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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为了满足本身基本的生活居住的需要所占有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是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奉阴违首先要认真做好乡(镇)、村庄规划,因地制宜,制订科学合理的村庄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庄、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要真正地把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挂钩。
   2 其次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严控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对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又被概括为“一户一宅”原则,要将“一户一宅”原则细化。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应当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分户条件,一是宅基地面积与人口住房满足的标准。对于分户条件应当规定多子女户的成年子女可以依据当地习惯与父母和兄弟姐妹分户,但只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得再分户;独子女不得与父母分户。对于面积标准应当以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容积率和人口的住房面积计算,在我国,因历史沿革,大多数宅基地都早已形成院落,其面积也大小不等,有一些面积比较大的宅基地能容纳三代同堂在一起居住,所以每户宅基地的面积必须要规定一定的标准,对于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其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分户,不能给予新批宅基地,面积不够分户标准的,不能容纳居住人口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宅基地。
   3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
   3.1 由集体经济组织划拨宅基地的取得应当是无偿取得。因为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经国家批准后由集体分配给农民的,因此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成员,只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就可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3.2 通过房屋继承或者买受取得。农民的房屋是农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应当允许所有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在所有人死亡后也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但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是建立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因此集体成员为了满足其居住需要购买了本集体成员的房屋或者继承本集体成员的房屋,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就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但非集体成员因买受或者继承房屋取得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目的,因此,就不应当允许其通过转让或者继承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成员非出于满足基本居住目的买受或者继承本集体成员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也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目的,因此,也不应当允许其以买受或者继承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3 制定符合我国农村实情的宅基地退出和流转的法律制度,盘活农村宅基地存量。《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放弃已取得的宅基地,理应无条件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再分配或复垦耕种。可是农民应有的房屋宅基地权益得不到合理补偿,导致宅基地闲置、空置。 基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当前要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培育和建立农村宅基地土地市场,进一步明晰农民住宅产权制度,规范和改革宅基地与其上面的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这种矛盾情况, 加强和放宽农民对宅基地的处置权,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维护农民住宅的合法权益。    
   4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我们都知道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内部成员建造住宅等无偿划拨的土地,在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方面一定要做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农村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的,一定要在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让群众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要在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对土地性质、地类、面积等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的公平公正。
   5 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及时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样既能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掌握农村宅基地动态变化情况,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初始、变更登记工作,审批一宗,登记一宗,对农宅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档案建设,推行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落到实处。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6 打击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在宅基地使用中存在占用耕地、未批或少批多占、一户多宅、非法倒卖等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土地执法部门深入开展土地法律宣传唤醒农民对宅基地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意识,对违法现象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特别是对侵占耕地,恶意圈地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我们知道,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有近9亿的农民生活和居住在农村,现实情况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为当今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划一个科学的蓝图,用来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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