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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体检腋臭

时间:2017-04-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军校体检标准

2010军校体检标准;2010年军检每个地区的时间是不同的,一般在4、5月份就是在高考前进行!

(刘上将整理)

今年报考军校对身高、体重有严格要求。男性身高162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此外,有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各期糖尿病等都属于不合格。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等症状的均属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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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颈强直,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国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 ;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

第内保间距离和腔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体质,不合格。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瘫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O.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 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下列情形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到阴囊的;(四)交通性

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亲密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性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第三章 内科项目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

第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下列情形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回答人的补充2009-05-21 13:56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

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 第二十三条 严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不合格。

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c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cm、另侧不低于3c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

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曲,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

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盲、色弱,不合格。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玻璃体、脉络膜、

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下列情形合格:(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1PD直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径的。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龋齿、缺齿经过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cm,开合超过3cm,上下开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下列情形潜艇专

业合格:(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合的;(四)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 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 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 》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一)I得分大于30分;(二)N得分大于30分;(三)F得分大于28分;(四)P得分大于28分。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侧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Ocm的;(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Ocm的;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O.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 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一)白细胞总数

4.O-lO.0X100/L(4000-10000/mm3);(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

胞20%-40%;(三)红细胞数,男性4.O-5.5 X 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X1012/L (350-550万/mm3);(四)100-300X1012/L (10-30万/ mm3);血小板计数,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 女性110g/L-150g/L(11-15g/dl)。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一)外观透明、淡黄色;(二)pH值为

4.5-8.0;(三)尿比重为1.003-1.035;(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它管型。 (十)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二)尿妊娠试验阴性。外观正常;

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虫、姜片虫 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 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 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篇二:鲁卫农卫发〔2009〕10号

鲁卫农卫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诊疗项目》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合农民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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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应按照《诊疗项目》进行诊疗,确需使用不予补偿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诊疗项目进行诊疗的,要告知并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参合农民诊疗费用属于《诊疗项目》内的,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偿。

四、《诊疗项目》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做好诊疗项目的调整工作,按时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今后,我厅将根据《诊疗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农村医疗服务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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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

一、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项目

㈠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和费用清单工本费。

2、急救车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手术)费、优质优价服务费、请专家诊疗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陪床费、护工费、病房消毒费、医疗垃圾处理费、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用、超出标准床位费以上的费用(标准床位费是指3人及以上病房床位费用)、煎药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等。

㈡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院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 3 -

病预测等。

㈢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㈣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自身组织移植、自愿免费捐献器官、组织的除外)等。

2、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填充物、造血干细胞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散光)矫正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磁疗或水疗法(脑瘫患儿除外)、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5、输血或血液制品费用(含成分输血)。

㈤其他

1、各种先天不育(孕)症、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费用、性功- 4 -

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治疗、性病检查治疗等。

2、流产、引产所发生的费用。

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工伤、受雇佣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6、因自杀、自残、吸毒、服毒、酗酒及戒毒、戒烟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7、发票遗失或损毁(被盗、失火烧毁等非主观过失造成,且能够出具有关部门证明的除外)、自制、复印(因商业保险等其他优惠政策赔付复印的除外)后的医疗凭证费用。

8、医疗项目的书写不清楚及其他类费用,如:毛巾、脸盆、一次性床单、病员服、便盆等一次性生活物品费用等。

9. 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防治、地方病防治等;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

10、住院期间各类商业保险费。

11. 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新农合基金补偿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㈠服务项目类

母婴同室床位费、监护病房费、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自- 5 -

篇三: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提前招生工作,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和《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是交通运输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优秀单位,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示范院校,浙江省示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校位于杭州市,占地622亩,在校学生9100余名,教职员工500余名,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和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设路桥学院、汽车学院、海运学院、机电与航空学院、信息学院、运输管理学院、人文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设臵38个全日制高职专业,为浙江现代交通“大港口、大路网、大航空、大水运、大物流”的“五大建设”、“四大走廊”、“一万亿投资”、“一小时交通圈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四条学校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由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依托交通运输行业优势,构建了与政府、行业、企业多方联动的紧密型合作平台,产学合作广泛,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是一所具有行业特色明显的多学科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2016年面向浙江省提前招生计划520名。分专业招生计划如下:

第七条 如生源不足,未完成的高职提前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转入当年统招计划。

第四章 报考条件与办法

第八条报考条件:符合浙江省2016年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普通高中文科、理科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2.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中报考航海技术或空中乘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1)航海技术:身高1.65m及以上,双眼裸眼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达4.8(0.7)及以上,辨色完全正常。

(2)空中乘务:女性身高1.63m-1.75m,男性身高1.74m-1.85m;双眼裸眼视力4.7(0.5)及以上,无色盲、色弱、斜视;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和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传染病、心脏病、哮喘病史、精神病史等各类慢性疾病,肝功能正常;口齿清楚,无口臭、腋臭。

(3)国际邮轮乘务管理:女性身高1.58m及以上,男性身高1.68m及以上;身材匀称,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

3.报考商务英语专业,考生的高中学考英语成绩须在C等及以上。

第九条 申请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3月11日-4月4日,截止时间4月4日17:00,报名网址:https://zs.zjvtit.edu.cn。

第十条 考生在网上报名的同时填报专业志愿,每位考生限报一个专业,若填报两个及以上专业志愿则以考生填报的第一个专业志愿为准。考生填报科类必须与高考报名时的科类一致。

第五章 综合测评办法与规则

第十一条 学考成绩认定与换算。学校将考生的高中学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五门科目等第成绩换算成相应分值,满分300分。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学校予以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学校方为认可。

换算方式如下:

4月11日-13日,学校核实、换算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4月13日-14日考生可在本校招生网站自行查询。

第十二条 确定素质测试名单。根据考生的高中学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五门科目换算分值的总分,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25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考生名单,其中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不受此比例限制均可入围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三条 在确定综合素质测试名单时,若某专业最低分出现考生同分的情况

高考体检腋臭

,则按考生的高中学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的单科成绩顺序依次确定,上述情形又相同时,则报考该专业的同分考生均入围素质测试;当某专业报考数不足招生计划数250%的比例,则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均入围素质测试;对考生的高中学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五门科目单科成绩均为E或一门及以上科目无学考成绩的考生不予入围素质测试。各专业考生综合素质测试名单4月15日在本校招生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报考资格审查。学校严格按报考条件逐个审核入围素质测试考生的报考资格,并组织相关人员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评

审。现场确认配备身份验证设备,实行考生本人、《身份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三核对,确保考生身份真实。对确认合格的考生现场收缴报名费,打印发放《准考证》。不进行现场确认或确认时因材料不全的考生,不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五条 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4月23日8:30-17:00,确认地点: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学校文体中心)。

确认时考生须备齐以下材料:

(1)考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原件须随身携带);

(2)《浙江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复印件1份(由考生所在中学提供);

(3)《浙江省普通高中学考成绩证明》(由考生所在中学提供,加盖中学教务部门公章);

(4)报名费110元。

报考航海技术或空中乘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且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需携带《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或《高考体检结论反馈单》,在现场确认时提交。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测评考生的综合素质、职业适应性及专业学习相关的能力,满分300分,测评方式为面试。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考前随机抽取产生若干个考评组,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5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组成,考评人员严格按综合素质测试实施细则进行测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并实行全程录像。

第十七条 考生须持《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方可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缺少其中一证不得参加测试。测试时间:2016年4月24日8:30-17:00,测试地点: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有关综合素质测试的流程、测试内容与评分标准等规定,详见《浙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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