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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参与才能成就环保大格局 怎么才能有大格局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抽查排污企业时有“点单权”,对环保信用不良企业“摘帽”时有否决权,在参与环境行政处罚评审时有发言权……在嘉兴,公众监督成为推动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改变了环保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形成了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大环保”格局。
  近年来,在浙江省嘉兴市的环保工作中,公众正从旁观者变成一支主力。抽查排污企业时有“点单权”,对环保信用不良企业“摘帽”时有否决权,在参与环境行政处罚评审时有发言权……嘉兴市为市民参与环境保护开辟了多条渠道。在嘉兴,公众监督成为推动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改变了环保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形成了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大环保”格局。公众参与的“嘉兴模式”先后受到环保部、浙江省政府的高度肯定,并日益引发全国各地的关注。2010年11月8日,浙江省环保厅、嘉兴市政府、中国环境报社在嘉兴举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论坛,嘉兴市组建市民环保检查团、请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处罚评审的实践,得到专家学者及环保热心人士的高度评价。
  环保从未像今天一样和社会与公众如此紧密相联,但目前对环保“光说不练”的公众占了大多数,对环保关注程度很高而参与性不强是一个普遍问题。必须看到,环保事业的最主要的推动力量来自公众,最根本的触动来自舆论关注,没有公众和舆论的参与,环保事业将举步维艰。嘉兴市以开放的心态,通过搭建参与平台、组建参与团体、完善参与机制,打开大门,邀请公众参与;主动放权,赋予公众权利;加强交流,增加公众信任度,让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的一支生力军,抓住了环保的真谛,体现了环保的本质。嘉兴公众参与环保,不仅有表达权、建议权,而且还有投票否决权,确保了公众参与环保不走过场。嘉兴环保模式,让我们看到了群众的力量,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力量。
  六部委联合出台《纲要》引导公众参与环保
  2011年5月25日,环境保护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纲要》)。这是六部委首次联合下发指导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建立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将发挥重要作用。
  《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服务中心、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打造品牌”、“规范引导、有序参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原则,扎实开展环境宣传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提高全民环境道德素质;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互动,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全民环境教育培训机制,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统一战线,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纲要》立足以往的环境宣教工作实践,结合新形势、新现象,创新思维方式,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色的新方法、新手段、新内容、新载体。
  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纲要》专门提出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活动,加大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农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生产与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当今社会,信息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剧,网络视听、博客、电子杂志、3G手机、数字电视、手机报刊等新兴媒体的出现,使传播方式呈现出广泛性、开放性、及时性、互动性的多样化特征。《纲要》顺应这一趋势,提出要重视发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作用,不断提高传播能力,扩大环境信息的覆盖面,以推动形成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格局。
  近年来,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日益成为国内和国际社会保护环境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针对这一情况,《纲要》特别提出,要积极引导、规范公众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环境维权等活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引导、管理和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环保民间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定期发布环境状况白皮书,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
  此外,《纲要》还提出,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契机,整合环境新闻资源,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实力的环境文化企业。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发展环境文化产业,增强环境文化的影响力、辐射力和渗透力。加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和行业职业教育,推动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的进程。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环境电视传播、环境宣教信息化等一系列工程。
  这些要求准确体现了时代特色,具有充分的前瞻性和可行性,为在新时期内提升环境宣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宣教活动的组织有效和影响深远指明了方向。
  目标的实现必然依赖有力的保障,《纲要》提出了“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保障措施。较以往不同的是,《纲要》特别提出要建立规范的全民环境意识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全民环境意识调查,以《中国公众环保指数》的形式定期发布全民环境意识报告,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工作步骤,全面评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将评估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纲要》正是要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全面、准确地把握工作的成绩和效果,为进一步推动环境宣教工作打下基础。
  在资金保障上,《纲要》除了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把环境宣传教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外,还创新性地提出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扩大社会资源进入环境宣教的途径,多渠道增加社会融资。如此,便通过引入社会力量极大地增强了环境宣教工作的资金保障能力,同时,也为社会力量支持环境宣教工作拓宽了渠道。
  “十二五”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部署
  
  【图表说明】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时期是中国环保事业充满希望的五年,也是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为此,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委联合编制、出台了《纲要》,对“十二五”时期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嘉兴模式”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嘉兴市环保局加强社会化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的创新举措。2011年以来,嘉兴市先后出台《鼓励发展基层环保组织指导意见》、《嘉兴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公众参与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一系列措施的鼓励支持下,嘉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范围越来越广,影响不断扩大,参与渠道越来越宽,创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参与环保新模式。
  1. 污染企业能否“摘帽”,市民环保检查团有否决权
  2008年3月,嘉兴市环保局通过公开向社会招聘,组建了“市民环保检查团”,主要工作是跟随环保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和纠正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参与环保信用不良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较重企业和重点整治污染企业的“摘帽”验收评价及监督管理。市民环保检查团的200名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包括大专院校的教师、学生、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机关干部等。
  在环保执法检查行动中,对重点检查哪些企业,市民环保检查团有“点单权”。自2008年以来,全市已经开展“点单式”执法50余次,参与人数近3000人次。检查名单由市民环保检查团代表圈定,随即抽查企业环境治理、污水排放等情况。检查团还在现场对整治方案、治理进程、治理效果和设施维护运行情况进行面对面质询和探讨,并提出整改督办意见和要求。嘉兴市环保局多次举办市民环保检查团听证会,市民代表听取申请“摘帽”企业整改陈述、现场核查并验收投票,企业最终能否“摘帽”由群众说了算。截至2010年底,市民环保检查团已对78家申报“摘帽”的企业实施了评估,通过了其“摘帽”要求。市民检查团手中的否决权,对那些污染较重、希望“摘帽”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压力,随之出现了企业治理投入加大、清洁生产进度加快的良好局面。
  2. 违法违规企业罚多罚少,群众“法官”有发言权
  2011年9月9日,嘉兴市环保局聘请的首期17名环保行政处罚公众评审员正式上岗。与之前的市民环保检查团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不同,公众评审员将对一向被视为行政部门“权力象征”的行政处罚“评头论足”。这是该市继“市民环保检查团”之后,市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又一机制创新。“环境法官”的正式上岗,意味着将公众拥有的“点单权”和“否决权”扩大至“评审权”。
  2009年以来,嘉兴市以南湖区为试点,制定《南湖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公众参与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环境行政处罚的审议过程,组成公众评审团,以召开案件公众评审会的形式,对原本法律只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评议。公众评审团集体决议将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2010年上半年,某印染公司因污水超标排放而被罚款,没过几个月,这家企业再次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是罚款2万元。公众评审员认为,这家企业整改不力,屡犯不改,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要求将处罚金额提高到3万元。这一评审建议被环保部门采纳。自2009年以来,南湖区共有96人次参与案件处罚评审,评审一般程度行政处罚案件达336起。
  在南湖区成功试验的基础上,2011年7月底,嘉兴市环保局正式引入公众评审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招募,17名来自社会各界的行政处罚公众评审员脱颖而出。根据嘉兴市环保局发布的《嘉兴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公众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众评审员将对环保部门查处案件的办案过程、法律适用、处罚告知和当事人陈述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享有知情权,并可以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发表评议意见,行使案件表决权,监督环境行政处罚。
  3. 力推大环保、圆桌会、道歉书、联动化
  除“点单式”和“评审员”两大亮点外,近年来,嘉兴市环保公众参与还呈现出“大环保”、“圆桌会”、“道歉书”、“联动化”等几大新现象。
  构建“大环保”,孤军奋战变部门协作
  “大环保” 特点是指环保孤军奋战到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2007年以来,嘉兴成立了覆盖全市的“环保志愿者服务总队”和“环保先锋服务队”,各县(市、区)也相继建立环保志愿者队伍,参与人数达到近万人,成为协助环保节能减排的公众参与排头兵。特别是2010年,全市制定出台《鼓励发展基层环保组织指导意见》等,在成立嘉兴市环保产业协会的基础上,组建了建设项目环保准入专家库。在施行环境学会参与环境管理试点中,扩建了学会下属12个地区(专业)工作委员会,并开展项目评估、上市公司核查、行业环保自查自纠等环境管理参与工作。目前,嘉兴市正在对这些社团组织进行整合,招募一批有一定号召力和组织活动能力的环保骨干。
  广泛开展“圆桌会”活动,引导支持公众民主议政参政
  “圆桌会”特点是对引导支持公众参与环保民主议政参政的具体写照。近几年,嘉兴市广泛开展市民专家建言献策“圆桌会”活动,召开了由市民专家代表、“两代表一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的环境规划评审会、建设项目论证会等,广泛吸纳群众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近3年来,通过市民代表论证会,顺利通过全市“811”新三年污染整治规划方案编制,如期完成“老娘舅”餐饮业等一批疑难项目的评审。环保部门深入工业园区召开座谈会,组织市民专家代表为企业会诊把脉,提出加大治理投入方案,促使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2009~2010年世界环境日期间,全市还积极拓展平台,沿用“圆桌会”做法,举办市民环保论坛和企业环保论坛。
  推行“道歉书”制度,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道歉书”特点是指借助社会舆论监督强化环保信用企业评估机制建设的创新制度,以优化企业环境管理开展不良信用企业向全市公开道歉,并做出环保承诺。2007年以来,全市结合环保信用企业评审工作,对纳入“811”重点整治的不良信用企业采取限期“摘帽”整改公开承诺手段。由25家不良信用企业负责人联名签署《致全市人民道歉信》,在《嘉兴日报》头版醒目位置刊登,并通过浙江卫视全程播报,接受社会监督。嘉兴市将“限期治理黑名单”列入银监信贷重点监管对象,运用公众舆论、经济杠杆对重点对象进行全方位跟踪,改变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做法。2010年,嘉兴市深化这项制度建设,建立了上市公司履行环保责任定期核查制度。
  力推“联动化”,加入政府部门联动
  “联动化”特点是指建立协作配合监督的公众多元联合参与行动。突出表现在:公众加入政府部门的联动、公众参与区域污染防治监督的联动、公众参与基层环保组织的社会联动等。2007年,嘉兴市开始建立由纪检委牵头、环保、宣传、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4项联动执法机制。2009年,嘉兴市在完成“市民环保检查团”和“环保专家服务团”组建的基础上,着手把市民、专家监督与服务结合起来,开展“两团”联动,无偿帮助企业解决治理难题,解决了一批污染防治的难点问题。
  4. 实施“十百千万”计划,以骨干带动公众参与
  当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到一定程度,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也随之而来,制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因素也逐渐暴露出来。目前参与的公众有相当部分是退休老同志,作为社会主力的上班族,往往是“动口的多,实际参与的少”,公众参与群体培育难度不小。嘉兴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三个反差”上,即公众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认知度存在反差,公众对短期的、小范围的、与自身关系密切的环境问题了解度较高,而对长远的、广泛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了解度和关注度低;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保障存在反差,缺乏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在遇到发展与保护发生重大矛盾时,公众参与往往被边缘化;公众参与的素质能力与实际需求存在反差,以致公众参与的监督能力有限,作用还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根据嘉兴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公众参与工作的若干意见》,嘉兴市环保局计划以“一会(市环保联合会)三团(市民环保检查团、专家服务团、生态文明暨环境保护宣讲团)”为载体,实施“十百千万”计划,真正达到“组织起来,活动起来,把制度完善起来,把骨干培养起来”的目的。
  嘉兴市“十百千万”计划
  
  
  【图表说明】针对当前公众参与环保暴露出的问题,嘉兴市以“一会(市环保联合会)三团(市民环保检查团、专家服务团、生态文明暨环境保护宣讲团)”为载体,实施“十百千万”计划,旨在以骨干带动公众参与。
  5. 成立浙江首家环境维权中心,无偿代理环保诉讼
  继2010年底嘉兴成立浙江省首个环保联合会后,2011年11月10日,嘉兴市环境权益维护中心成立暨志愿律师事务所授牌仪式在市环保局举行。据悉,这是浙江省成立的首家环境维权中心。它标志着嘉兴市的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
  嘉兴市环境权益维护中心是嘉兴市环保联合会所属的环境维权中心,主要承担面向社会宣传普及环境权益维护知识,开展环境法律、政策咨询服务,非诉讼环境法律事务代理,环境诉讼代理等职能,并可无偿代理公民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嘉兴市环保联合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成立环境权益维护中心,旨在强化环境维权环节的公众参与,进一步提升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的公共环境权益,推进嘉兴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合法化、社会化。
  在当日的授牌仪式上,嘉兴市环保联合会与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等志愿承担嘉兴市环境权益维护中心环境维权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作签约,并现场开通咨询热线电话,接受公众环保法律法规的咨询。志愿律师事务所将运用法律手段,对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在环境诉讼方面,志愿律师事务所将代理各类环境诉讼案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减免相关费用,无偿代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在非诉讼环境方面,志愿律师事务所除代理当事人与相关方磋商、调解外,还将通过与政府、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促使事件向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权益维护的方向发展。
  嘉兴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在推动环保公众参与中,遇到一些行政上不能解决的问题,环境权益维护中心可以通过法律、民事等手段更好地维护公民、社会团体的环境权益,这是嘉兴市环保部门推动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和环保事业发展进步的积极探索与创新。
  6. “嘉兴模式”:不让公众参与环保走过场
  嘉兴市引导公众参与环保的实践,被誉为“嘉兴模式”,引起业内广泛关注。2010年11月8日,浙江省环保厅、嘉兴市政府、中国环境报社在嘉兴举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论坛,嘉兴市组建市民环保检查团、请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处罚评审的实践,得到专家学者及环保热心人士的高度评价。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认为,现在许多地方都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嘉兴的公众参与环保,不仅有表达权、建议权,而且还有投票否决权,这一点可以说是一个大胆的创新。嘉兴市赋予公众环保否决权,污染企业应不应该“摘帽”,不是官员们说了算,而是政府和市民一起来决定,让普通百姓真正感受到自己在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中国环境报社社长杨明森表示,市民参与环保监督具有否决权,这是全国首创,体现了嘉兴市推动公众参与环保的胆识和气魄。“嘉兴模式”值得推广。因反对建设北京阿苏卫垃圾焚烧发电厂而知名的北京律师黄小山(网名“驴屎蛋”)说,嘉兴的这一探索使普通老百姓可以和政府形成良性互动,这对于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来说非常重要。2010年11月25日的《人民日报》称,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保护环境不仅是环保部门的事,公众的有效参与也是环保的重要推动力量。“嘉兴模式”不让公众参与环保走过场,而是切实走群众路线,有力推动污染减排。
  公众参与环保机制尚需完善
  1. 公众参与环保需提供法律保障
  公众参与环保,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2010年12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谈到,中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目前已经初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缺少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缺少具体参与途径的规定,许多环节还需进一步改善。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王灿发认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或者集体,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和形式获取环境信息,对环境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管理和涉及环境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以及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行为的总称。我国的一些环境保护专门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1996年第一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的规定,这是公众参与原则正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加以体现。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06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专门地方立法。另外,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作出了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王灿发认为,中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原则到具体,正在不断发展,而且进步得越来越快,目前已经初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不过,这种参与更多地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方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不够广泛,公众参与的途径不够系统全面,公众参与缺少程序性规范,缺乏公众参与需要的环境信息支持。为此,王灿发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范围和途径,由国务院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政规章,由地方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这样多管齐下,就可以逐步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使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 公众环保参与还需多点“升级版”
  环保意识并不是谁的专利,人人都有环保意识,只是高低强弱各有不同。2011年9月22日的《人民日报》刊文指出,环保意识化为行动,就是公众的环保参与。随着环保意识提升,公众的环保参与也像电脑软件一样不断涌现“升级版”。北京律师黄小山几年前因为垃圾焚烧厂发出的异味影响自己的生活而起来维权,后来被市政府邀请到日本考察垃圾处理,回来之后便不再简单地嚷嚷“反对”,转而思考“作为一个市民如何参与垃圾处理”这样的大问题,2011年则自筹资金建起一个用来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绿房子”。
  环保参与的“升级版”跳出简单否定的思维,体现了理性和策略。南京修地铁要移植一部分梧桐树,地铁与梧桐树哪个重要,这是一个伪问题。南京市民既需要地铁,也需要街道上长了几十年的梧桐树。这时候,公众参与就体现为给梧桐树系上绿丝带,这一提醒温柔而有力度,促使政府做出回应,并优化地铁方案,尽可能减少梧桐树移植的数量。
  环保参与频现“升级版”,与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热心人士的推动密不可分。在某些人眼里,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人士是“专门与政府作对的另类”。民意环保组织和环保人士到底是帮忙还是添乱,关键看行动。一直关注广州自行车出行状况的“拜客广州”行动小组,2010年给市长送了一辆自行车。此举显然是希望市政府重视营造自行车出行的良好环境,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让市长骑自行车上下班,或者认为这是让广州限制汽车出行,那只能说明此人思维有点“另类”。
  环保参与的“升级版”,往往收到多赢效果。在公众积极参与的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学会用倾听的方式与公众交流,如实回答关键问题,而不是搁置问题或者转移问题;公众则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全局高度考虑问题和建言献策。这种局面令人欣慰。在依然严峻的环境形势面前,解决错综复杂的环境生态问题,除了政府努力,还需要公众环保参与多点“升级版”。
  3. 完善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机制
  2011年2月24日的《中国环境报》刊文指出,完善公众参与环保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于,有关部门如何才能听到公众的声音?怎样才能准确把握民意?事实上,即使抛开了人为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有关部门准确把握民意也并非是件容易的事。近年来,许多地方已做到将环保项目通过网络或媒体征求公众意见,这当然值得肯定,但仍然远远不够。美国舆论统计学家和民意测验创始人乔治?霍勒斯?盖洛普认为,随机性是民意调查的基础,只有真正随机地选择被提问的人,才能确保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被提问,也就确保了提问结果能真正反映民意。从这个角度来看,要完善公众参与环保机制,准确把握民意,应建立科学的民意调查制度――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的环保项目,引入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规范的民意调查。无论是环保审批还是环境执法,要想增强群众的话语权,应当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为环保决策最大程度地体现民意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在建立民意调查制度的期待上,还应形成环境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公众反映强烈的敏感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以及环境风险,防患于未然。当前,推行环境风险评估非常必要和紧迫。环境风险评估应形成一整套成熟机制,早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在项目审批之前,环保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比较分析、系统分析、成本效益评价等方式方法,注重收集不同声音,超前考虑环境风险问题,广纳良言之后做出全面评价。然而,环保部门力量毕竟有限,而评估工作相当复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民意调查和评估工作最好是委托独立于主办单位外的第三方来做。如通过购买公共服务,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委托社会上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民意调查和风险评估。这样,既能避免环保部门因“身在此山中”而“当局者迷”,又能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人才、技术和渠道优势,从第三方角度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确保预评估客观公正。
  完善公众参与环保机制,需要环保部门开动脑筋,通过机制创新,提高公众投诉的有效性;创造条件,激励更多的人参与环保工作,这样才能形成令人期待的良性循环。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把民主理念扩展到了“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新高度,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民意参与环保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表面性、功能性和制度性层面的,也就是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对执法的作用;其次是本质性、价值性和宪政层面的,也就是对审批、执法等行政权力的约束、控制以及再分配作用。从理论上讲,对涉及地方利税大户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可以也应该借助公众的投诉来推进环境执法。但是,现实中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往往会遇到种种阻碍。为此,要想取得理想效果,需要有制度来保障公众能够有效参与、监督环境执法。这方面,我国香港监督警察执法的做法或许可以给我们带来有益启示。
  香港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简称监警会)负责复检和监察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科受理的每宗投诉警方个案。监警会不直接处理市民投诉,市民投诉由警务处投诉警察科调查处理,但调查报告必须由监警会来进行最后审核。监警会若不接纳报告,投诉警察科必须补充或重新调查,直到监警会接纳报告为止。正是由于监警会这一独立机构的存在,保证了香港市民对警察行政执法权充分、有效的监督。如果我们也能成立一个由社会人士组成的独立监督机构,接受当事人投诉,监督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不仅可以畅通诉求渠道,有效消除投诉“肠梗阻”,促进环保部门规范行政行为,而且可以带来较好的附加效应:一是独立监督机构不受任何权力或利益控制,处于超然中立状态,容易赢得公众信任。也可以填补环保部门与举报人误会和矛盾的中间地带;二是独立监督机构带来的多元视角、丰富信息甚至不同结论,有助于上级环保部门督察时拾遗补阙、纠正偏差,确保办案的及时性、正确性和规范性;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成立独立监督机构无疑是促进环境监察、文明执法,实现公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具体体现。
  昆明、广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保
  1. 昆明拟立法保障市民环保参与权
  2011年11月14日,昆明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首次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以及公众参与政策法规制定、环境管理、环境监督的途径作出规范。《办法(草案)》明确,公众参与昆明市环境保护的范围包括8个方面。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办法(草案)》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标准,环境保护费用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使用情况,重大环境治理、环保补助资金项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滇池污染治理重要工程及项目进展情况等15项内容。
  对于公众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口头形式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下,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安全和公共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迅速发布能够帮助公众采取预防措施和减少损害的信息。
  《办法(草案)》对公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环境管理、环境监督等路径,也作了具体规定。比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给予答复并说明情况;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各级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聘请环保专家、学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咨询,聘请市民监督排污治污行为等。
  2. 广东“十二五”三大措施推动民间环保组织发展
  在2011年11月6日举行的2011年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清说,公众是推动环保的重要力量,公众参与是世界环保的原动力,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保。近年来,民间环保组织不断壮大,民间环保组织的工作逐步发展到为政府环境管理积极建言献策,开展社会监督,维护环境公益等领域,为推动环保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李清表示,“十二五”期间,广东将把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推动公众参与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就加大力度引导和培育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加强服务能力上下工夫;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和重要环境决策公众听证制度,扩展和保障公众环保知情权和议事权,促进环保决策的民主化,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监管;三是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保的新方法和新途径,鼓励引导社会环保组织发展,发展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促进社会公众与民间环保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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