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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范道德风险有关规章制度

时间:2017-05-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员工道德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价值观凌驾于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之上,成为一种不良的倾向。经济利益往往成为一些人判断是非成败的首要标准,其次才是道德规范。经济利益与道德规范的换位,导致了一部分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逐步疏于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但是一旦跨越了道德规范这条“底线”,一念之差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沉痛教训。由此可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防范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近年来,在我们银行内部发生的一系列违法违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行的社会形象和经济利益,深入剖析其中原因,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原因——每个案件发生的背后都存在内部员工疏于道德风险防范的问题,这是导致案件频发和隐蔽做案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强化防范员工道德风险日益成为我行内部防范和化解经营、管理风险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道德风险引发案件的表现形式:一是个别内部员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当现有正常、正当的收入不能满足其日益膨胀的私欲时,便会铤而走险违规利用客户资金发放高利贷,或者通过内外勾结骗取客户资金等途径,走向犯罪深渊。二是个别内部员工疏于道德防范或防范风

险的意识较弱,导致在日常工作中思想松懈、麻痹大意,相互之间的监督意识不强,为一些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不经意间成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三是个别内部员工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缺少恪尽职守、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该亲自落实的事情不落实,该亲自查询的资料让他人代为查询,缺乏最基本的道德修养,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金融案件的发生,无不与员工的职道德风险问题息息相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钱至上”不良思想的牺牲品; 二是警示教育长效机制的缺失;三是各项业务的迅猛发展与内部管理改革相对“滞后”的矛盾,导致少数基层员工敬业精神和道德水平渐退。

加强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的意见和建议:一是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让有效的制度成为规范和约束员工正确言行的“指南”;二是不断夯实强化企业文化建设,让诚信的理念成为规范和约束员工正确言行的“基石”; 三是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机制管理,让活力的机制成为规范和约束员工正确言行的“动力”; 四是不断健全强化稽核制度建设,让有效的监督成为规范和约束员工正确言行的“哨兵”; 五是不断健全强化科技防控能力,让缜密的监督成为规范和约束员工正确言行的“关口”。

篇二:保险企业如何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

保险企业如何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

简述: 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是保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道德风险的成因

道德风险是一种人为风险,是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投保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合同上的利益而希望风险发生或人为制造的风险,其结果是造成损失事故或扩大事故损失程度。它的形成原因是保险公司存在的信息不充分所造成的。风险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保险公司在对一类风险集合承保之前,要对其进行评价和衡量,以得到其平均出险率,并以之为基础确定费率,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只有处在信息充分的环境下,保险人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保险价格,从而保证偿付能力。而当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完善、不准确或不对称所导致保险公司不能精确地评价风险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

二、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1.骗赔型道德风险,通常又称为保险欺诈。从成因上分析,是由于信息不完善或不精确,使保险公司不能完全监督和控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为获得赔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是道德风险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狭义上道德风险的定义。骗赔型道德风险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金。

2.非骗赔型道德风险,一般又称心理风险。这同样也是由于保险公司不能监督和控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被保险人甚于“购买了保险就减小了风险”的心态而疏于防范,反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另一种表现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了,被保险人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积极地进行施救和控制,人为地导致了损失的扩大。

3.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逆选择是投保人进行的不利于保险人的选择。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比风险集合平均出险率高的风险,往往表现出极大的保险倾向,期望能通过保险获取一定的收益,这样道德风险便产生了。例如人身险中,身体健康状况不好,死亡率高的人乐于参加死亡保险,并要求较高的保险金额;患有疾病的乐于参加健康保险;职业危险程度高的乐于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这类道德风险的成因是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较精确地评估自身的的风险,保险公司却很难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概率对其进行区分,从而导致投保人以低费率获得高风险保障,引发道德风险。

三、道德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1.从保险条款的制订入手,消灭道德风险产生的温床。

保险条款制订上的不完善,是引发保险纠纷的经常性原因。基于“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保险人在因保险条款模糊引起的诉讼案中,常处于不利地位,被保险人也有可能在其中获利,这在很大程度上诱使了道德风险的产生,也因此使被保险人或投保的行为变得不可控制。严格制订保险条款,在条款中列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界定保险双方责任范围,可减少行为的不可控因素。制订条款要用规范、准确的语言,避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条文和语句,有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此外,在条款中采用免赔额,要求被保险进行必要的防灾防损工作等约束条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事故损失扩大被保险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可制约心理风险,使其行为增加可控度。

2.建立与保险营销机制相配套的风险核保机制,拒绝逆选择。

承保是保险经营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承保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引入保险营销机制,大批仅经短期培训的保险营销员、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上大显身手,抢夺业务。营销机制以保费数量定业绩的标准助长了无限扩张保费的心理。营销员在展业时,求快求多,重数量较效益,减少了对投保人应有的资料调查,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予以承保,大量风险由些潜伏下来。保险公司也急于多占市场,无暇控制代理人的行为,接受了大量不合格风险,埋下了道德风险的隐患,严格影响着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

建立与营销机制相配套的风险核保机制,旨在对风险标的进行评估和分类,把好承保关,拒绝不保风险,并对可保风险以合理的费率加以匹配,维护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首先,要求保险展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并设置业务质量的考证制度,以经过核保部门核保后接受的业务数量来确定他们的业绩,明确展业人员的权责范围,督促他们去进行风险的第一步选择。其次,核保部门成立专门的资料搜集中心,运用现代电脑通讯等加强同各方的信息交流。在展业人员惧资料的基础上,核保人员还应占有更详尽的资料,如投保人的保险经历、财务状况、损失经历、职业环境、信用程度及性格特征等,力争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核保结论。第三,采用统一的核保标准和核保方法,以减小核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不确定因素,以既定标准来核查、审定,严格取舍。核保标准和方法要体现安全、高效、公平,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第四,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专业核保人制度。参与核保的人员要求通过专门的核保资格考试及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3.加强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机制,杜绝保险欺诈的产生。

传统理论认为,风险控制的任务主要由核保来承担,理赔中并不重视风险控制。道德风险的潜在性使理赔环节也应具备风险防范的功能。面临日益严重的保险欺诈和保险犯罪,理赔工作应当确立风险控制目标,不断追求高品质的理赔服务。对理赔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理赔人员的责任首当其冲。理赔人员除了要注重经验的积累,职业道德的培养,还要求其熟悉理赔案件的处理程序,掌握法律、医学及其它相关知识。核赔人制度通过区分不同经验、素质、能力的理赔人员,授予其特定的权限和职责,对提高理赔管理的质量有相当的作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建立独立的专业核赔人制度,扩大理赔中的风险防范力度。另外,在理赔中也需要信息充分。搜集理赔资料时,特别注意有无保险欺诈迹象,尽量作到现场查勘,以获取及时、准确的信息。大额案件在赔付后,应安排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发现有保险欺诈的线索暴露,立即诉诸法律追回赔款。

4.在保后服务中强化风险管理,控制道德风险。

服务手段的竞争已经渗透了保险市场。保险售后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尽力保全已生效的保单,但同样可加入风险管理目标。保后服务包括收取保费、咨询服务、办理保单变更、保单贷款、防灾防损帮助等,在服务中保险双方的关系逐渐密切,对保户有更深入的了解,互相间的信任也随之加深,利用这些有利因素有效控制保户行为,加强风险管理。承保时可能由于资料限制或经验缺乏而能发现一些潜在风险,保后服务中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可运用有关法律条款和权益规定,解除或约束未满期保单、或满期后不再续保。保后服务中对保户进行防灾防损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渗透,帮助他们减小风险发生的概率。同时也减低心理风险发生的概率。通过服务,保险公司可以监督保户行为的变化,如职业变更、家庭变化、迁居、患病等,把握保户风险状况的变动,加强风险管理。

篇三:道德风险的防范

车险人伤的道德风险的原因及防范

目前道德风险的防范是国内外的研究热点,通过翻阅文献资料,目前道德风险在财产保险理赔中的原因大致如下:

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的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还有保险人方面的原因。

1、社会的原因

社会的原因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首要原因。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生活压力更为沉重,个体与集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的道德意识,他们不愿意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受的微小损失,这种自私与竞争压力所导致的对安全的渴求,就使得现代人试图通过保险转移各种风险,并提高索赔金额,以满足个人的需要和欲望。这种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是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温床,也是道德风险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与上述社会道德意识相适应,在不少人看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是可以原谅的过错,只是一种小毛病,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 。这种社会评价,无疑为保险欺诈者起了壮胆的作用。由于失去了社会公众的监督,致使保险欺诈者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往往有持无恐。因为,一方面他们认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极小;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即使被发生,也不会收到什么处罚,更不会收到任何社会舆论的谴责。

2、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他们中有些人出现的道德风险,根本原因是这些人的贪婪本性和对保险的无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想利用保险大发横财。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于贪婪的本性,企图通过购买保险,以支付保险费的较小代价,达到一本万利。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为同一人,投保人投保动机和进行保险欺诈的机动是一致的,就是从投保开始起就蓄意欺诈,保险合同成立后,就积极地谋划欺诈行为。

第二、偶然因素的诱发。这种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原来并没有想利用保险获得保险赔偿金,只是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才产生了保险欺诈的念头。若无这种偶然因素,道德风险就不会产生。如某公司的机动车投资了交强、三者、司机乘客险,在装载货物时,装载工人从货车上率下来,导致头颅及多处骨折,医疗费数万元,同时还赔偿工人的伤残等费用,因装载工不属于三者、司机及乘客,保险公司是不予以赔付。其在报案时就称其开车是把人撞伤,因需要抢救人员,立即把伤者送往医院,往往导致交警不能看到第一现场,在双方口供一致的情况下,交警会出具相关事故认定书,从而给骗取保险金,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 。显然,某公司的道德风险是由于偶然因素诱发的。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偶然因素只是某公司道德风险产生的外因,主要原因是在于某公司的错误思想认识。

第三、对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因为对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而产

生道德风险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不少投保人总认为交付了保险费后,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赔款,自己等于白白地送给保险公司一笔保险费,因此,必然想办法从保险人手中把保险金要回来。如一名出租车车主投保了汽车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6000元,当保险期限即将届满的时候,并未发生保险事故,车主觉得花了6000元保险费实在划不来,于是就谎称自己的车被盗,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3、保险人方面的原因

第一、保险人重视程度不够。保险欺诈对社会和保险人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国外不少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侦察队伍,专门从事反道德风险的工作,但在我国,保险人对如何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制止保险欺诈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理赔程序不合理。理赔是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件的重要程序,必然科学地进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保险人在操作中,往往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客观上为道德风险引发的保险欺诈打开了方便之门:

首先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前往事故现场查勘定损,使得有些本来能够发生的首先道德风险不能及时地识破和制止。如发生车辆碰撞或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不去事故第一现场进行查勘,而是等到车辆修理好或受伤人员出院后,凭索赔人提交的发票记载的金额予以赔付。因此,被保险人想要隐瞒事实真相,保险人就很难发生。

其次就是在确定赔付金额时,仅凭有关单位的证明,保险事故发

生后,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往往以有关单位的证明作为唯一的依据。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交通警察队的裁决书;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的鉴定,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有时也会与事故情况不符,甚至有很大的出入,因此,保险公司如果不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核实,就很容易错误赔付。

第三、对存在道德风险的人罚过于宽松。保险人为留住客户,即使发生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往往委曲求全,仅满足于不负赔付责任,而不愿意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更不愿意向有关部门检举,以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保险人的这种做,无异于对道德风险行为的放纵,从而助长了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四、理赔人员素质偏低。理赔人员素质偏低的道德风险频繁道理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保险理赔专业性很强,不仅需要较高的政治素质,更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通存在着“重承保、轻理赔”的现象,一些理赔人员素质明显偏低,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他们不仅把不住理赔关,更为恶劣的是他们中有的人经不往金钱的诱惑,同被保险人内外勾结,共同骗保险金。

在我部门的工作实践及相关兄弟单位已经发生的事件中,车险的人伤案件道德风险的情况大致如下:

1、医疗道德风险:部分医院不规范,单纯强调经营效益,恶意给病人提高医院消费,甚至将经济效益与医护人员的待遇挂钩,激励医护人员对伤者倾向于大检查、大处

公司防范道德风险有关规章制度

方,巧立名目多收费用;有的医

院或医护人员,不配合我司跟踪调查等;

2、司法鉴定中心的道德风险:通过各种手段,提高伤残等级。而目前的司法鉴定中心都是自自负盈亏的机构,开始鉴定费都是由伤者垫付,如果没有评上伤残,不管是在法院判决还是在其他情况下,都由伤者承担,由于怕伤者去自己进行打闹,一般司法鉴定中心都是想办法为其评定伤残。

3、被保险人、投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虚假报案,如同他人与医院合作,提供虚假证明,构造虚假赔案;本车人伤改为三者人伤等。

4、三者伤者的道德风险: “搭车开药”、“搭车治病”,抬高后续治疗费,拉长误工时间,护理时间,抬高营养费要求等;

目前我部门发现二例道德风险案件都是:受伤的都是车上人员,来我司报案时都称为三者人伤。

解决车险人伤道德风险的建议:

1、加强理赔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理赔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注重员工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培训。

2、公司建立完善打假防骗机制,公司内部要实行打假防骗奖励政策,充分调动员工打假防骗的积极性。

3、明确和细化理赔流程管控:(1)及时调度,人伤工作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取得相关信息,并且及时到现场或入院查勘伤者,争取在第一时间了解受伤经过、时间、地点等;(2)及时跟踪,了解病情变化;(3)加强和司法鉴定中心的合作,并对评残过程的参与和监督,确保合理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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