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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的初步研究 如何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升温,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风险, 帮助农户迅速恢复生产的有力工具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角,而道德风险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一大障碍。在应对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时,需要深入探讨国内外的相关的理论理论和主要研究成果,并且重点概括国内主要的应对道德风险的农业保险模式,同时在分析典型模式的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农业保险模式;展望
   我国在建国之初就开设了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一直发展缓慢。农业保险由于标的物都是活的有生命的动植物,风险性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最后的风险判断、定损、理赔的工作难度加大,而道德风险的发生使得问题更加突出。据有关资料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业保险赔款额的20%。道德风险也就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道德风险在微观经济学中指市场的一方不能察知另一方的行动的一种情形,一方利用自身信息的优势来侵犯信息较少一方的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增强自身的效用。在保险学中将道德风险分为投保人道德风险和保险人道德风险。投保人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故意隐藏主要信息以获取合约,或签约后通过投保人一方的行为(故意或疏漏)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而获取保险金的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主要是指农户不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或是恶意造成损失以增加保险公司赔付率的行为。
  1 国内有关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理论研究
  1.1 有关农险中道德风险的理论研究
   李勇杰(2008),陈晓霞(2009)从标的物的特殊性,社会文化意识、保险企业管理水平低、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滞后于现实等角度认为道德风险是交易活动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不仅仅是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加完备且及时的相关信息。姜鲁宁(2008)建立最优契约模型进行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研究:高道德风险必然会带来高的监督和高的理赔的成本,逐渐使保险人不再提供农业保险的产品,或是直接退出农业保险的市场。欧阳越秀,李贞玉(2010)建立保费市场均衡模型,认为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风险评估,有助于减少道德选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威胁。李翔(2010)认为在解决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等问题时政策法规是核心,灵活的经营模式是中心环节,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关键。
  1.2 应对道德风险的主要模式
  1.2.1 相互制保险
   1)相互制保险概况
   组织结构上,相互保险是一地区农户之间的互助共济的行为。农户缴纳一定的保费之后自动成为社员,社员较多时,相互组织(相互制保险公司)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实行社员大会制,重大问题由社员大会解决。相互保险实质上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相互组织一方面给农户提供农业保险,充当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险组织都是农户组成,又是投保人。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商业保险中常出现的各种问题。资金来源上,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由农户缴纳的保费;管理与运作上,出现灾害时由相互组织利用农户缴纳的保费提供保险补偿,如果保费金额足以支撑风险损失则由相互组织自己承担,如果无力承担时 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如果出现盈余则其中90%归还给农户,剩下的结转至下一年度或是作为巨灾基金,以应对巨灾风险。
   2)应对道德风险中的优势
   有助于农户之间加强监督。具有丰富经验的农业生产者充分了解受灾作物的各种习性,有助于减少高风险、高赔付率作物的种植,避免灾道德风险的出现。公司的盈余增加则个人的利润分配也相应增加,这就调动了成员的防灾减灾的积极性,避免灾后的道德风险。鉴于相互组织的农业保险具有较低经营管理成本、手续简化的特点,使其在我国农村有着广阔的市场,农户加入相互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这就变相地解决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相互组织的存在大大减少了委托代理的中间费用,节约了成本;作为非盈利性的组织,还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1.2.2 “联办共保”模式
   1)“联办共保”模式的概况
   “联办共保”模式就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共同为农户承保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结余滚动,风险共担”的原则政企经行联保。在组织结构上,政府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级农业部门进行前期协调,各级农经站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工作,并设立一名兼职的协保员协助保费的收缴。商业保险公司则利用其专业优势负责农险业务的具体运作,政府的专管部门也会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资金来源使用方面,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以及收缴的全部的保费收入按一定的比例经行分账管理,在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2)应对道德风险的优势
   “联办共保”模式是由政府牵头并且通过相应的补贴,村政府专职人员的宣传使得农户了解农险的必要性以及优势,解决了逆向选择问题。同时该模式利用政府机构完善的体系完成监督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则利用其相关的专业资源切实做好投保、理赔工作。两方优势互补,达到效益最大化。
  1.2.3 “信贷互动”模式
   由农业保险降低信贷机构的经营风险同时为农户扩大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农户可以以保单为担保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这样一旦灾害发生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避免了坏账的出现。将小额贷款与农险结合起来提高了参保率,直接解决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农村信贷解决了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村信贷具有覆盖面广、网点多的优势。保险公司可以依托于银行掌握农户的信息,掌握第一手的资料,便于制定合适的险种,制定合理的费率和理赔率。道德风险的问题也得到相应的解决,同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的反馈。同时银贷结合使得保险公司充分使用银行的网点收缴保费和进行勘察理赔等工作,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服务费用。
  1.2.4 指数保险
   指数保险是指根据某地区农作物的产量或某些目标天气事件(如农作物特定生产期的气温和降雨量等)进行赔付的农业保险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某种天气指标作为理赔的标准,超过或低于一定的标准才能得到理赔。指数保险有效地克服了道德风险,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不存在人为造成或扩大灾后影响的情况。
  1.2.5 团体险
   农业团体险要求某个区域居住的全体农户必须全部参与保险。避免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参保人数得以增加,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与天气指数险相类似,他的理赔的指标是客观的,不由农户个人所决定,有效地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
  2 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实践研究
  2.1 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2004年11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组建了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相互制形式的保险公司,服务网络已覆盖了黑龙江全省。
   (1)经营管理模式。实行“以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治理和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公司采取“二三二”管理模式:即总公司和保险社双层治理;总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社三级独立核算;建立了“公司+会员”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2)建立有关各方参与的有效衔接机制。阳光公司积极与农业、畜牧、财政、金融、气象等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了有效衔接机制,阳光公司与各级农经站密切合作开展种植业保险,农经站协助阳光公司宣传和组织农户参加保险,由互助会统一投保,统一收费。(3)建立保险公估制度。在核灾定损上,实行核灾定损员、保险分社、保险社、公司“四方”共同核灾定损制,在业务管理上,实现“三到户”和“三公开”形成了会员与公司之间的监督机制,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和会员的共同利益。(4)实行大灾准备金和再保险制度。
   阳光公司实行“四级核灾定损”制度,确保理赔科学合理。实现了会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使承保、定损、理赔等环节的难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在种植业核灾定损方面,阳光公司成立定损小组,聘请种植业核灾定损技术人员、村队干部、农民监督员、受灾农户全程参与,保证了定损理赔的真实准确。确保核灾定损的客观性、公正性,最大限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2.2 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惟一一家综合性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按照“以险养险、以险促险”的模式探索商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新路取得初步经验。
   (1)开辟适宜的保险渠道。根据不同业务种类,逐步探索建立了与之相适宜的农业保险代办渠道,例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畜牧防疫部门合作,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村级干部作为农业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渠道,发挥村干部的职能优势;以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为保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渠道,开展农村小额保险代理业务。(2)通过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解决农民投保能力不足的问题。(3)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投保。安华公司在不违背农业保险自愿参加原则的前提下,在部分试点地区试行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投保。(4)坚持开发贴近“三农”的农业保险产品。不断优化产品开发流程,逐步形成了包括风险测评、需求调研、购买力调查、费率厘定、政府指引、专家指导等流程在内的专业的农业保险产品研发机制。
   安华公司拓宽渠道使得投保双方的信息透明度加大,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解决了逆向选择的问题;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创新了投保渠道,有效带动了订单农户和合作组织成员的参保积极性,企业对保费进行补贴,解决了农民投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3 展望
   综观国内有关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研究,在很多方面都达成了共识,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规避道德风险,在我国现有的情况下,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以选择有公信力的个人或几人充当保险公司的基层监督机构。
   首先,对农业知识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次,可以利用个人的威望宣传组织农户投保,帮助保险公司制定符合本地具体情况的保险合同,减少逆向选择;最后,出现灾害风险时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汇报,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做好防灾减灾,同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灾后的勘察理赔工作。选择合适的监管人是核心和关键。在农户中必须有公信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最重要的是能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在人选的选择上可以建立一个候选人的信用档案,定期由农户、保险公司、行政村的相关负责人员等进行信用的评估,由评估的结果确定监管人的人选。
  
  参考文献:
  [1] 姚海明,赵锦城.合作保险: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4(9).
  [2] 陈晓霞.浅谈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J].农业经济,2009(1)
  [3] 张洪涛.保险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 俞雅乖.有效需求、道德风险:农业产业化和政策性农业保险[J].经济问题探索,2009(1).
  [5] 刘青,崔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农场经济管理,2005(6).
  [6] 孙秀清.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讨[J].经济问题,2004(10).
  [7] 庹国柱,朱俊生.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制度分析――基于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调研[J].2008(5).
  [8] 王朋良,龙文军,杜正茂. 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实践与启示――基于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调查[J].中国农垦,2010(5).
  [9] 庹国柱,王德宝,梁叶.一切为了国家粮食安全――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调查报告[J].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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