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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做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子鉴定机构

时间:2019-02-2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私下做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深圳市坪山读者刘小姐陈述:   我有一个打工的姐妹真可怜,跟他男朋友未婚就生下一个女孩,但男方父母不承认小女孩,认为小孩不是他们儿子的。女方没有其他的男朋友,孩子不可能不是他的,为了证明孩子是他的,女方想去做亲子鉴定,但她不知道怎样去做亲子鉴定。如果私下做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所以,你那个姐妹自己去做亲子鉴定是无效的,但她可以在将来诉讼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亲子鉴定。
  
  二、性骚扰的精神损失费如何赔偿?
  
  茂名市读者周先生陈述:
  我所在的公司有一名男员工在酒后对一名女工进行性骚扰,但并未得逞,事后,那位女工向男同事要求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写了协议书,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缠。一个月后,那位女工又找男同事索要赔偿费,男同事称这次我又没骚扰你,你为什么还要我赔偿呢?女工说你害我没脸见人,所以还要赔偿。男同事没有理睬那位女工,于是,那位女工开始上告法院,希望继续得到赔偿。请问,我那位男同事该不该继续赔偿那位女工精神损失费?性骚扰的精神赔偿如何计算?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吗?盼回复。
  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该名女工再次赢得经济赔偿的把握不大,你的男同事可以积极应诉。
  
  三、公司私订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江门市读者区先生陈述:
  最近,我在职公司组织旅游慰劳员工,但本人觉得像一场交易,因为在出发前,公司要求每人在一张声明上签名,声明的内容大致为:本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旅游经费为3000元,由公司出资,但员工在旅游回来半年内提出离职,需按原价赔偿旅游经费。
  请问:这种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由于工作不顺心,我不能保证在未来的半年内不跳槽,如果真的跳槽,我是否要交纳此笔费用?
  答:1.《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也就是说,享受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利。
  2.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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