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咨询现行奖励政策的解释 ? ? 一、关于《省计生条例》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产假的规定:
1、国家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省条例》修订后,延长女职工产假60天,给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难产加15天,母乳喂养加30天,多胞胎每多1个子女加15天。
2、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晚婚假的时间界定问题:
一律以《省条例》执行时间为准,即2016年1月22日。
2016年1月22日前属晚婚结婚的,享受晚婚假,2016年1月22日后属晚婚结婚的,取消晚婚假。
四、关于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问题:
1、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1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7月1日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已享受的不退回。
4、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5、已纳入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要纳入农村奖扶和特别扶助的范围;
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奖扶和特扶。
6、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遗失的可补办。
? **市**区卫生计划生育局 ????????????????????????? 2017年2月22日 ? 本文来自https://www.zaid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