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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_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02-1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一大队党支部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试行) ? ? 大队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增强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党的建设总目标,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通过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进大队“两化”引领、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强化教育引导,提高党员思想觉悟,积极主动落实整改。

  2.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保证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体现群众要求。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依据,以定量分析为参考,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4.坚持严格执行政策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经得起检验。

  三、认定标准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不合格党员是指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的,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有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参与或纵容、指使、组织、策划其他人员干扰、阻挠重点工作开展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拒交地搬迁的,在重点工作中违背政策规定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3.参与或纵容、庇护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扰乱正常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等,违反信访条例行为的。

  4.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和宗派活动,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非法组织和信仰宗教的。

  5.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群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不履行公民义务,不履行承包合同、不按时交纳集体承包款的,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的,无故拖欠他人债务或金融机构贷款且被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根据党员实事积分考评管理办法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或在党员民主评议中经党组织认定不合格票超过50%以上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分配工作的。

  8.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形式   对不合格党员处置有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形式。对不合格预备党员处置有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二种形式,对不合格党员村干部还应按照辞职承诺启动辞职程序。

  1.限期改正。限期改正适用于虽然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错误性质尚不严重,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决心和行动的党员。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劝退。劝退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①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直接劝退;
②对经限期改正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党内除名。党内除名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①劝而不退除名。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②脱党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就被认定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③退党除名。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4.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在预备期内被认定为不合格,若错误性质严重,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但不得超过1年。

  5.启动辞职程序。党员干部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除以上处置形式外,还应按干部辞职承诺制度规定启动辞职程序。

  五、处置程序   1.确定调查对象。充分运用“实事积分+亲情网格”考评结果,同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党内评议结果及征求到的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处置对象。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按规定上报处党总支进行预审把关。

  2.开展调查取证。一般由上级党(工)委指定2名或2名以上正式党员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听取被调查对象的意见和说明,又要听取其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结束后,由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4.提出处置意见。召开支委会对调查报告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党总支要对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置意见进行预审,提出指导意见。

  5.形成支部决议。召开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提交大会讨论表决。讨论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作证或辩护。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要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写在《不合格党员处置登记表》上,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上,连同调查报告一起报处党总支审批。

  6.处党总支审批。处党总支审批时,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作出劝退、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或退党除名处置的,须报处党总支备案。

  六、政策界定   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1.要把因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活动不正常,同党员自己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或党员年老体弱、患病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3.要把经教育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和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对党的某项方针政策一时不理解,说过错话,同怀疑、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5.要把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同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程序,带头或鼓动群众集体上访区别开来。

  6.要把组织处理同纪律处分区别开来,对严重违纪、在党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已经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不再进行组织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要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要严格处置条件,规范处置程序,防止感情用事和打击报复。对应处置而未处置不合格党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有关党组织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要及时做好被处置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存在的问题,做到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党员、正确对待群众对自己的评议和组织对自己的处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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