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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能不能私下开公证书

时间:2017-05-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公证书可以撤销吗

篇一: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浅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摘 要 不可单方撤

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

界目前存在着两种

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

是认为可以办理的

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

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合同 不可撤销

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

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

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

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

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

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

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

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

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

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

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

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

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

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其理由基础上,提关键词 委托 委托作者简介:俞子森,研究方向:房地产、不可单方撤销的委语,只是存在于学定义。笔者认为,证的委托书中含有类公证书在我国公理的否定说,另一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公证处不可一味片说,关键是如何发让这类公证书发挥点归纳为折衷的肯的实践经验,在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

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

理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

书作为一种单方授

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

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

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可见,委托人在

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

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

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

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委托人坚持要求

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若

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

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

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

的。

及其理由

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

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笔

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

他,让他为自己的意愿时,也可以将委托书中的不可撤委托人取消委托而的实际效果,因此,任何法律意义的条写上的,公证员可其拒不删除也不愿二、肯定说及其理持肯定说的学者同往往是因为受托人托书将损害受托人证机构是可以办理三、折衷的肯定说笔者认为否定说、面性。无论采纳哪础上,提出折衷的

肯定说。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

定依据、理论依据、

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

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

理终止”。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

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上面

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

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

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

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可以办,不可

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矛盾。再说不

合同公证可不可以撤销,也并不是委托合同双方

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

托合同。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可单

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

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

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

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般采取任

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法定主义,不

履行。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

涉及较轻微的违法、犯罪方面的处理手段也越来 人或者受托人可以的,除不可归责于的法条可以看出,除的。委托合同公险,根据持否定说持否定说的同行却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当事人在合同上有就不会单方解除委方撤销的委托合同也照样可以办理。事人也可以不行使行自我限制或放弃。可以随意放弃或不行政法、刑事法在

越趋同于民商事法,

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

自愿放弃诉权,刑

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

免于刑事处罚等。

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肯定说存在着法

律上依据。

(二)约定依据

正如持肯定说的学

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

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在公证实践中,确

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

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不可撤

或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

违约责任条款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

上的依据。

《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

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均

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

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着上述笔者所

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是基于信任

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合同法》也

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对载明

内容的委托书不予办理公证。另一种观点认为,

“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

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

撤销”,往往是因为有不少委托人与受前,已经在他们之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利义务之一,作为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三)理论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会关于对《办理房未对载明“此委托进行明确的规定。述的两种观点。一明确规定了委托人“此委托不可撤销”当事人之所以约定付了“对价”,如委因此,规定委托书

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中

国公证协会认为,

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

托有着显著区别,

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

见》暂不作规定。

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

地,也是折衷的肯

定说的理论依据。

(四)现实依据

目前委托书公证书

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

数量多、种类多。

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

确与传统民法中的

委托有着显著区别。如出现抵押担保式委托书公

证,即某些公证同

行所称的异化的委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

新需求。就不可单

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

公证比较而言,当

事人更愿意接受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

证,究其有如下原

因: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证效率高;

二是可以避开涉及

不动产的委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

三是公证收费低。

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

的办事成本,受到

当事人的极大青睐。目前,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

篇二: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

公证处

决 定 书

( ) 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公司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合同,经我处于

年 月 日予以公证,发给( )____字第 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项公证,行

为不可行,因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决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 )____字第 号公证予以

撤销。

公证处

篇二:公证处个人委托书范本

委 托 书

(注:1.此委托书为参考格式,委托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委托事项;2.此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公证事项为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即有该委托书系委托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 委托人: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 受托人: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我(们)与受托人xx系 关系。我(们)因购买位于(写明楼盘名称和房号,须与购房合同中的地址一致)号的房屋,特委托xx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向建行金堂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及填写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二、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三、代为在建行金堂支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账户并设臵密码,作为在该行房贷的委托扣款账户;代为签订短信银行等电子产品业务协议。

四、代为在当地房管部门查询我(们)名下的房屋实有套数,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等。

五、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篇二:公证处委托书格式

委托书

委托人:**,女,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双井南街482号,身份证号**************。

委托人:**,男,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一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双井南街482号,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高祥飞,男,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菏建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8609261510。

我与**是夫妻关系,是位于牡丹区*****的所有权人(房权证号:鲁菏市字第******号),现我们欲出售上述房屋,因不便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现自愿委托高祥飞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并以我们的名义办理如下事项:

1、向山东省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或山东省菏泽市房产档案馆对上述房屋进行查档。

2、代为出售上述房屋,代为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到山东省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领取相关证件和资料。

3、到山东省菏泽市地税局申请减免和缴纳有关税费,领取相关证件资料。

4、到相关部门办理水电、物业、有线电视过户及房屋交接的相关手续。

5、代收全部售房款。

委托期限: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

在委托期内,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行为,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三:公证处委托书范本

公证处委托书范本

公证处房产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我拥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的房产,现委托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代为签署融资担保协议,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产权证明。

2、全权办理转让、出售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打印房产买卖合同,代为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受托人代为收取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部楼款或银行按揭楼款。

3、委托人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

4、受托人办理公证、到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签署、递交有关文件,办理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缴税或免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5、到有关部门办理与房产转让一切有关手续。

6、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解除国土局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7、办理出租管理房产及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理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的房产。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证处股权转让委托书

委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本人系_____公司的股东,本人占有该公司_____%的股权,因拟以人民币_____元转让上述公司的股权给_____,兹委托_____为本人的代理人,代表本人处理如下事项:

一、代表本人出席_____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与_____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篇三:公证书认证怎么办理流程

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讨论如何在北京做公证认证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做公证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一国的文书在其他国家被认可接受。

明白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就来讲一讲怎么办理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的流程:

第1步:

部分文件先经过贸促会或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贸促会和公证处审核需领事认证文件上的印章或者签字是否属实,审核后并由贸促会和

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

第2步:

将带有贸促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认证对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有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

公证处能不能私下开公证书

件上由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签字。目前领事司并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的外交部认证及使馆领事认证,办理人员可经过外交部指定机构办理。 (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

第3步

文件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到此为之称为使馆双认证)

总结:各地公证处或贸促会认证——→外交部认证——→各国使馆、领事馆认证——→退回外交部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

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公证服务办证流程

2007-5-24 16:11:59 开平市司法局 阅读28次

办证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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