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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成人高考报名

时间:2017-05-1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交流发言稿

湖南省在全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中期推进会上作经

验交流发言(一)

发布日期:2015-07-20

7月15日,教育部和中国残联在北京联合召开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中期推进会,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发展规划司、财务司,中国残联教就部,各省(区、市)教育厅(局)、残联有关负责同志和部门负责人,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全面总结了提升计划实施一年多的情况,对进一步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特殊教育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提升计划任务目标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财务司、基础教育二司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负责同志,分别就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教育部刘利民副部长指出,提升计划实施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依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加强条件保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重点是进一步摸清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的底数,以区县为单位,落实“一人一案”,为所有残疾孩子提供合适的教育。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摆上重要位置,强化政府责任,完善

推进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将提升计划列入当地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内容之中,确保提升计划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程凯副理事长要求,各级残联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讲话精神,深入基层,走村入户,准确掌握未入学残疾儿童真实情况,用好专项调查成果,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好提升计划,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和就学安置工作,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继续实施好有关助学项目,带动并推进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抓紧制定实施相关政策,为“十三五”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满足广大残疾人受教育愿望,为做好“托住底、补短板、保基本、广覆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担负起人民团体的责任。

部分省市教育厅和山东、湖南、广西、重庆四省(市区)残联作大会经验介绍。省残联副理事长谭奇元代表我省作了题为《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共同推进湖南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经验交流。

近年来,省残联抓住《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出台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契机,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着力加强政策和制度建设,保障残疾人教育权益。一是对年满6周岁不满15周岁的34625名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进行入户普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反复核准和综合分析,及时报告政府及有关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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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定提升计划提供数据支撑。二是协力推动提升计划的制定。省残联与省教育厅密切沟通,良性互动,达成“教育部门主导,残联系统协力,争取出台有操作性措施和具体明确指标的特教提升计划”的共识。我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提出了实施“五大工程”和具体明确任务目标,强调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两项督导评估”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方案因质量高、措施实获得中国残联和教育部的肯定。三是努力解决家庭送学动力不足的问题。在强化依法送教意识的同时,省残联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全覆盖助学体系,孤残幼儿优先接受每人每年1000元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享受“三免一补”,残疾高中生减免30%学杂费,考入大学或取得自考文凭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享受3000-5000元资助。《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今年会签完毕后,我省将形成覆盖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助学体系。加大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出台《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培训办法》,指导市州中心特校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帮助设立实训基地,让走进学校的残疾儿童少年,学到知识的同时学会就业和谋生的本领。

长丰县特教学校在市特教随班就读暨2016年会上作

交流发言(二)

2016年1月23日至25日,市局召开了2016年全市随班就读教师培训暨特教年会。市局姜昌根副局长、市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县区局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以及各特教学校校长、随班就读学校负责人和教师参加了培训会。

培训会邀请了原南京特教院校长丁勇和合肥学院陈宏友作了专题报告,市局基教科副科长解读了《合肥市特殊教育2015—2017三年提升计划》。县特教学校校长樊宗凯应邀作了《立足文化引领,提升学校品质》的报告。他从办学思想、学校建设、制度建设、师生成长、资源整合、德育建设、办学追求等方面系统的阐述了学校建设发展成长过程和学校各项工作融入文化要素,努力实现“文起教育精神,化动师生行为”学校文化特色,从而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县特教学校自09年分立办学以来,始终遵循文化立校理念,不断追求“让学校真正成为教育人的高雅场所,让教师真正成为引领人的行为标杆,让教育真正成为改变人的文化活动”梦想。近年来,学校整体工作不断提升,先后在省、市特教大会作经验交流,连续多年获县学校管理先进单位, 2013年获县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学生文艺表演二等奖,

2013年元旦初中生文艺汇演一等奖。2014年获县中学生文艺汇演特等奖。教师2人获得合肥市政府表彰,2人获得市德育工作先进个人,1人获得县首届十大师德标兵称号,3人次获得县残疾人先进工作者称号,2人入选合肥市双十大候选人资格,2人获县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教师称号,1人获县优秀党员称号,1人获县“十大”优秀校长称号,1人获得省级教师基本功大赛一等奖、三等奖3人,多篇论文获得省市奖励。学生27人次获得合肥市艺术、体育竞赛奖励,其中获金牌17枚。学校档案室建设获国家级验收。办学事迹多次在《神州教育》、《中华文明网》、《新安晚报》、《安徽科技报》、《合肥晚报》、安徽教育网、合肥教育网等媒体报道。中残联调研组、省教育厅程艺厅长、省档案局潘祖华局长、省残联理事长张纯和及部分市县领导先后到校调研指导工作,程艺厅长还为学校欣然题词“仁爱之心,特教之本”。

现在学校已经发展成为集聋儿语训、聋儿义务教育教育、培智教育为一体的县级特殊教育基地,各项工作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均取得突破性、创新性进展,学校办学思想理念和多项工作省内领先,为助推幸福长丰、和谐长丰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

篇二:200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

200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A.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 应属政府行政行为

C. 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D.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 )

A.请求权B.绝对权C.形成权D.抗辩权

3.杨某因工厂事故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

A.民事法律行为B.民事法律事实C.生活事实D.偶发事实

二、多选题

1.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第二章 公民

一、单选题

1、 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顺序为:( )

A. 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户籍证明

B.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 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 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2.甲户籍在合肥,单位派其常驻深圳工作,3年后辞职到上海发展,并在上海买房居住一年半,现因患病在北京治疗15个月,其住所应当是( )

A. 合肥B.深圳C. 上海 D.北京

3.甲于1995年2月失踪,其妻于2000年6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公告一年后,于2001年8月判决宣告甲死亡。甲的死亡时间是( )

A.1995年2月 B.2000年6月 C.2001年6月D.2001年8月

4.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 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 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 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 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5.张某失踪5年,经其妻周某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某死亡,此后,周某与王某结婚。1年后,张某回家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当( )

A. 恢复张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B. 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C. 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有效,驳回张某关于与周某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

D. 撤销周某与王某的婚姻

6.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办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 )

A.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合伙人同意 B.出资比例8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C.全体合伙人同意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同意

7.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辆长途汽车,由二人轮流驾驶经营。在乙驾驶经营期间,因疏忽大意,将一行人撞伤,则( )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二人个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8.王某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计算宣告死亡的期间应当自()

A、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B、确认王某失踪之日

C、向法院申请之日

D、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

二、多选题

1.根据《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

A.不用同意,该未成年人即可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不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D.不可以概括地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

2.农民赵某因生活所迫,于1991年出外谋生,家中留下妻子张某与女儿赵红。赵某一走就是6年,杳无音信,生死未卜。1996年,张某向法院申请判决宣告赵某死亡。之后不久,赵红患重病,张某无钱医治,恰逢同村人王某相助,才使孩子转危为安。张某本人亦有病,为不使孩子受苦,将女儿交给王某收养,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1997,张某与同村钱某结婚,不久钱某也死亡。1998年,赵某返回村中,请求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与张某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赵某不能与张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如愿意重新结合,必须重新办理结婚手续

B.赵某可以与张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C、收养关系不能因赵某的单方要求而解除,除非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

D.收养关系应当自赵某的单方请求时解除

3.甲在一次森林大火中失踪达8年之久,其妻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以便自己再婚。死亡宣告生效后,就在其妻准备结婚登记时,甲重新出现。下列哪些叙述符合法律的规定:( )

A.甲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B.甲的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而甲的妻子不同意,人民法院不可以撤销死亡宣告

C. 甲的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而甲的妻子不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死亡宣告

D.甲的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后,如甲的妻子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则甲与其妻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4.韩某9岁,其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做法不能得到法律确认的是( )

A. 韩某继承其父商品房一套,价值100万元

B. 韩某将继承其父的房屋赠与希望小学

C. 韩某摸福利彩票获一等奖5万元

D. 韩某获书法比赛一等奖,奖金5000元,韩某宣布放弃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单选题

1.答案:D

解题要点: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2.答案:D

解题要点:张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

3.答案:B

解题要点: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其中行为又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其中的民事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事件主要有人的出生与死亡、诉讼时效、自然灾害等。杨某的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生活事实、偶发事实不是民法上具有法律含义的概念,故不当选。

二、多选题

1.答案:A C D

解题要点:掌握形成权的两个构成条件:1.单方行使;2.使得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选项B没有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变化,故不属于形成权。

第二章 公民

一、单选题

1.答案:B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正确答案为

B.

2.答案:??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这条规定,在北京治疗15个月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

3.答案:D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本题中甲与2001年8月判决宣告死亡,所以其死亡日期也应当是2001年8月。

4.答案:C

解题要点:《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

篇三:安徽省2009年21所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及专业课加试最低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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