。

最后,请允许我们

全家再次向病区全体医护人员,表示真诚的感谢!千言万语的感谢最后也只能汇成一句祝福

的话:真心祝愿心血管内科全体医护人员事业顺利,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此致

敬礼!

患者家属:xxx

2014年01月

篇五:感 谢 信

感 谢 信

尊敬的 × × ×公司的领导:

我们是河南省睢县

周堂镇× × ×小学的师生,我校是贵公司的捐助单位。在这里,我们向给予我们莫大支持

和帮助的贵公司及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贵公司领导一行,

冒着严寒,千里遥远,不辞辛劳,为我们这个贫穷的农村小学送来了优良的教育教学设备。这次爱心之旅,是对我校教育工作的大力支,为解决困扰我校多年的教学问题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你们送来的不只是教学设备是,给我们送来的是爱心,送来的是希望,这雪中的炭火温暖着我校每一位师生的心。 你们的帮助和支持,会让我校教师以此为鞭策,努力工作,让这批设备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服务于我校的教学工作。会让我校的同学以此为动力,努力学习,不断进步,怀着一颗感恩的心,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篇三:给法官的表扬信范文3篇

给法官的表扬信范文3篇

向法官们写一份表扬信表扬在案件的支持,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给法官的表扬信范文,仅供参考。

给法官的表扬信范文篇一:

尊敬的**县人民法院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市**公司的全体员工,在此谨向贵院**庭庭长***及各位法官道一声辛苦,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感谢***庭长及各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也感谢贵院培养了像***这样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优秀法官!

20 年 月 日,挂靠我公司经营的一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巨大,责任分解时面临诸多法理与情理难以调合的实际问题,经多方调解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向贵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贵院**庭受理本案后,***庭长及各位法官极为重视,本着"主持公道、维护和谐、高效服务"的原则,无论是立案调查,还是审理调解,在每个程序中都做到了热情、仔细、公正、高效。几个月来,***庭长及各位法官不辞辛苦,针对本案中驾驶员挂靠公司经营的特殊情况,做了大量翔实的调查,同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本案实际向当事人各方透彻剖析法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最大努力平衡各方利益,认真负责地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

特别让我们感动的是,***庭长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如驾驶员的车辆作为标的物在质押期间,每天需支付40元的停车费,***庭长考虑到驾驶员的实际承受能力,先后多次帮助我们做协调工作,有关方面在去年春节前同意我公司先行将车辆取回,仅此一项就减少了当事人的额外损失数千元;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时,***庭长还通过***县保险公司的领导层,从侧面为我们做了大量的庭外调解工作,排除了各种障碍,为最后顺利达成调解奠定了基础。

***庭长以身为范的行为及各位法官秉公道、务实事、求和谐的工作态度,也赢得了当事人各方的尊重,在他们的多次调解下,当事人各方最终达成共识,接受了法庭调解,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就高效、圆满地解决了这个各方分歧大、责任分解难的民事纠纷。尤为难得的是,当事人各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这一结局充公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也为建设和谐社会树立了一个优秀的典范。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既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神圣,也深深为贵院这个优秀文明团队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最后,谨祝***庭长及各位法官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也希望贵院能培养出更多让老百姓依赖的优秀法官!

此致

崇高的敬意!

**市********公司

二O 年 月 日

给法官的表扬信范文篇二:

本案属外地公司到被告"地盘"的法院打官司,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原一审被驳回起诉,导致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但庆幸重审遇到了认真、敬业、秉公办案的徐孝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尤其是刘晓康(男)、于春莲(女)人民陪审员给人的印象十分深刻,他们都是年长的退休人员,担任陪审员可以说是他们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同时也是他们的一种荣誉。

但他们并不是像有些人民陪审员一样走过场和一言不发(包括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地区,很多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也完全是摆设、走过场)。刘晓康、于春莲陪审员在庭审时不断的用笔记录案情,也就争议焦点主动向当事人发问,涉及到焦点问题,刘晓康也提议合议庭去调查一下陈艳的身份,也得到徐孝法官和于春莲陪审员的赞同。

徐孝法官也仔细的对案件进行法庭调查,并听取陪审员的意见。最终,通过法院调查对事实作出了确认并作出了判决(要知道,如果签名收货的陈艳不是用真名签署、或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则本案原告反而有可能败诉!反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查出来这个人就是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人,其实真相已经大白!)

因此,本律师代表个人及委托人,对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的辛苦工作及公正执法表示感谢,道一句:人民的好法官、好陪审员,您们辛苦了!

给法官的表扬信范文篇三:

陪审员感谢信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满怀对法律的敬仰,肩负对正义的守望,经过严格的程序,您被选任为沂南县人民陪审员。20xx年以来,您与我院全体干警一道,秉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牢记司法为民的理念,求真务实,奋力进取,为我院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全面进步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在一年的时间里,您忠实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心存正义,敬法守廉,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您运用自身独立的思维进行分析、判断,与办案法官形成思维互补,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百姓生活,也见证了xx法院的发展和进步;您努力学习,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在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担当起了调解、宣传、联络员的角色,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您克服困难,按时出庭,认真审理案件,庭审中与审判员密

切配合,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付出了积极的努力

对律师的感谢信

;您国徽在上,公平在心,为民陪审,为民司法,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给了我们许多好的启迪与感悟......

审判工作的需要让我们共同度过了一年的时间,回首一年来我院取得的一个又一个成绩,我们都不曾忘记这其中有您的贡献,有您的努力。在此,我院党组及全体干警向您本人并通过您向您所在的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恳请您能够一如继往地关心支持法院的建设和发展,为法院的长足进步建言献策、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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