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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

时间:2017-04-1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儿童福利院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XXX儿童福利院劳务派遣员工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儿童福利院(下称福利院)与XXXX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儿童福利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XXX儿童福利院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及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发布的用工要求,派遣至福利院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福利院是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与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

第五条 福利院人事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编制的核定,并负责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录用

(一) 试用的确定

第六条 福利院根据需要向公司提出用工申请并提交《劳务派遣员工需求表》(附件1)。

第七条 人员的招聘

一、 公司根据招聘需求整理招聘人员岗位、人数、人员基本条件、待遇、招聘完成时间等信息资料。。

二、 利用公司现有的招聘网站、公司固定和流动招聘网点、现场招聘、熟人推荐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录用程序

一、 确定初选人员时,应根据需求职位要求对应聘者基本信息和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后,确定初录人员。

二、 确定初录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应聘人员信息表》(附件2)和应聘人员应聘相关资料提交XXX儿童福利院审核后同意后试用上岗。

三、 劳务派遣公司推荐的人员多于单位需求时,由合肥市儿童福利院进行考试或面试。

四、 考试或面试按福利院相关规定进行。根据考试或面试的成绩,结合单位需求的人数,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确定试用人员。

第九条 确定的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试用期时,由用工单位决定,但需报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条 试用期间的工作由福利院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试用考核

试用期满前,福利院应组织考核(考核方式自定),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试用期工作表现,在试用期满前3天,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二) 正式录用

第十二条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的试用情况,福利院应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确定的录用人员名单,签定《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第四章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试用前,公司和福利院应对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劳务派遣公司主要培训内容为劳务派遣情况介绍,安全防范,劳动纪律,法律法规等。福利院主要培训的内容为单位概况,所属单位职能,员工行为规范,基本管理制度,岗位技能知识等。

第十五条岗前培训是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员工定期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岗位职责、岗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岗位相关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定期组织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各类专业培训,培训的时间、方式、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培训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在中标总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和培训人员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章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

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

一、不需连续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日每日工作8小时,上午8∶00~12∶00 ,下午2∶00~ 6∶00 。

二、因工作特殊性,需连续作业的岗位,实行轮班、值班制。工作时间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福利院根据要求制定,按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但每班总时间原则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条上下班实行签到(打卡)、请销假制度以及合肥福利院有关上下班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考勤制度的监督,考勤制度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一面重要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员工假期种类

一、劳务派遣人员每月4天假,具体休息时间根据工作情况制定,不安排连休。

二、劳务派遣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待遇,为有薪假期。如在期间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三、劳务派遣员工连续或一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30天时,福利院有权拒绝使用。

四、劳务派遣员工需要休假应提前申请,由公司现场负责人和福利院沟通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六章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绩效考核按照月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以月度为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指标按照福利院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与其薪酬和续聘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不合格不发绩效工资。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三次不合格的,给予解聘处理。

第七章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福利管理

(一) 劳务派遣员工薪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岗位现设三类,分别为:医生、康复治疗师、护理员。

第二十八条 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由公司委托公司代发。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和绩效等,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医生2000元、康复治疗师2000元、护理员1500元,自试用期开始日起按实际工作天数核发(按每月30天计算),试用期不享受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和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录用后薪酬标准根据岗位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医生基本薪酬3400元;康复治疗师基本薪酬3300元;护理员基本薪酬1600元。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录用后薪酬结构组成如下:

一、固定收入:基本薪资。与劳务派遣员工岗位对应,是计

篇二:儿童福利院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儿童福利院聘用人员绩效考核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院内部管理,根据福利事业管理中心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制定儿童福利院绩效考核通报制度。

一、检查人员为儿童福利院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检查时须有2人及以上人员参加检查。

二、当月每违反以下1条规定扣10元。出现以下1次行为的,当月不得评为优秀及良好;出现2次及以下行为的,当月不得评为合格。月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季度考核不予评优;月度、季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予评优。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窜岗、滋扰、打盹、玩手机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或旷工半天以上;

3、打骂服务对象,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的;

4、无故不参加中心、部门安排的会议和学习,或在会议和学习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的;

5、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的;

6、责任卫生不达标未及时改正的;

7、浪费公物情节属实者;

8、未经许可擅带外人进入中心,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9、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入中心或在禁烟区吸烟的;

10、未按照交接班程序规定交接班的;

12、未经管理人员允许,擅自离岗的;

13、玩忽职守造成儿童意外伤害较轻的;

14、未按照日常抚育规定进行操作的;

15、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福利中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三、发现以下行为的予以辞退。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中心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通报公示3次以上的;

3、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达3天或旷工1天以上的;

4、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通报公示2次以上的;

5、在中心内赌博、斗殴、互相打骂、酗酒滋事的;

6、打骂服务对象,造成影响极坏的;

7、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

8、偷窃中心或他人财物的;

9、隐瞒儿童意外事故发生的;

10、一年之内通报公示超过12次的;

11、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的;

1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出现如下情况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月累计事假5天,病假7天,不参加月度考核;季度累计事假15天,病假21天,不参加季度考核;年累计事假60天,病假3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

篇三:福利院院民行为规范

XX社会福利中心

供养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入住供养人员必须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打骂侮辱工作人员和各组组长,服从安排,服从管理,不

儿童福利院规章制度

无理取闹,若有违反,扣发供养人员当月零花钱10元。

第二条 供养人员要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不准打人,不准欺辱弱小,对于打架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一次性扣除当月零花钱30元,并全额承当被打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工作人员教育后如有再犯则调换至其他福利院供养,对于屡教不改者立即送回原籍安置。

第三条 互相尊重,友好文明相处,遇事冷静处理,及时向工作人员汇报,不得骂人,对于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仍然互相谩骂的双方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零花钱5至10元。

第四条 供养人员应主动参与力所能及的院内劳动,搞好室内外卫生和个人卫生;积极参与院内统一集体劳动;由组长负责对院民每天的劳动情况和责任区域内的卫生进行考勤。不参与集体劳动一次扣发零花钱10元,一个月三次以上不参与个人公共区域打扫与卫生保持扣发当月全部零花钱30元。

第五条 爱惜他人劳动成果,不乱丢烟头、杂物,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每位院民拥有监督权,一经发现毁坏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由造成毁坏的人负责恢复干净,并负责被毁坏区域三天的卫生保洁和打扫工作,如有不从按本规范第一条强制执行。

第六条 爱护公物,珍惜院内发放的一切物质,不得损坏公共财产、不得将院内发放的物质转卖或赠送他人,一经发现一律照原价赔偿。

第七条 院民请假应严格执行我院的请假销假制度,到工作人员处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离院,私自外出,一切责任自负。院民在请假外出期间,参与非法活动和出现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积极参与院内组织的学习和会议,不无故缺席,参与过程中要尊敬他人发言不大声喧哗,不辱骂他人,不无理取闹,做到文明礼貌用语,恭恭敬敬发言。

第九条 严格遵守院内作息时间,按时归院,对于来访亲戚要在工作时间内探访,并主动到工作人员处登记;按时就餐,因院民自身原因造成的错过就餐时间,后果由院民自负。

第十条 树立健康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不躺在床上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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