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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专用纸张

时间:2017-05-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

篇一: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及说明

公证

文书质量标准(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提高公证文书质量,促进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的规

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

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的适

用范围] 本标准可作为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和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公证文书

的定义及范围] 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在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

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收集、制作、

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公证卷宗材料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公证书原本、

正本、译文;

(二)申请表、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告知书、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委托核实函、发送回执、收

费凭证;

(三)有关办证证

明材料;

(四)不予办理公

证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终止公证决定书。

第二章 公证文书的审查标准

第四条[公证文书审查的范围] 公证文书的审查,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对证明材料的审查。

第五条[对公证事

项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

公证事项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经审查,能

够确定当事人的人数、身份、主体资格及相应权利;

(二)经审查,能

够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经审查,能

够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已达到办理公证所需的真实与充分程度;

(四)对有法律意

义的文书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文书的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及印鉴真实、齐全;

(五)对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事实与客观情况相符;

(六)对民事法律

行为的公证,能够确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待证的民事法

律行为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对证明材

料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同

时依据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

准,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经审查,能

够认定证明材料的法律上的真实性;

(二)经审查,能

够认定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三)经审查,能

够认定证明材料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第七条[核实程序

的启动标准] 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依照

《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一)按照有关办

证规则必须核实的;

(二)当事人提交

的若干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的;

(三)第三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对其有异议的。

第八条[证明材料

的直接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可以直接采信:

(一)众所周知的

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

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

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

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以为有效公

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

(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证明材料

的基本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经公证员

判断无疑义后可以采信:

(一)党政军机关、

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户籍管理机

关、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有法定资质

的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可以通过政

府部门网站查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证明材料

的辅助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须辅助其他证明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方可采信:

(一)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

及其他村集体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不属于第九

条所列的法人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公证书的

制作标准

第十一条[公证书格式的原则要求]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体例、规格、证词

格式(包括定式和要素式)制作。

规定采取要素式制

作的公证书,应当按照要素式格式制作。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

规定。

第十二条[公证书

的内容] 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

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

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公证书

使用文字的要求]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

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

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十四条[公证书

使用纸张的要求] 公证书的封面、内页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纸张质量应符合装订、

使用要求。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应按照规定使用公证专用纸。

第十五条[公证书

使用字体的要求] 公证书封面的“公证书”为宋体小初,加黑,居中,字间距3cm。封面公

证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为宋体二号字,加黑,居中。距上下页边6.5 cm。

公证书证词标题使用宋体二号字,居中,字间距2 cm。公证书编号、正文、落款为仿宋gb

—2312三号字。正文每行排26字。

第十六条[公证书

正文修改的要求] 公证书正文不得挖补涂改,国内使用的公证书中个别文字确需修改的,可

加盖公证机构

篇二:公证书格式及范本

范本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由首部、正

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写明

标题、编号,即“×××公证书”,“(××××) ×公证字第×号”。继承、收养、亲属关系

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又称

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写明

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

(一)××合同公

证书

(××)字第××

兹证明××××

(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年××月××日,在××××(签

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

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

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

××日

(××)字第××号

被继承人:×××

(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

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

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

×××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

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 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

(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 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

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书专用纸张

×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

××日

(三)出生公证书

(××字)第××

根据××省××市

(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

××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

×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

××日

(××)字第××号

×××于××××

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

××日

(五)专业职务公

证书

(××)字第××

根据(授予职务的

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

××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

×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

××日

(六)国籍公证书

(××)字第××

篇二: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制度(县级)

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制度(县级)

第一条 为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以下简称水印纸)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明确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水印纸的申领、使用发放,主管水印纸的核查、使用监督、调剂、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 设专人(可兼职)负责水印纸的接收、保管、发放工作。保管人必须是在编人员或长期合同制职工,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保管水印纸。保管人要具备心细、责任心强的职业素质,否则及时调换。

第四条 保管人接收水印纸应造册登记,并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泄密或受潮变质。保管人名单须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备案。如保管人工作变动,应做好水印纸保管工作的交接,交接必须由公证处主任安排,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公证员监交,在水印纸清点交接完毕后,由交接人、被交接人、监交人签字。临时交接不得将全部库存水印纸交接,应按需要交接并办理监交签字手续。水印纸交接后必须及时向枣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书面报告,水印纸登记、保管、交接等资料应作为短期资料保存。

第五条 设专室专柜保管水印纸,保管场所安装防盗门窗,专室或保险柜应安装报警器与值班室相连,坚持值班室有人值班。禁止保管人以外人员持有专室专柜钥匙或密码。保险柜必须使用密码,每次存、取水印纸后,保管人必须拨乱密码顺序。

第七条 水印纸库存不足时,须及时到市公证管理科申领,说明原有水印纸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起止时间、批次、箱号、水印纸编号、使用和作废情况等)、库存情况或需要申领的数量等。

第八条 公证员使用水印纸,应根据每份公证书的实际需要量,经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一次领取、长期使用并自行保管水印纸。保管人每发放一次水印纸,都应在发放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发放时间、号码、审批人和领用人,领用人必须亲笔签名(禁止保管人代签)。发放水印纸应按照水印纸号码顺序发放。

第九条 水印纸仅用于制作公证书正本、副本(归档的公证书可不用水印纸),领取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浪费、丢失或挪作他用。送达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所用水印纸的号码。

第十条 水印纸因破损、变质或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领取人应及时交还保管人并作注销登记。对作废的水印纸,由保管人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处主任或副主任核实后,每季度末上交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一销毁,公证处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建立水印纸保管、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周由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不包括水印纸保管人员)至少核对一次水印纸发放及公证书送达回证与发放数量对应情况,核对人应进行检查并记录。公证处应每月清查水印纸的使用、库存和作废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水印纸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第十二条 水印纸管理、使用人员发现水印纸使用中出现重号、空号、数量差错等,必须立即向公证处主任报告,公证处主任应立即向同级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水印纸被盗、丢失,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向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员协会报告,隐瞒不报的要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或失职造成水印纸遗失、大量毁损或不按本规定管理水印纸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厅予以停业整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及说明

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提高公证文书质量,促进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可作为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和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公证文书的定义及范围] 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在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收集、制作、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公证卷宗材料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公证书原本、正本、译文;

(二)申请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告知书、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委托核实函、发送回执、收费凭证;

(三)有关办证证明材料;

(四)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终止公证决定书。

第二章 公证文书的审查标准

第四条[公证文书审查的范围] 公证文书的审查,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对证明材料的审查。

第五条[对公证事项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人数、身份、主体资格及相应权利;

(二)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已达到办理公证所需的真实与充分程度;

(四)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文书的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及印鉴真实、齐全;

(五)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事实与客观情况相符;

(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能够确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待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对证明材料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

准,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法律上的真实性;

(二)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三)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第七条[核实程序的启动标准] 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一)按照有关办证规则必须核实的;

(二)当事人提交的若干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的;

(三)第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其有异议的。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直接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可以直接采信: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以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证明材料的基本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经公证员

判断无疑义后可以采信:

(一)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户籍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有法定资质的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证明材料的辅助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须辅助其他证明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方可采信:

(一)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村集体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不属于第九条所列的法人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公证书的制作标准

第十一条[公证书格式的原则要求]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体例、规格、证词格式(包括定式和要素式)制作。

规定采取要素式制作的公证书,应当按照要素式格式制作。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证书的内容] 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公证书使用文字的要求]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十四条[公证书使用纸张的要求] 公证书的封面、内页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纸张质量应符合装订、使用要求。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应按照规定使用公证专用纸。

第十五条[公证书使用字体的要求] 公证书封面的“公证书”为宋体小初,加黑,居中,字间距3cm。封面公证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为宋体二号字,加黑,居中。距上下页边6.5 cm。公证书证词标题使用宋体二号字,居中,字间距2 cm。公证书编号、正文、落款为仿宋GB—2312三号字。正文每行排26字。

第十六条[公证书正文修改的要求] 公证书正文不得挖补涂改,国内使用的公证书中个别文字确需修改的,可加盖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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