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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合同范本

时间:2017-04-0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论合同定金的性质及适用

一、关于定金的性质

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及当事人来说交付定金的目的,定金的性质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以下种:

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

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第项和经济合同法第条都规定了定金制度。然而我国法学界对定金的性质,却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定金的性质为违约定金。也有的认为,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是我国定金一般应具有的性质,不同意将我国法律上的定金解释为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

我们认为,就定金的具体性质而言,自应以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我国法上的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解约定金。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首先,反对将定金解释为解约定金所提出的经济上的理由已不存在,这是

受预付款后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后果,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正因为定金与预付款有着不同的性质,因此在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款项时,应当分清该款项是预付款还是定金。确定该款项的性质时,应当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实质内容为准,而不应仅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写定的名称为准。例如,合同中约定一方应交付定金若干,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该款项抵作赔偿金,另一方不履行时应返还定金,这里的定金应认定为预付款。反之,当事人虽约定交付预付款若干,但约定交付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立约定金合同范本)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加倍返还,则该款项应确定为定金,而非预付款,如果对于当事人约定预交的款项难以确定为定金还是预付款,则应从轻确认为预付款。我国学者通说认为,定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效力,即第一,证明主合同的成立;第二,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有预先给付的效力;第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应承受定金罚则。其主要效力在于定金罚则上。承受定金罚则,也是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这一点上说,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是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这与违约金相似。因为违约金也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是一种合同责任方式。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违约金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也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其担保效力也大大弱于定金的担保效力。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有定金约定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

(一)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认定定金合同有效成立。交付定金的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交付定金时,是否可适用定金罚则?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付定金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交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此类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只需偿付违约金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交付定金的一方交付了定金,虽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交付,但只要接受定金一方未

提出异议并接受定金,即也是给对方一种保证履行合同的明示,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新的要约与承诺,原合同仍然有效,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仍要适用定金罚则。上二种观点尽管都有一定道理,但都忽视了定金合同的特点,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为可取。但后一种观点,既认定为双方达成新的要约与承诺,却又认定原合同仍然有效,未能说明是否按原约定的数额适用定金罚则。我们认为,如果双方仅有交付定金的协议而未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尚未成立生效,当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但却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应当认定为双方已就定金的交付时间协议变更,其后一方违约时仍应适用定金罚则;而若交付定金的一方是在合同履行后才向对方交付的,则该款项不能认定为定金,对双方都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未按约定的数额交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又接受的,则应当认定为双方就定金的数额协议变更,其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皆应按变更后的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

(二)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都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应当说明的是,当事人有关交付定金的约定往往在主合同中一并记明,而并不另订立一个合同。即使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也不是主合同的内容,仍然为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因此,定金条款的效力不能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定金条款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时,主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而已。

(三)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广义的不履行也包括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能否也适用定金罚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年月日)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场合,应按未履行部分的比例来适用定金罚则。对此有人持有异议,认为定金罚则不能分割适用,而应以全部定金数额作用于任何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定金是以当事人给付的全部定金数额来担保合同履行的,不完全履行合同既然属于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情形,定金当然就应以其全部数额发挥作用,况且部分不履行与不正确履行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与定金的性质不符。如前所述,我国法上的定金应为解约定金,只能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才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实际上是以定金的数额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篇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范本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

篇三:签定金合同需谨慎履约定金变订约定金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签定金合同需谨慎 谨防履约定金变订约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

2015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意见】

成都精英律师团 都燕果律师专业意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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