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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高考分数线

时间:2017-06-0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2013江苏高校录取分数线及选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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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南京审计学院本科生奖励评定办法(2014年修订)

南京审计学院本科生奖励评定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以学生日常行为、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为基础,根据《南京审计学院本科生奖励条例(2014年修订)》,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班级。

第三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各类奖学金项目、等级、金额和比例: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审计长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面向全国本专科在校生设立的。具体评审办法见《南京审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暂行)》。

2、审计长奖学金是由国家审计署出资,面向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设立的。具体评审办法见《南京审计学院“审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3、国家奖学金和审计长奖学金不兼得。

第六条校长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是为了奖励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较高声誉,或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学生而设立的特别奖学金。

(二)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相关理论研究或科技创新中获得重要突破,并经权威机构认可;

2、参加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交流活动,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3、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4、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被学校有关部门吸收采纳,提高了工作效率或产生了经济效益;

5、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10000元,由学生所在书院进行推荐,并整理出具体事迹,报学务委员会评审,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条 校级综合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用以奖励在学业成绩、素质拓展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等奖

1、素质拓展测评成绩为A等级;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6分以上,且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 二等奖

1、素质拓展测评成绩为A等级;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3分以上,且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5%;

三等奖

1、素质拓展测评成绩为B+等级;

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45%;

(三)综合奖学金的获奖比例见第四条。

第八条 专业学习奖

(一)专业学习奖用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B+等级及以上;

2、专业学习一等奖的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专业学习二等奖的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专业学习三等奖的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5%。

第九条 书院单项奖

(一)各书院自行申报单项奖设置方案,包括奖学金名称、评比条件、程序、比例、奖励金额等。

(二)需要校级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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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务委员会审核、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三)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

(一)新生奖学金每年评选10名,奖金为5000元。凡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报到注册的全日制本科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并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金。

(二)新生奖学金评选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以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2、高考分数在所在专业、所在省份、以及全校新生中排名前列,或因具有突出特长在当年招生过程中学校承诺给予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在每年9月初由学务委员会招生与就业中心根据当年招生情况提出方案和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于新生开学典礼时予以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学生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为我校非汉族在校学生。

(二)少数民族学生励志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单独划定获奖比例,独立评审的方式,具体评定办法参考《南京审计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一)评比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比办法参见《南京审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和《南京审计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专项奖(助)学金

(一)专项奖(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专项(助)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学务委员会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综合奖学金、学业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综合奖学金和其他单项奖之间可以兼得。

(二)毕业班奖学金、各类先进个人、集体的评选在每年十月份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积极参加时政学习,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在寝室获得校级文明达标寝室;

(4)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2、学习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2)在当学年获得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该学年综合测评等级为A等级以上(毕业生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

(一) 每学年评选20名校三好学生标兵。

(二)评选条件

1、从当年校三好学生中评选出特别优秀者;

2、学习上富有创造能力,并有显著成绩,当学年获得综合奖学金一等奖;

3、所在寝室获得校级文明标兵寝室者优先。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评选条件

1、具备“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1、3项;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埋头苦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在当学年获得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4、该学年素质拓展成绩为B+等级以上。

第十八条 在评选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推荐申报江苏省和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省三好学生、省优秀学生干部,奖金400元;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奖金1000元。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曾获校级及校级以上重要荣誉:如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审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

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大学期间获得过二等以上奖学金或第四学年获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良好,或计算机二级成绩优秀,或考取研究生、公务员。

篇三:12年各本科院校专业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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