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文档大全 > 工作总结 > 正文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功”与“过”]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

时间:2019-03-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本文系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面上项目和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2006年度立项课题(项目编号:06kj08)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本文在研究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意义和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结合我国近年来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两个引导方向。
  [关键词] 自愿性披露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是公共产品,产出过程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一致性等问题造成了市场机制的失灵,从而导致市场之手不能最有效地调节会计信息的供求,因此,必须借助政府或行业管理机构加以干预来实现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规范。这种强制性的干预不仅有力保障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可靠性和相关性,还同样能够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约束。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目的是向投资者介绍和解释公司的投资潜力,促进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以使资本配置更有效率,在完善信息披露过程中更有效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但是,信息披露一旦成为上市公司的自愿行为,会产生信息披露意愿的强化和弱化两种动机。强化动机是公司为了塑造公司高股价、高成长性的强势形象,倾向于主动发布、多发布好消息,从而导致投资者损失风险增高。弱化动机是上市公司担心主动披露行为会带来违规受罚或成本上升的风险,而倾向于披露不充分甚至不披露非强制信息,从而给上市公司带来竞争弱势,使资本成本提高,市场效率降低。这两种动机都会给资本市场带来消极影响。
  因此,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功过是非”的辨析,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
  
  一、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
  
  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的有关披露内容的条款中“不限于此”的表述,表明上市公司有主动披露信息的空间。
  2002年,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之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这就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进行。
  2003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提到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表述。
  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7月发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认识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但是由于其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够完善,致使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发展。因此,探寻恰当的路径,来引导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已成为我国证券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意义
  
  1.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更有效的减少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通过收集、分析相关的会计信息,可以对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进行价值评价。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客观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只能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契约来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于是,经营者和投资者双方逐利的过程,产生了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保证支出以及剩余损失等代理成本。这样,经营者就试图通过主动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向投资者揭示公司的实际价值,以便降低代理成本。
  因此,自愿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的解决公司内部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增强上市公司的筹资能力
  投资者由于公司内部会计信息的有限性,不能充分了解IPO公司或配股公司的市场机会和风险的大小,因而不能正确地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价,无法确定以什么样的价格买入发股公司的股票才合适,从而发生交易决策过程中的逆向选择行为。为了避免投资者的“逆向选择”,上市公司有主动披露公司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净利润等内部信息的意愿,以向市场传递有关公司未来获利能力和市场竞争潜力的积极“信号”,证明该公司发行的股票定价合理并且还有较大的增值潜力。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和公司的发展信息可以向投资者充分展示公司的内在价值和增长潜力,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筹资能力。
  3.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资本成本,有助于公司获得比较优势
  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实际上是收集公司经营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对一些相互竞争的上市公司进行权衡之后的一种结果。由于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所有行动,对非强制性信息的主动披露是降低投资者决策成本的重要途径。
  投资者往往愿意分析企业的战略目标、主营业务、组织结构等经营信息,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投资者很难评价某个上市公司有无核心竞争力。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适时的披露公司未来战略、市场风险分析、前瞻性预测信息、通货膨胀的影响等信息,可以为投资人在投资的风险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进行权衡提供参考。从而,具有比较优势的公司就会在众多上市公司当中脱颖而出。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
  
  1.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报喜不报忧”的天然倾向
  自愿性信息披露因为是公司的一种战略选择行为,往往是公司有好消息时,上市公司便会积极的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发布,以便更充分的反映公司的价值和发展潜力。当公司经营面临困境时,更是愿意披露利好消息,来恢复投资者的信心。然而,面对一些坏消息,只要不是证监会要求的强制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往往又“三缄其口”。
  2.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不愿意承担自愿披露带来的风险
  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强制披露那样的规范标准,尤其对于一些预测信息的披露,更是充满了公司内部和外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主动披露的风险往往难以准确估计。这样必然会增加披露成本和诉讼风险成本,以及信息的复杂性引起不同经济结果的机会成本。例如:我国关于盈利预测披露的规定改为自愿披露以后,IPO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似乎越来越不愿去冒着一旦预测出现超过10%的差异就要造成违规受罚的风险,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自愿披露盈利预测出现了有效供给不足,即所谓的“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自愿披露悖论”。
  3.自愿性信息披露不能避免被“内部人”操纵的可能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环境密切相关。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份额较小,而流通股股东作为“外部人”,获取公司会计信息的渠道单一,与“内部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其持股比例越低,“用脚投票”现象越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上市公司发行的流通股所占比重越小,自愿披露信息被内部人操纵的可能性就越大,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可能越差。自愿性信息披露一旦偏离了它本来的方向,对公司经营者、投资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来说就丧失了披露和使用的价值。因而,在资本市场上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被内部人操纵的质疑声不绝于耳。
  
  四、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引导方向
  
  1.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引导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应该逐步发展相关的制度规范建设,给予积极的引导,充分发挥自愿披露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过程中,一方面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引导和信息质量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1月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就已经开始在完善相关的规范,明确要求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证监会2006年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也进一步强化了IPO公司上市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审慎核查责任。可见,投行需要承担的责任正在逐渐增大。
  因此,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引导,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明确中介机构审慎核查的责任是我国当前改进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发展方向。
  2.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引导
  在约束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正当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一样也应该受到保护。应该出台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指导性规范,细化披露的项目、披露的格式以及细化违规责任层次。对于自愿披露信息的偏差应该通过细则给予合理界定,保护上市公司善意的披露行为。证监会2006年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与1996年的规定相比,盈利预测的差异免责范围适当放宽了,违规受罚的责任人和处罚方式也更加清晰、更加理性。这样的变化,正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兼顾上市公司合理的盈利预测自愿披露行为的体现。
  至此可以看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将逐渐规范。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将逐步回到它本来的方向,在增强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玲: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动机、质量及监管[J].经济评论,2004,6:113~115
  [2]李桂荣朱丽敏: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自愿披露悖论:提出与解读[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12:51~57
  [3]王惠芳: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自愿性披露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8:138~140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标签:自愿性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