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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热载体锅炉规章制度

时间:2017-05-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有机热载体锅炉房管理制度

石家庄建刚食品厂锅炉房管理制度

1、锅炉房管理人员的职责

(1)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

(2)组织实施对司炉工人和介质责任人的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3)组织或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对锅炉房规章制度的实施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奖惩意见。

(5)传达并贯彻上级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6)编制、实施并监督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

(7)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8)负责联系办理锅炉房设计及审批、锅炉的修理、改造审批并监督执行。

(9)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情况。

2、司炉班长的职责

(1)有机热载体炉司炉工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持证上岗。

(2)带头执行规章制度,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必要时可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

(3)主动配合锅炉房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4)检查、督促班组成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司炉工人的职责

(1)有机热载体炉司炉工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3)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

(4)对任何有碍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5)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4、介质责任人(专职或兼职)的职责

(1)定期清理过滤器。

(2)按有机热载体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做好介质分析或联系分析的工作,但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3)当残碳、酸值、粘度、闪点中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负责联系或组织热载体的更换或再生工作。

(4)根据使用情况,联系有资格的单位对有机热载体炉及管网进行化学清洗。

(5)认真做好有机热载

有机热载体锅炉规章制度

体分析结果及更换的记录。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督促指导司炉工人正确执行有机热载体管理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1)根据有机热载体炉炉型结构、燃烧设备等确定操作工艺指标

及主要参数。

(2)升火前的检查和准备:

A:逐一检查密封情况,受压元件有无裂纹、渗漏或变形等,绝热层有无破损,炉排及其变速机构是否正常,各相关阀门开启位置是否正确,各安全附件、仪表及自控装置是否符合规定等。

B:检查有机热载体、燃料、引燃物、冷却水的准备、系统冷循环、过滤器上有无脏物等。

(3)升火。根据有机热载体炉燃烧设备的特点,明确规定由通风到正常运行过程的各步骤操作要点,主要包括通风、点火、升温、脱水、排气(汽)、补充热载体,自控装置检验等步骤。

(4)烘炉及洗炉。对于炉墙大修后或新安装的有机热载体炉应进行烘炉,以排除炉墙内的水分。对于受热面及主要管网进行大修后或新安装的有机热载体炉应进行洗炉.以除去油污、铁锈等杂质。

(5)运行管理。规定有机热载体炉进入正常运行后有关温度、压力、液位及燃烧的控制指标及主要调节方式;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在运行中的检查管理;排污、排气、除渣等的操作要点。

(6)停炉

A、正常停炉的操作方法:包括正常停炉过程中对燃烧、鼓引风、温度、卸液等方面的要求。

B、遇到火灾、爆管、受压元件严重变形、停电、超压、超温、燃烧设备严重损坏、循环泵停止运转等异常情况,应予紧急停炉。

C、紧急停炉的操作程序应包括燃料的排尽或切断供应、鼓引风

停止运转、热载体的处理等事项。

6、巡回检查制度

(1)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

(2)当班司炉工每小时至少对锅炉设备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作好记录。

7、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定期对有机热载体炉本体、安全附件、仪表、自控保护装置、燃烧设备、辅助装置、管道、阀门及辅机进行全面检查、大小修、清灰(焦)、检验、校验等工作。锅炉管理人员为维护保养制度实施的责任人,编制停炉保养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时间安排并组织实施。

8、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应提前做好交班准备工作,如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可向锅炉房管理人员汇报,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锅炉房,听取交班情况介绍,由交接班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认真检查,并将交接班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记入交接班记录中,并由双方签字认可。

(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交接班,必要时可报请锅炉房管理人员协调解决,“五不交接”是:

A、有机热载体炉受热面,附属设备、安全附件、自控保护装置、主要阀门管道等主要设备、部件出现异常情况时不进行交接班;

B、温度、压力、液体及燃烧工况异常时不进行交接班:

C、不交班给刚喝过酒的司炉工和无证司炉工;

D、正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接班;

E、记录不齐全、不正确;工具、备件不齐全或出借手续不全不进行交接班。

(4)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记录中签字后再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接班人员负责。

9、有机热载体管理制度

(1)每年应对其残碳(应≤1.5%)、酸值(应0.5mgkOH/g)、粘度(变化应≤15%)、闪点(变化应≤20%)进行分析,当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分的含量超过10%,应及时采取更换、再生或补充等措施。并应根据有机热载体的有关规定和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调整热载体性能指标分析项目和定期分析时间。

(2)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3)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出液与回液的最大温差及膨胀器内的热载体最高允许温度等应符合要求,并应有相应的调节保护装置(措施)。

(4)严禁人为混入水、酸、碱及其它杂质。

(5)定期清理过滤器。

(6)做好分析资料保存,更换;混用后应在《有机热载体炉登记表》上做好记录等工作。

篇二: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

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节约能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机热载体炉是指采用导热油作为热载体的固定式的电加热气相炉、液相炉和燃油(气)加热炉等。

第三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维护、检修质量检查和验收,还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SHS01001)、《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石油化工管式炉效率测定法》(SHF0001)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

(一)制定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并对使用单位的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及附属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修理及检验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

(一)组织燃料油(气)和导热油的品质分析及导热油的更新工作。

(二)组织燃油(气)加热炉热效率测试和管理。

第七条 安全环保监督部

(一)负责燃油(气)加热炉烟气排放的环保监测管理。

(二)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水务中心

负责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对烟气进行环境监测并上报安全环保监督部。

第九条 生产中心

(一)负责编制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做好日常操作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编制和上报有机热载体炉更新、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每月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

(四)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负责建立健全有机热载体炉档案和使用登记、取证工作。

(六)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配合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前期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扬州市质量技术局报装,并由经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完毕后,规划建设部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

准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在投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条 基础及技术管理

(一)生产中心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工作。

(二)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三)生产中心应建立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档案和台帐。运行档案除按照公司《设备基础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设备档案内容外,还应包括:使用证、有机热载体炉和安全附件的内外部检测报告、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腐蚀监测报告等。

(四)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五)有机热载体炉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承担。

(六)生产中心收到定期检验报告后,相关管理人员应对报告及时进行复核,复核后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检验报告封面上签字。对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结论和问题各生产应及时执行和整改。

(七)各生产中心应视有机热载体炉的积灰程度、运行工况和燃料油消耗情况安排热媒炉炉管和空预器的清灰。

1.清灰周期规定

正常情况下,除瓶片S3装置外,以热效率作为确定清灰时机的标准,当热效率降至下列情况时,相应生产中心应在两周内安排热媒炉炉管和空预器的清灰。瓶片S3装置热媒炉至少一年安排一次热媒炉炉管清灰。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1、K01.2、K01.3:50~6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8.5%。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5、瓶片生产中心60K01和60K02:70%~8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8.5%。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4、瓶片生产中心60K03:70%~8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7.0%。

2.清灰过程及效果监控

各生产中心应对清灰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对清灰前后的排烟温度、热效率等相关参数进行比较,应确保清灰后至少达到以下效果: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1、K01.2、K01.3:50~6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160℃。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5、瓶片生产中心60K01和60K02:70%~8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160℃。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4、瓶片生产中心60K03:70%~8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200℃。

(八)各生产中心应对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的空预器、烟囱壁腐蚀速率进行监测,对腐蚀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九)各生产中心每周应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进行监测,每月编制有机热载体炉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报告。

(十)为确保氧含量分析准确,氧分析仪应安装在空预器与烟气进口间的烟道上。各生产中心应组织每周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建立校验台帐。正常运行时若氧含量波动较大,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

(十一)各生产中心对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烟气取样点,以利于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取样点的设置应按中石化《加热炉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十二)水务中心应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定期对烟气进行环

境监测,并将结果通报。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对超标排放各中心应制定整改措施,安排计划逐步达到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

(一)各生产中心应制定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

(二)生产中心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保人员应精心操作和维护,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有机热载体炉的开停炉及进行油气转换时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规定执行,严禁短接联锁强行点炉。

(四)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过程中应合理控制燃油温度,保证燃料油的恩氏粘度不大于4.5E;保证燃油、蒸汽系统压力稳定、雾化蒸汽应为过热蒸汽,且应控制其压力高于燃油压力0.05MPa。

(五)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在正常运行周期内的平均热效率(以下简称热效率)应达到规定指标:热负荷在10MW及以上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7%以上,其中新建一年内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9%以上;热负荷在10MW以下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设计值。

(六)在燃油(气)变化时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有机热载体炉烟气露点进行监测。在提高热效率的同时,应避免烟气露点腐蚀。

(七)根据烟气露点测试结果决定最终排烟温度(烟气离开空预器的温度)。最终排烟温度一般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20℃-30℃的范围内。对暂时不能达标的有机热载体炉,应在保护设备的同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降低排烟温度,提高热效率。

篇三: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

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节约能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机热载体炉是指采用导热油作为热载体的固定式的电加热气相炉、液相炉和燃油加热炉等。

第三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维护、检修质量检查和验收,按照《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SHS01001)、《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

(SHS01006)、《石油化工管式炉效率测定法》(SHF0001)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

(一)制定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并对使用单位的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及附属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修理及检测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

(一)组织燃料油和导热油的品质分析,组织导热油的更新管理工作。

(二)组织燃油加热炉热效率测试和管理。

第七条 安全环保监督部

(一)负责燃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的环保监测。

(二)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生产中心

(一)负责编制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做好日常操作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编制和上报有机热载体炉更新、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每月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

(四)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负责建立健全有机热载体炉档案和使用登记、取证工作。

(六)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配合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前期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相应的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检,并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完毕后,规划建设部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在投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条 基础及技术管理

(一)生产中心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工作。

(二)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三)生产中心应建立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档案和台帐。运行档案除按照公司《设备基础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设备档案内容外,还应包括:使用证、有机热载体炉和安全附件的内外部检测报告、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腐蚀监测报告等。

(四)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五)有机热载体炉每年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检查的主要项目应包括:

1.抽查外观是否变形,有无严重的凹陷、鼓包、折褶及渗漏穿孔。防腐层有无脱落、起皮等缺陷。若发现保温(冷)层破损严重,应检查炉壁的腐蚀程度。

2.检查进出口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是否牢靠;平台、抗风栏杆、踏步板的腐蚀程度。

3.检查仪表的完好情况。

4.检查空预器的腐蚀、损坏及积灰结垢情况

5.检查烟囱是否有超温或严重腐蚀情况。

(六)有机热载体炉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检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承担。

(七)各生产中心应视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积灰程度定期安排热媒炉炉体、空预器的清灰。

(八)各生产中心应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空预器、烟囱壁腐蚀速率进行监测,对腐蚀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九)各生产中心每周应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进行监测,每月编制有机热载体炉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报告。

(十)各生产中心应组织每月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建立校验台帐。 (十一)各生产中心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烟气取样点,以利于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取样点的设置应按中石化《加热炉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十二)安全环保监督部应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对烟气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结果通报。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对超标排放应制定整改措施,安排计划逐步达到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

(一)各生产中心应制定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

(二)生产中心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保人员应精心操作和维护,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有机热载体炉的开停炉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严禁短接联锁强行点炉。

(四)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过程中应合理控制燃油温度,保证燃料油的恩氏粘度不大于4.5E;保证燃油、蒸汽系统压力稳定、雾化蒸汽应为过热蒸汽,且应控制其压力高于燃油压力0.05MPa。

(五)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在正常运行周期内的平均热效率(以下简称热效率)应达到规定指标:热负荷在10MW及以上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

率应达到87%以上,其中新建一年内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9%以上;热负荷在10MW以下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设计值。

(六)在燃油变化时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有机热载体炉烟气露点进行监测。在提高热效率的同时,应避免烟气露点腐蚀。

(七)根据烟气露点测试结果决定最终排烟温度(烟气离开空预器的温度)。最终排烟温度一般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20℃-30℃的范围内。对暂时不能达标的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应在保护设备的同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降低排烟温度,提高热效率。

(八)有机热载体炉的炉壁保温外表面温度应低于80℃。炉顶和炉底保温外表面温度不超过120℃。

(九)燃油有机热载体炉排烟氧含量应控制在2%-6%,CO含量应不大于100ppm。

(十)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每批购进燃料油进行品质分析,并建立台帐。一般燃料油中硫含量应不大于1%,机械杂质应不大于2000ppm。燃料油中的硫含量和机械杂质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计划,采取控制措施。

(十一)生产技术部每年组织有机热载体的品质分析,如有两项指标分析不合格或裂解成分超过10%则应部分再生处理或部分更换。

(十二)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或因设备存在缺陷等情况下需维持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应实施特护运行,生产中心应制定特护运行方案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执行。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设备人员在执行规定的日常检查内容的同时,必须认真落实特护方案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检修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的检修应按照《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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