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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重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人数

时间:2019-02-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在剖析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监督模式的基础上分析7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诸多改进之处,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笔者管见。   [关键词]新公司法 监事会 重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模式选择
  
  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经营权通常是由公司所有权人选出的代理人享有,公司代理人行使管理权使得他们有自由决策的权利,这种自由决策的权利要求他们相应的履行与其身份相符的责任。然而,公司代理人行使自由决策的权利并不总是为了所有权人或公司的利益,很容易产生代理成本的问题。而代理成本的产生也正是由于公司代理人没有受到来自公司其他方面的压力,他们很容易以股东和公司其他人员的利益为代价从事规避行为,因而对公司代理人行为的监督就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环。为控制公司代理人的自私对待行为,世界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综观各国立法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公司法为代表的“一元制”模式,公司内部只设董事会,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职能需由独立董事行使。在“一元制”模式下,董事会既是公司的管理机构,又是监事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的“二元制”模式,在股东大会之下,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在“二元制”模式下,公司的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再有就是所谓“折中制”,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是否设立监事会由公司自己选择,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由监事负责对公司业务和会计事务进行检查监督,但监事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折中制”的典型代表是法国及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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