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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施工合同范本

时间:2017-03-3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吉林省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ass="txt">工 程 分 承 包 合 同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2012 年4 月21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甲方珲春市所承包的所有工程 工程地点:甲方珲春市所承包的所有工程 工程内容:内外墙抹灰工程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内外墙抹灰工程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4月21日竣工日期: 2012年10月 31日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部、企)规范的合格标准。

五、 承包形式: 清包工

六、 合同价款

内墙 8元/M2 (按实抹灰际面积结算)外墙 10元/ M2 (按实抹灰际面积结算)

七、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月形象进度完成付款 70 %,工程验收合格,承包方提交合格

的竣工资料、经双方正式结算完毕后,承包方提供发票和相应手

续后支付至 90 %,余款按建设单位拨款比例支付。

八、 合同文件的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合同语言:汉语

2.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

3.适用标准及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设

计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二、 图 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套

三、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2.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时间:

四、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保证措施: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费用承担:

五、 安全施工

1.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和责任

执行甲乙双方另行签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防火管理协议。

2.承包人提供的条件和责任:

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等)。

六、 质量与验收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接受工程监理和发包人指派的质量管理

员的监督和检查,并在交工结算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或竣工图。

2. 如乙方按合同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甲方质量管理细则

进行处罚,一般情节罚款100--500元,严重情节处罚500--1000元,

直至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篇二: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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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合同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对工程合同备案及履行信息的使用、不良行为的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工程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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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

直接发包的施工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条 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或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十一)工期调整的要求;

(十二)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十三)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十四)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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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应依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办法,计算承担的风险费用。承包人承担5%的材料、燃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发包人承担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的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做出的政策性调整。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制度;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应该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对住宅及学校、医院等涉及重大生命安全工程,实行质量安全成本监管制度,具体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十)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项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的合同方式。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设备材料未及时供应、停水停电以及其他因素等引起的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变化,而造成工程价款变化的,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因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或反索赔。

补充协议和索赔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到原工程合同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直接发包的施工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参照国家的工期定额,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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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双方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自工程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项目分级管理规定到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合同备案。

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备案的工程合同。未订立工程合同或工程合同未经备案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备案现阶段采用书面备案的方式为主,网上电子备案为辅(工程合同电子备案细则另行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工程合同电子备案制。

第二十条 工程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可按合同类型相应提供):

(一)全部工程合同正、副本;

(二)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工程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合同价格是否与中标价格一致。直接发包的施工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二)工程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工程工期、工程质量的约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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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内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工程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原工程合同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工程合同,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解除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工程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再次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原工程合同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承包人权益,承包人可自工程合同备案之日起每两月或按工程进度实时在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合同履行数据。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承包人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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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吉林招标项目)合同建筑工程

s="txt">发包方(甲方):吉林修正医药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修正烧锅项目土建二标段提取车间、门卫、地下建筑、围墙、场内道路等13个单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施工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土建二标段提取车间、门卫、地下建筑、围墙、场内道路等13个单项工程

1.2工程地点:吉林省农安县烧锅工业园区北二路

1.3建筑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1562.94平方米,11 栋,最终以竣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1.4结构形式:(以施工图为准)。

1.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第二条 工程范围

2.1 承包范围:距建筑物外墙2米以内的土建、水暖、电气工程及甲方指定图纸范围内的工程。不含电梯工程、消防等工程。

2.2乙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2.3甲方分包工程及材料设备:

2.3.1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发电机组、通讯、有线电视工程、智能弱电工程,换热站设备安装、变电所设备安装,高低压配电柜设备,生活给水箱及变频给水泵等。

2.3.2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内,乙方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配合内容为提供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成品保护,并按时为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以及留出合理的工期,提供水电接口。

2.3.3若因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延误工期,费用由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2.3.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延误工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2015年9月 1 日;

3.2竣工日期:2016年 4月 30 日;

3.3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

3.4开工、进场日期说明:以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开工、进场日期为准。

第四条 误期责任

4.1如果乙方未能按上述时间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每延误一天向甲方缴纳工程结算款的1‰的违约金。

4.2乙方同意本协议所述工期,是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的规定及甲方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协议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

第五条 现场管理人员约定

5.1总监理工程师:

5.2 甲方代表:吕国君

5.3乙方代表:刘翰文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

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6.2乙方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质量通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遵循“工程计划,过程落实”的原则,防治质量通病的所有措施费用均包含在乙方价款中。

6.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未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合格标准,乙方承担甲方相应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工程结算方式及其他约定

7.1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7.1.1依据《2009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7.1.2依据《2009年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7.1.3依据《2009年吉林省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7.1.4依据《2009年吉林省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7.1.5 依据《2009年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价定额》;

7.1.6依据《2009年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7.1.7工程施工图纸、双方商定的材料价格及造价信息下浮后进行计价。

7.2价差的调整

7.2.1人工费:土建、水暖、电气(90) 元/工日;装饰工程 (90)元/工日。

7.2.2土建主要材料:

7.2.2.1商品砼及商品砂浆钢筋、水泥、陶粒砌块、红砖、苯板、挤塑板等主要材料按施工期间《当地造价信息》当月价格下浮(7)点,进入工程结算;

7.2.2.2商品砼及商品砂浆工程量按竣工图纸的实际使用部位计算工程量。

7.2.2.3防水材料、瓷砖、新型材料等甲方认质认价定品牌,进入乙方结算。甲方认质认价定品牌的配套工程进入乙方结算,结算时只计取税金(农民工保证金由甲方进行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乙方进行缴纳)。

7.2.2.4土建其余材料执行定额,不找材料差价。

7.3水暖、电气工程的主要材料:给排水管材、水泵阀门、电缆、电缆桥架、开关插座、避雷针等主要材料按施工期间《当地造价信息》当月价格下浮(7)点,进入工程结算。其它材料执行定额,不找材料差价

7.4机械费执行定额,不找市场差价。

7.5辅助材料、模板周转材料及零星材料执行定额,不找材料差价

7.6各分项工程综合费率的具体标准

7.6.1土建工程按直接费乘以(10)%计取(含税金等一切费用);

7.6.2装饰、装修工程直接费乘以(10)%计取(含税金等一切费用);

7.6.3水暖、电气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乘以(安全文明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50)%计取(税金按现行文件执行)。

7.6.4暂列金额;不计取。

7.7总承包服务费:分包施工单位无需向乙方缴纳配合费用。

7.7.1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整体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进行管理及协调施工顺序、内业归档、报验工作,提供标高、照明。

7.7.2乙方必须无偿为甲方分包的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及脚手架等的使用,以及垃圾清运、安装洞口修补等,对分包单位使用水、电给予配合协调,分包工程水、电费由分包单位承担并向乙方交纳,甲方给予协调。

7.8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有关规定乙方缴纳。

7.9不计取:冬季施工费、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赶工措施费及远征费。冬施费以实际发生有三方签字盖章的方案为准。如因乙方原因拖延了工期,造成的冬施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7.10工程结算的其他约定

7.10.1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同意不再执行其他现行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任何文件,施工期间国家及省市新出台有关结算文件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7.10.2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乙方因赶工而采用各种措施不作为结算依据。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冬期施工方案除外、甲方要求赶工的措施除外。

7.10.3乙方因措施费方案要求需要添加外加剂,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且监理、甲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甲方合约审核部门审定价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结算。

7.10.4水费、排污费、电费、安全生产措施费、文明施工(增加)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其中:水费乙方按定额规定承担费用)

7.10.5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单项累计5000元不调整,超过5000元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按规定计取,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单项事物发生之日起10日内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程部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需拍摄照片为附件,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内容必须包括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预算,否则视为乙方让利不进入工程结算中)。

7.10.6 甲方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工程量清单由乙方(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吉林省施工合同范本)负责,乙方自行办理招投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7.10.7土方工程不执行定额结算,执行市场价格。

7.10.8 定额中没有而实际工程发生的项目,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结算。

7.10.9工程结算让利:乙方承诺在竣工结算时按甲方最后审定值的基础上,向甲方让利(2)%作为双方结算款。

7.10.10本工程中标单位在签定施工承包协议前,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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