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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在我国军工企业改革中的适用|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内容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要求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我国军工企业在改革中存在着很多障碍。于是针对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遵循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改革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推行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建立公平的多元化投资制度。
  关键词: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军工企业 改革
  
   军工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主要承担国防科研任务,从事为国家武装力量提供各种装备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军事企业。1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格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法原则。2强化商事组织,就是要完善企业结构和提高企业素质。
   一、在对军工企业进行改革中适用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建立现代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军工企业改革的过程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就是建立和健全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理顺各种经济关系,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过程;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造,为经营机制的转换提供了产权基础和组织保证,转机以改制为前提,改制以转机为保障,没有机制的转换,改制成果就难以巩固和发展。3
   (二)有利于从金融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国有独资形式,难以实现资本流通和扩张。股份制企业的资本规模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自行调节,可以根据经营状况作出适当变化,促进业务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也是军工企业进行改革的方针。4
   二、发达国家军工企业改革的经验
   从当前国防工业的竞争力角度来看, 全球国防工业呈现“一超多强”的格局。“一超”是指美国,“多强”包括英国、俄罗斯、法国、日本等国,他们在保持军工关键技术及核心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国有军工企业实行“股份制”或私有化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增强发展活力,呈现出军工产业在新世纪进一步全面向市场化发展的新趋势。5
   上市对军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军工资产的证券化,依靠企业上市来解决军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问题。其次, 实现了军工企业和资本市场共同良性发展。前苏联国防工业的发展模式就是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支出, 导致国防工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巨大负担;而美国走的是“两个结合”的道路,即产业进步与资本市场结合、军品和民品结合,依靠资本市场支持国防工业发展,实现了国防工业和资本市场共同良性发展的态势。事实证明,依靠资本市场发展国防工业是理想的模式。第三,通过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了军工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利用资本市场,企业能够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降低企业经营、发展的长期风险。资本市场也为企业提供了收购兼并的有效工具和手段,有助于企业做大做强。
   三、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在我国军工企业改革中的困难
   (一)、立法造成的障碍
   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上述《意见》、《实施办法》等都仅仅是政府的政策性文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有些滞后于客观现实和形势发展要求,对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尚缺乏法律保障。如1988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2006年修改过的《公司法》仍保留了“国有独资公司”一节,实质上是对民营企业的一种歧视。6
   (二)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地位不对等造成的障碍
   军工企业改革对军工企业具有公益性和经济性的双重属性认识不足,忽视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般属性,始终没有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带来了原有军工企业享有“国有”的诸多特权。如国防产业不是仅仅按照最终产品来确定税率的,而通常以企业的“身份”来确定是否免税。尽管一些民营企业事实上已经承担了部分武器装备的科研和生产,但在土地税、流转税和增值税等方面并没有和国有企业一样得到应有的减免,使得他们处于竞争相对劣势的地位。7
   四、在我国军工企业改革中适用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的改进措施
   (一)改革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保障民营企业顺利进入相关领域
   1、军品税收优惠制度
   对于从事武器装备总体的,或是从事武器装备特殊专用系统的,不论是原有国防科技工业企业还是新加盟的民营高科技企业,都应当实行税收优惠和适当条件支持制度。在享受国家减免增值税和流转税等的优惠上,改变目前按照企业性质的做法,变为按照生产的最终产品来计算税收,凡是参与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业都可以按照产品的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参与装备科研生产也应当享受同国有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
   2、调整和改革军品生产规范和标准
   要调整和改革军品生产规范和标准,取消不适当的和过时的军用规范和标准,采用必要的商业(民用)规范和标准。在不影响军用产品整体性能、技术水平和安全的条件下,摒弃那些未进行及时更新,且落后于商业规范标准的军用标准,尽量做到军民通用,逐步把国标变为军品主体标准。
   (二)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打破国有企业对该领域的垄断地位
   我国军工企业应彻底改变传统的产品经济模式,走产权明晰化的道路。也就是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一是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军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二是使不同所有制的产权载体明确,在军工企业内部法人所有权、股权与经营权得到分离与统一,使企业具有完全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企业的动力机制、风险和利益的制约机制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三是打破行业垄断、自我封闭、自成体系格局,建立寓军于民新体制。股份制可以跨越不同行业、区域和不同所有制的界线,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打破军工集团之间的封闭和军民之间的分割,从而根本改变军工企业长期独立发展方式和行业垄断、效率低下的格局,建立起多层次军民互动机制。
   (三)建立公平的多元化投资制度,不人为地抬高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
   多元化投资已获批准,但许可证制度却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障碍。建立公平的多元化投资制度才是解决民营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军工企业建设领域的另一关键所在。
   1、适当调整军品保密生产制度,严格确定保密生产和公开生产的边界。
   对于核心军用产品、军事生产能力以及关键技术、设施和独有军事技术等与国防安全高度相关的项目,应处在高度保密状态,而一些与国防安全程度关系不大的非核心军用产品及其非关键技术、设施和生产工艺等,则可以处在公开状态。让一些尚不具备进行保密生产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比较顺利地进入公开生产的国防科技工业生产领域。
   2、扩大军品市场的准入范围
   加速新型武器装备的发展和建立寓军于民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必须打破原有国防科技工业小圈子,适当扩大军品市场的准入范围。除对原有从事军品科研生产的单位进行重新认证、颁发军品许可证外,在武器装备的先期技术开发、原材料研制生产方面,都是可以吸纳民营高科技企业参与的,并鼓励采用成熟的军民两用“货架产品”和民用标准,使符合条件的民营高科技企业、研究机构和现有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承担军品任务上具有同等的“国民待遇”。8
  
  参考文献:
  [1]张建华.当前如何理解“军工企业”[J].国防科技工业,2002:23-25
  [2]钟媛.论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J].法制建设,2009(03):61-62
  [3]顾功耘.国有经济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13-325.
  [4]唐忠德.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12):119-123
  [5]任海平.世界军事工业市场化发展趋势[J].国防科技,2004(6):76-80
  [6]梁毅雄.国防科技工业吸纳民营资本的法律规制[J].当代法学,2008(6):54-58
  [7]梁毅雄.国防科技工业吸纳民营资本的法律规制[J].当代法学,2008(6):54-58
  [8]梁毅雄.国防科技工业吸纳民营资本的法律规制[J].当代法学,2008(6):54-58
  作者简介:
  吴晓静(1989-),女,汉,江苏泰兴人,民法学硕士,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方向。
  
  注释:
  1张建华. 当前如何理解“军工企业”[J].国防科技工业,2002,23-25.
  2钟媛.论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J].法制建设,2009(03),61-62.
  3顾功耘. 国有经济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13-325.
  4唐忠德.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12),119-123.
  5任海平. 世界军事工业市场化发展趋势[J].国防科技, 2004(6),76-80.
  6梁毅雄. 国防科技工业吸纳民营资本的法律规制.当代法学[J],2008(6),54-58.
  7梁毅雄. 国防科技工业吸纳民营资本的法律规制.当代法学[J],2008(6),54-58.
  8梁毅雄. 国防科技工业吸纳民营资本的法律规制.当代法学[J],2008(6),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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