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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规章制度

时间:2017-05-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地铁工程验工管理规章制度

中铁九局成都地铁7号线5标

土建工程

验(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成都地铁规章制度)工管理规章制度

编 制 :

审 核 :

审 定 :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地铁7号线5标项目部

2013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项目部验工计价的数量签认单提交、审核、计价等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验工计价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对工程各种外协队伍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管理,确保工程关键工期和总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7号线5标。

第三条验工计价工作内容包括工程数量签认单的提交、审核、计价。

第四条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7号线5标根据中铁成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验工计价规定及成都地铁公司关于验工计价要求,对外协队伍验工计价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工程数量签认单的提交

第一条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外协队伍与项目部之间关于工程施工工作的约定及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内容,对外协队伍所有工作进行计价的工作都要依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

第二条 根据中铁成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内验工计价规定,验工数量签认单项目内容严格按照原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项目内容计价,一旦签字送交预合部不再增减、更改。

第三条每期工程数量签认单一式四份送交预算合同部。

第三章 工程数量签认单的审核及计价

工程数量签认单是验工计价的依据。

根据业主及中铁成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验工计价项目及数量管理方式及要求,已形成正式数量报表及报价的项目内容不再予以更改及补偿,现请各外协队伍负责人签认验工工程数量签认单时仔细核对项目内容及数量。

第一条 凡数量签认单送交预算合同部之后,项目计价类别有混淆的,一律按照最低单价项目计取,之后不以差价、人工、新立项目等任何方式补偿;

第二条 凡数量签认单送交预算合同部之后,计价项目或计价数量上有疏漏的,疏漏部分当期不计入验工;

第三条 凡数量签认单送交预合部之后,计价项目有疏漏的,当期不计入验工,之后不以差价、人工、新立项目等任何方式补偿;

第四条 凡数量签认单送交预合部之后,有不属于原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项目内容的项目,应在验工前开具项目经理签字及相关现场副经理签字的证明,由预合同部编制相应的补充协议之后纳入计价程序,无法达到要求的,当期不计入验工;

第五条 工程数量签认单上所有数量需附计算公式,人工(机械台班)需开具统一格式带外协队伍负责人签字、领工员签字、主管副

经理签字的派工单(证明)。项目数量无相关附加佐证且不能解释来历的,当期不计入验工;

第六条 按照公司验工计价规定,工程数量单严禁出现金额项目,凡出现以金额单位列项的内容,此工作内容无论属实,项目一律作废,当期不计入验工,之后以工程数量形式计入验工。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7号线5标地铁项目预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成都地铁监测管理办法(2013.81)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文件

成地铁建?2013?81号

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印发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地铁各监测单位、中铁成投、地铁参建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地铁工程监控量测工作,保证监控量测工作质量,更好地为信息化施工和安全监管提供依据,现将《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成地铁建?2012?39号)文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2013年7月3日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地铁工程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更好地为信息化施工和安全监管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城市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地铁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

第二章监测管理主要要求

第三条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监测分为施工监测和业主直接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监测。第三方监测对施工监测工作进行复核并独立开展监测工作并根据相关法规、规范及合同要求为业主提供监测咨询服务。施工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单位若无相应资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质、方案及主要人员向业主监测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条 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资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合同及相关标准要求,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投标文件到位的,应及时申请更换,所更换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投标人员资历并报业主批准。

第五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监测项目部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监测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经业主批准不得擅自离岗,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告知相关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对监测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纪律,确保监测工作安全有序地实施。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监测项目、监测点布臵、监测精度、频率、报警值和极限值等技术要求,并应在设计交底中给以充分说明,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控量测应纳入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和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方案的管理程序,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图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实施方案,该方案必须作为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方案的重要内容经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专家评审后的监测实施方案

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并及时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反馈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的监测方案要及时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并及时埋设施工监测点,由监理组织并通知第三方监测单位参加点位验收,施工单位监测元件进场后,由监理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共同检查产品合格证、率定表,并出具检查意见。元器件产品合格证和率定表复印件应交第三方监测一份,以便计算需要。各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配合第三方监测工作 。

第十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规范及有关资料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定期向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监测方案需经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认可,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规范、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实施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监测单位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当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按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测点布设,监理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验收,并及时形成完整的验收记录,并报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安全质

量部备案。施工单位应做好监测点标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监测单位应按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的项目、频率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和精度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是警情报送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具有连带责任,原则上谁先发现谁先报送。警情等级划分、报告与处臵、消警要求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发生警情报送人应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通知相关单位人员,并在24小时内送达书面报告;报送人员应跟踪警情响应,若1小时后仍没有收到对方响应反馈,则应越级报送其上级。

第十六条 在警情得到妥善控制稳定后应根据消警要求(附件一)由施工单位牵头及时解除预警,并对每次预警的处理完成情况以承包商申报表形式上报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并及时进行消警。

第十七条 警情报送、处臵、解除程序(消警)应完整闭合。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组织书面归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业主及相关单位反馈。监测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监测记录及成果的内容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和相关规范要求,应有责任人签字,监测记录及成果应加盖成果章;应及时将工程监测记录、计算资料和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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