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证受理通知单
公证受理通知单 :
经初步审查,您(你们)申办的 公证事项,本处已决定受理,特此通知。
江西省安义县公证处年月日
公证告知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与承办公证员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该公证员回避。
二、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三、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告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申办公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被询问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超期出证的事由。在公证机构决定受理、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时,有权获得书面通知。
四、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对其签字或盖章、捺指印确认。
五、有权委托公证机构: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发送公证书;代为办理翻译、鉴定、检验检测、认证等事项。
六、有权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公证费。
七、有权在公证书出具前撤回公证申请。
八、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按期出具公证书(符合出证条件的,一般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依需要制作若干份公证书副本。
九、有权在发现公证书中有文字性错误时提出修改;有权在认为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时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有权在因公证机构执业过错受到损失时要求获得赔偿;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有权要求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调解。
十、应正确填写公证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配合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凡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因此骗取公证书的,将承担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一、应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支付办证中发生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项
费用,否则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等原因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二、应在收到公证机构制作的通知单、公证书等文件时,按照要求签收回执。
十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证程序规则,凡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依法办证或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机构终止公证。正确使用公证书,严禁下列行为:私自修改公证书的;违背限定用途使用公证书的;未经允许将公证书用于商业性广告的;其他不正当情形。
十四、有下列情形应及时主动报告承办公证员:申请公证的事项存有争议的;有被胁迫、乘人之危等非自愿情形的;有时效性、保密性等特殊要求的;该公证事项已由其他公证员或其他公证机构受理的。
十五、凡阅读有(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公证书副本多长时间可以出具)困难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代为宣读;凡存有疑义的,可要求公证人员解释。
十六、经本处审查,认为你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述不准确的,提出补正、修改建议而你拒绝的,公证人员将记录在案,由你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七、签名应采用通常书写体。在通知、告知类文件上签名,视为你已阅读并无疑义后的确认;在申请公证的文本上签名,视为你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视为你出席了现场,并愿就该笔录内容承担证人责任;在询问笔录、填写表格上签名,视为你对其内容已审核无异议后的认可,同时提示你在无正文的空白处应采取划线等方式注销,修改处应盖章或捺指印以示确认。
十八、凭本公证受理单、收费收据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约定或通知的日期来本处领取公证书,逾期不负保管责任。
十九、本公证书具有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的除外。
本处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上述《公证受理通知单》与《公证告知》,如无疑义与异议请署名确认。
署名: 年 月 日
篇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6,当事人如需补办公证书副本的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
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
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
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
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
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
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
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
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
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
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像、交通等
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
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
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申请人:
二0一 年 月 日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告 知 书(保全行为、事实及文书送达公证) 法律意义:
在该类公证事项中需保全的对象应属以后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以避免在今
后解决纠纷中举证困难,故先行办理证据保全以便固定证据。 法律后果:
⒈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做一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
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但对其在今后解决纠纷中是否必然产生当事人
预期的结果不作任何保证;⒉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法院可不采纳公证证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特别告知:
1、申请人应当保证公证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公证员在履行职务时,遇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他人阻挠、妨害公证员按规定执行
职务的,公证员有权终止该公证事项的办理,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
3、在文书送达公证中,当事人对送达时间、地点、被送达对象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在
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
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申请人: 二0一年 月 日法律意义:
1、经过公证的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签订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行为,是财产权利发生转
移的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经过公证的财产(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
果,依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
移以财产交付为准,法律有规定的从规定。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
别告知:
1、卖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有无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情况
等;
2、财产被出租或有共有人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已出租的财产出卖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
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
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 年 月 日 法律意义:
1、经过公证的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不办理有关过户登记,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
益权。
法律后果:
1、承租方享有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告知:
1、出租、出卖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 有无被查封、
扣押、冻结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已出租,目前使用
或占有的情况等;
2、财产有共有人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出租、出卖,出租的房屋出售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
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
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
的理解。申请人:
二0一 年 月 日 有 奖 活 动 公 证 告 知 书 法律意义:
有奖活动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者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以现场监督的方式,
依法证明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包括结果)真实、合法的活动。它是公证机构凭借其独立的
证明职能、以其对社会的公信力作为保障、通过对有奖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从而保证有奖活
动依法进行。
法律后果:
作为主办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奖活动的内容、规则
和程序并按照所公布的活动规则和程序进行开奖。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内容、规则和程序的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对依程序和规则进行开奖获得的结果必须按规定履行兑奖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特别告知:
1、活动举办方不得阻挠公证人员依法对有奖活动实施监督;
2、活动举办方对活动现场发生的开奖纷争或混乱秩序应负责予以妥善解决、对开奖器具
出现的技术故障应及时予以解决,以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公证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
活动举办方有义务保障公证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公证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
3、有奖活动如属分阶段举行,申请人若对有奖活动的某一阶段申请公证的,则申请人应
对该阶段之前的每一阶段的有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
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
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 年 月 日篇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
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
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
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
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
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
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
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
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
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
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
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申请人进行了详细地
说明和解释,申请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年月日篇三: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正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
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
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
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正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
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
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
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
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
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
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
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通等费
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篇四: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
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
我处已决定受理您的公证申请,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权利;
1、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公证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2、有要求公证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
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4、有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
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
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6、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决不讲假话,作假证;
3、按规定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
5、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以上告知书内容本人已明确无疑并且自愿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予以确认.现本人郑
重承诺:若提供虚假证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篇五: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权利有: 1、遇公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2、除不能委托的公
证事项外,有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的权利; 3、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4、有要求公证处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6、有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7、认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处得出复查; 8、对公证书的内容
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基本义务有: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绝不讲假话,作假证;3、按规定提供
证据及证据线索,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按标准交纳公证费;
5、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6、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证当事人的法律
责任:
如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公证书被撤消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篇三:关于香港公证转递正本和副本份数的问题
关于香港公证转递正本和副本份数的问题
香港结婚证要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办理公证转递手续。
随着内地人在香港结婚的增多,香港结婚证在内地使用也越来越频繁,比如买房,上学,上户口,法院诉讼等等,都需要提供香港结婚证,但是内地对香港结婚证真伪无法确定,所以这时就需要办理香港结婚证公证。那么香港结婚证公证完成后有几份呢,有正本副本之说吗?
根据香港公证及转递的规定,香港公证办理完成后有正本和副本两份,如果使用部门需要更多的份数,则可以申请多份正本或副本。
香港结婚证公证正副本内容完全一样,只是在公证书右上角盖着正本和副本的字样。
办理流程: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盖转递章;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使用。
内地使用的公证由司法部委托律师办理,在香港没有公证处,所以公证由律师出具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是国家为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程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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