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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法疑难问题研究【浅议基层法院执行疑难问题】

时间:2019-02-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浅议基层法院执行疑难问题 ? 当前,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优生态、惠民生、防风险,清理“僵尸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办案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2015年,各级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难”情况仍比较突出,处处给执行工作带来困扰,部分生效裁判因为执行不力、执行失范等多种原因加剧了执行难。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向执行难宣战,在两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发出了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集结令”,吹响了向“执行难”发起总攻的“冲锋号”。本文试以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为研究对象,剖析基层法院执行疑难问题及其成因、解决方法。

一、基层法院面临的执行疑难问题 (一)交通事故赔偿、刑附民赔偿案件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赔付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事故发生的概率也随之升高,赔偿标准也越来越高,而交强险的收费标准和赔付标准还是十年前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假如事故中死亡一人,按照现行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就达到近50万元,这还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交强险只能赔付11万元,下余赔偿款车主或司机即便砸锅卖铁也承担不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案件很难执结。1、被执行人大多是还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2、一小部分被执行人出狱后,因文化素质低下,一般也没有能力找到好的工作,赚的钱是仅够养家糊口,因长期外出打工,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法官很难找到其踪迹。而申请人往往认为法院既然能判这么多,就应该全部执行,对于对方有无能力不多考虑。?伤残、病残、年迈等特困群体类被执行人案件难执结。在交通肇事中,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发生,自己也变成了伤残、病残之身,丧失了劳动能力,其生活也陷入了困境,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针对这些情况,执行法官也束手无策。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是年迈的老者,因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收入,也无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村委、学校等借款案件难执行,大部分是有关工程款的案件,公共建筑(主要是办公楼房、道路)施工完毕后,因上级财政拨款有限,他们往往是欠着工程队的钱或者向银行贷款,还贷期限到,往往无法履行。还有部分因案件的执行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些行政领导直接插手干预,阻碍执行,主要是一些直接影响到本地经济繁荣的大中型企业。

(二)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人难找 基层法院80%的被执行人属于农民身份,无固定职业,外出谋生,行踪不定,难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财产更是无法处置。另一方面,当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多,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一定时期内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带动作用,但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导致社会矛盾不断积累,进一步造成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

(三)被执行财产难查难动 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采取隐瞒、转移财产、逃避等等手段阻碍执行。在原告准备起诉时,就迅速转移财产,等到审判生效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部分被执行人等审判书一生效,立即逃之夭夭,外出躲债,执行法官难寻其行踪,这也是执行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比如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拒不搬出房内财产,或直接让老人居住,车辆转卖不过户或租用给他人在偏远地带行驶无处扣押拍卖变现,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价值远大于执行款无法执行。尤其是农民外出打工者越来越多,作为被执行人将财产隐匿、转移后离开家乡,逃避执行,给执行工作造成困境 (四)被执行人采取闹、访对抗执行。被执行人阻碍执行最常见的方法就是辱骂、围阻,或殴打、陷害执行人员。比如被执行人系老年人和农村妇女案件,儿女纵容父母到法院采取吃住法院,反正不回家,扬言要死在法院以挟法院办案人员,女人采取跪躺拦截法院执行车辆,要么采取上访、闹访给法院及执行人员施压。

二、基层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债务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故意隐瞒、转移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一旦法院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就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促使执行财产难动,加之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二)立法滞后,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 现阶段法院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三)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 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际执行中碰到困难。

(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案多人少 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
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
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加之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而法院执行部门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使执行人员不堪重负,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五)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联动机制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例如有的银行在同一系统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有的的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通知后,不如实提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或利用执行人员办理有关签字手续的间隙扣划被执行存款偿还到期借款,或是通知被执行人办理转账手续转移财产;
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三、基层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方法 (一)?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相比较,有难度大,耗费人员精力多等特点。执行一个案件所花费的精力也往往是审理一起案件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是关键,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 ?“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拒不履行判决和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 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大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对于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人民法院都应严格审查,以防止谎报、迟报、甚至诬告陷害等情况的发生。对于举报属实的,即使案件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执行的,对举报人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此外,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从而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四)对于被执行企业法人确实无力支付执行款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是尚能维持一定的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采取以其固定资产为担保,暂缓执行的方法。因为在这样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固定资产,并能维持一定的生产经营,对于这些企业,人民法院在对其执行时,可在其提供执行担保的情况下暂缓执行。如果企业效益好转,便可恢复执行,如果经营状况继续滑坡,则可执行担保财产。第二种:是饱受各企业间 “三角债”之苦的企业。对于此类企业,如果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种:是那些技术落后,产品陈旧,恢复无望,已经长期停产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让其尽早破产。因这部分企业已然恢复无望,其固定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折旧,加上一些人为的资产流失,企业的财产只会减少,不会增加,愈早破产,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会愈少,如果一拖再拖,资产流失殆尽。那么申请执行人将会损失惨重。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果出现被执行人应该破产的情况,应当注意做好对有关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并说明利害关系。顺利进入破产程序。

综上所述,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必须长期坚持学习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只有这样执行难问题才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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