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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拆迁

时间:2017-04-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标 题】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分 类】 司法行政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2年10月09日

【实施时间】 1993年01月01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1992年10月9日 司法部 司发通(1992)09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拆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种类、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

第十条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例,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 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一)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公证书格式(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共同代理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 网:公证书拆迁)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注:本格式用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篇二:试述公证在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的作用

试述公证在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的作用

摘要:随着城市市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成为最易引发社会问题的一个领域。下面笔者就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和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价值体现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 公证

随着城市市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和谐拆迁已成为城市拆迁改造中的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如二0 0三年发生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的安徽拆迁户自焚事件及二0 0四年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征收责任主体的地位,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取消了强制拆迁,完善了法律救济途径,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下面笔者就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价值体现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篇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生效日期】1993-01-01【发布文号】司发通(1992)098号

1992年10月9日司法部司发通(1992)098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

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

替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

办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

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他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

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

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下列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

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折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数量、

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

第十条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符合《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

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一)

拆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

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公证书格式(二)

拆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共同代理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

×××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

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注:本格式用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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