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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合同范本

时间:2017-04-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国际货运代理合同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托方:广州欧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 伟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704室邮编:510623 联系人:李 伟

电话:86-20-38012377 传真:86-20-38012390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空运运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同意支付相应的海运、空运运费、包干费及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而垫付的其他费用等。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专门订舱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

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和包干费金额和预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别要求。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及相应费用等事宜。

五、因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等内容不实等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而对第三方履行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航班、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等与甲方所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乙方的前述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船舶驶离港、抵港等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双方办理有关订舱事宜等的参考。

七、根据业务的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空运运费、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前述款项及费用可采用包干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也可在包干费外另行结算。甲方同意以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并不得以乙方是否已与第三方结算完毕作为付款的抗辩。

八、乙方应积极、谨慎、安全地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业务,若因故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对于因甲方的原因或货主的原因而在超过截止接单日要求加载货物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单上注明。否则,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十、甲方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有更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因变更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具体事项,根据甲方的每票委托书而定,具体每项业务的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期限,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二、乙方须在每月日前与甲方核对上个月帐单,甲方须在每月日前向乙方进行支付上月发生的所有款项.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第三人付款的,如第三人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支付义务和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根据国际相关公约或提单背面条款为准。

十六、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一年 。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报价及结算单;

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 (章) 乙方:(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年 月日年 月日

篇二: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地址 : 邮编:

乙方:

法定地址 : 邮编: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检、装箱、转运、快递、代垫代付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甲方应及时送交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遇有关费率调整,可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前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及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11、甲方同意货物出运或进口到厂后,以一票一结的方式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每车皮21200)由淄博火车站至绥芬河(DAP GRODEKOVO)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支票或电汇的方式付给乙方。

12、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臵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迅速办理各项委托事宜,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发生的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16、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长年有效。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篇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协议编号:

国际运输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青岛华泰鸿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

1.1 甲方因生产和经营之需,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操作。

1.2 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名义在本协议项下的操作,均应认为是代理甲方进行,其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的业务,无论相关业务单证中载明的托运人是否是甲方,甲方都将作为本合同的相对方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确保其所发货物的合法性,且外包装完好无损。

2.1.2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委托代理运输的资料。如需委托乙方报关,甲方应根据进出口合同的要求,按时提供委托报关所需的全套单据,做到单证内容准确,单、单相符;单、货一致,遇有特殊情况需有特殊合同要求说明。

2.1.3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代理运输服务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以下内容:

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件数;货物的起运地、收货地址及甲方经办人员的名称、联系电话;货物的提货地址、提货时间、卸货地点;收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的详细资料。

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电话委托,若甲方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不能书面委托,可预先电话委托,并应在后补书面委托上注明。

2.1.4 甲方应在约定的装箱仓库按约定的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出口货物以备乙方装运,同时提供准确的装箱地址和相关资料。

2.1.5 甲方负责货物包装,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运输工具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

甲方货物包装不适应运输工具或者货物特殊属性、主管机关标准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1.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甲方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及其他信息,甲方承担未如实申报的全部责任。如果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甲方应当确定该危险品等级并书面告知乙方。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2.1.7 如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全、单货不符、货物不齐等原因造成的清关延误、退载等所有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2.1.8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代理费、乙方代垫的运费及所有相关费用)。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根据与甲方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提货、送货、仓储、订舱、报关、商检及陆路运输等物流运输代理服务。

2.2.2 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完成报关、订舱、运输等工作,随时与甲方保持信息沟通,密切合作,使货物运输顺利完成。

2.2.3 如遇报关单证不全、单货不符、包装不符合海关规定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协调解决,货物装运后书面通知甲方相关离站时间、到达时间、提单号、提单日期等资料。

2.2.4 工厂装货时,负责安排性能良好,适于装运甲方货物的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约定装货地点,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甲方。

2.2.5 为了履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事宜,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效力及于甲方。同时,除非甲方有明确相反的指示,乙方有权选择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为委托人这一事实。

2.2.6 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特别授权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如果乙方代为垫付任何费用, 则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乙方垫付的款项。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

3.1 甲乙双方的业务按本协议附件列明的价格进行结算,甲方每次委托乙方代理运输后应立即将该票货物的费用明细(账单)交由乙方进行确认。

3.2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每____天结算一次。具体操作方式为:

3.2.1 乙方应于每月(即:结算当月)____日之前,将上月每笔发生的所有费用以账单形式送达或传真甲方,甲方收到账单后,应立即对费用账单进行确

认,并将签字盖章确认后的费用账单回传给乙方,之后应将签字盖章的账单正本交给乙方。(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账单后3日之内确认,有异议亦应在收到账单之日起3日内提出)。

3.2.2 乙方应不晚于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之日,向甲方开具发票。乙方所出具的发票仅供甲方财务做帐用,不作为甲方支付费用款项的凭证。甲方实际支付有关费用的证据以甲方资金进入乙方帐户或乙方实际收到甲方款项为准。

3.2.3 本条所约定的费用结算期限附有限制条件,即:乙方给与甲方_________万元的信用额度,如果甲方当月委托乙方办理运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高出该信用额度时,对于高出部分的款项,甲方应立即全部付清,而无权再享有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期限,并且甲方在高出其信用额度之后委托的所有运输代理业务,甲方均应立即预付全部费用。

3.3 如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费用确认通知或费用账单后3日内没有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或者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已经对费用确认通知或费用账单或发票所载金额的费用进行了确认,并以此作为甲方付款及结算依据。

3.4 甲方不得以对其应付费用中的一个或一部分费用有异议为由而延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没有异议的费用按约定支付给乙方,有异议的费用只能作为正常支付费用以外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3.5 当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修改费用标准时,在双方达成价格修改协议之前发生的业务,仍然按照修改之前的价格标准进行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变更费用标准的通知后三日内未予确认或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同意该费用标准变更。

3.6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费用,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在费用结清前拒绝向甲方交付提单、海运单、报关单、核销单或其它相关单证,并暂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直至乙方付清欠款,对此乙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保密

4.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况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漏给第三方。

4.2 在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双方同意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秘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为止。

第五条:风险划分及赔偿

5.1 在运输过程中,如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货物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货物在乙方负责运输的途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污染,乙方应负责与货物出险处或货物中转处的有关部门办妥相关的货运记录,并需通知甲方。

5.2 如货物出现保险事故,由甲方负责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或相关责任方索赔,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3 在乙方负责运输的过程中,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缺少,乙方不承担责任:

5.3.1 甲方或收货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5.3.2 货物由于自身缺陷或自然损耗、包装不当造成的;

5.3.3 不可抗力造成的。

5.4 如果货物的损坏、丢失或延误系由承运人(航空公司、船公司(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合同范本)、陆运公司等第三方)造成的,可以由甲方授权乙方出面以甲方的名义向承运人索赔,在赔偿未付之前,甲方无权延缓或拒绝支付乙方相应费用。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快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包括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以及该时间阻碍通知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6.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缓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少其负面影响。

第七条:合同的有效期、修改、延展及提前终止

7.1 本协议应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为本协议签订日期。

7.2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7.3 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顺延一年。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30日前通知对方。

7.4 协议的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况,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7.4.1 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协议有关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不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7.4.2 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并在十四天内该程序未被撤销。

7.4.3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7.4.4 前款所述的书面通知中列明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理由。自该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终止。

7.4.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双方于解除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8.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九条:其他

9.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随时增加补充条款,经双方盖章后该协议的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附录《代理费用标准》也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甲方指定、,乙方指定 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凡上述人员从事本协议有关的业务,均视为代表甲方和乙方。

9.4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传真均为甲乙双方相互寄递文件、账单、通知的指定地址、传真,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文件、通知、账单不能送达,由责任方自负。凡乙方按上述地址、传真寄递给甲方的材料,均视为甲方已接收,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9.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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