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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互联网金融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材料汇编】 2018非法集资最新消息

时间:2019-02-1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 ?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5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各类交易所、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投资理财类机构等8个领域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下发了工作实施方案。从我县情况看,2013年至2016年4月末,全县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共立案102起(占全市非法集资犯罪立案总数的37.36%),破案75起,逮捕72人,移送起诉50人,涉案金额4.25亿余元,受害群众近万人,县域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仍然较大。为深入贯彻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县主要领导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相关批示要求,做好我县互联网金融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 ? 二、工作方案 (一)开展专项整治 县处非办根据省政府下发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个风险领域,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各类交易所、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投资理财类机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0个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梳理,确定了由县金融办、人行、维稳办、市监局、农工办、住建局分别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详见附件)。

1.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县金融办牵头,围绕《江苏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重点排查: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
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网贷机构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

2.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由县金融办牵头,围绕《江苏省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重点排查: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等。

? ? 3.各类交易所。由县金融办牵头,围绕《江苏省各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主要排查违规开展业务的会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在省外注册但实际运营地在我县的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未经批准违规开展业务的交易场所。

4.股权众筹业务。由县金融办牵头,围绕《江苏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重点排查: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

5.互联网保险。由县金融办牵头,围绕《江苏省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重点排查: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行为;
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的行为;
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

? ? ??? 6.投资理财类机构。由县维稳办牵头,围绕《江苏省投资理财类机构风险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重点排查:名称中含“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资本管理”、“金融服务”等字样的机构;
经营范围中包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等经营项目的公司;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冠以“小额贷款、担保、典当、农民资金互助、农村资金合作”等名称的机构。

??? 7.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由县市监局牵头,围绕《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重点排查: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广告;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广告;
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广告等。

?? 8.非银行支付机构。由县人行牵头,围绕《江苏省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重点排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跨机构清算业务和无证机构支付业务。

? ? ??? 9.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由县住建局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县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进行风险排查、处置。重点调查企业出资人资金实力、开发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出资人负债情况、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等,通过查看业务报表,实地进行走访等多种形式,排查房地产开发建设有无集资行为、集资金额多少、支付利率标准等,评估企业的还本付息能力并提出处置建议。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委农工办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围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风险调查,重点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业务风险情况,并做好风险评估和处置工作。

(二) 完善工作机制 ??? 围绕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对已明确监管部门的风险领域,由牵头部门落实监管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未落实监管部门的风险领域,由县处非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监管、整治责任。各牵头部门在做好风险排查和处置的同时,应加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探索解决风险领域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降低非法集资发案率。县处非办要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要探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百姓理性投资的有效途径。

? ? ??? (三)加强宣传教育 县人行、金融办、卫计委、教育局、住建局、商务局、经信局、农委、农工办、民政局、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将宣传常态化,制定本部门宣传计划并抓好落实,要经常性地在主管行业中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并严格要求单位员工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宣传部要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经常性开展宣传,组织县内微信公众号,推送宣传文章。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要加强以案说法宣传力度,通过录播电视节目解剖非法集资犯罪危害。县处非办要组织好宣传月活动,丰富宣传内容,积极探索更多百姓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成立xx县互联网金融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顾宇同志担任组长,副县长朱亚成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牵头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计划,组织业务骨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工作方案要于6月15日前上报县政府。

??? (二)抓好落实。各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专项整治工作要留有痕迹,注重保留工作底稿和影像资料,建立工作档案(单位自行存档一份、上报县处非办备案一份),以备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 ? (三)加强协助。各牵头部门对排查出的风险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并上报县处非办,由县处非办汇总上报县领导。对涉及面较广、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由县领导会办解决方案。县处非办牵头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微信群,各责任单位要安排至少一人加入微信群,以便工作安排及交流。

(四)强化督查。各牵头单位要在工作节点结束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县处非办每月上旬通报各牵头工作进展。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若相关工作未能通过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将严肃追究牵头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 ??? 附件:全县互联网金融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分工表 ? ? ????????????????????????????????? XX县处非办 ?????????????????????????????? 2016年6月6日 ? ? 附件 全县互联网金融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 内容 排查对象 排查要点 整顿措施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完成时限 1 P2P平台 1、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

2、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3、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

??? 4、风险排查或举报线索中发现的名单范围外的互联网网贷企业。

??? 1、网贷机构基本情况。

2、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

3、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情况。

3、网贷机构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等情况。

4、网贷机构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

5、对近年来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1、被认定为“合规类”的网贷机构,由即将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经营。

2、被认定为“整改类”的网贷机构,由牵头部门督促此类机构限期整改各自问题,并定期向县政府持续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及时依法予以处置。

3、被认定为“取缔类”的网贷机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

4、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网贷机构的资本和财务状况核实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金融办 宣传部 维稳办 发改局 经信局 公安局 财政局 住建局 人? 行 市监局 法制办 信访局 法? 院 检察院 通信协会 6月30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将排查报告、明细上报。

? 7月31日前完成甄别定性,并将定性结果上报。

? 9月30日前完成对各类网贷机构的分类处置,并对排查、处置、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10月15日前上报。

2 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 (1)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1、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

2、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

金融办 宣传部 维稳办 发改局 经信局 公安局 财政局 6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摸底排查情况、风险状况上报。

? 7月3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并上报。

序号 工作 内容 排查对象 排查要点 整顿措施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完成时限 — 1 — ? 2 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2、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3、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 (2)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5)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2、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1)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2)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3)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3、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管理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3、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根据县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金融办 住建局 人? 行 市监局 法制办 信访局 法? 院 检察院 通信协会 ? 10月31日前上报专项工作自查情况。

? 11月30日前上报全部工作总结。

? 3 各类交易所 1、违规开展业务的会员单位;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

??? 1、违规开展业务的会员单位。

??? (1)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

重点排查是否依法设立,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是否违反规定等。对检查发现的“非法”交易场所,依法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超范围经营交易场所进行行政处罚。

金融办 法? 院 检察院宣传部公安局 6月30日前将摸查情况及整顿方案上报。

序号 工作 内容 排查对象 排查要点 整顿措施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完成时限 — 1 — ? 3 各类交易所 3、在省外注册但实际运营地在我县的交易场所;

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

5、未经批准违规开展业务的交易场所。

?? (2)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

??? (3)开展的业务中存在对赌交易模式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

???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 ??? 自《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发以来,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在我县擅自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

3、在省外注册但实际运营地在我县的交易场所 ??? 部分交易场所为了逃避监管,采取省外注册、省内经营的形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将该类交易场所列入清理整顿范畴。

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 ??? 自国发〔2011〕38号下发以来,未经省金融办批准,省内各类交易场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我县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5、未经批准违规开展业务的交易场所 ??? 重点查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未经批准新增交易品种;
未经批准进行股权变更、分立、合并等行为。

???? 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非法经营的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 金融办 财政局商务局市监局法制办人? 行 通讯协会 ? 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材料。

? 12月31日前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上报。

序号 工作 内容 排查对象 排查要点 整顿措施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完成时限 4 股权众筹 1、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2、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4、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5、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7、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5、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

6、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

7、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 1、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

2、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3、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4、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6、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融办 宣传部 维稳办 发改局 经信局 公安局 财政局 住建局 人? 行 市监局 法制办 信访局 法? 院 检察院 通信协会 6月30日前完成摸底,并上报摸底工作总结。

? 10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和督查评估工作并上报。

? 12月3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工作并上报。

? — 1 — ? 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5 互联网保险 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 1、互联网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业务 ???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行为。

?? 2、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行为 ??? (1)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

??? 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保险业监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金融办 保险机构 人??? 行 市监局 公安局 法??? 院 ? 6月3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上报。

? 序号 工作 内容 排查对象 排查要点 整顿措施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完成时限 5 互联网保险 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 ??? (2)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的行为。

??? (3)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3、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1)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2)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

(3)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保险业监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金融办 检察院 宣传部 信访局 通信协会 ? 9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上报。

? 11月30日前完成全面总结并上报。

6 投资理财机构 ??? 1、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的初始排查对象名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供。

??? 2、对于不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在工作中根据舆情及群众反映增加。

1、名称中含“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资本管理”、“金融服务”等字样的机构。

2、经营范围中包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等经营项目的公司。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冠以“小额贷款、担保、典当、农民资金互助、农村资金合作”等名称的机构。

4、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群众举报反映较多的公司或个人。

1、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2、根据调查梳理的信息,初步掌握风险规模和底数,并对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处置。

维稳办 市监局 农工办 金融办 人? 行 法制办 宣传部 信访局 法? 院 检察院 民政局 商务局 6月30日前根据初始清单以及后续增补名单,对注册和运营在我县的民间投融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信息档案,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并上报。

? 9月30日前进行整顿清理,并将整顿清理情况上报。

— 1 — ? 序号 工作 内容 排查对象 排查要点 整顿措施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完成时限 7 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 xx本土网站、报刊、广告经营者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1、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监测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

2、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 3、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市监局 宣传部 住建局金融办 城管局 公安局 人? 行 信访局 文广新局 通信协会 6月底前完成摸底工作,并上报材料。

? 10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并上报材料。

? 12月31日完成全部总结报告上报。

序号 工作 内容 排查对象 排查要点 整顿措施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完成时限 — 1 — ? 8 非银行支付机构 ???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

??? 2、无证机构支付业务。

? ???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 ??? 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1)强化客户备付金监测管理,及时预警客户备付金安全风险,加大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2)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重点抽检业务不规范、风险问题较多且经营亏损较为严重的支付机构。

??? 2、无证经营支付业务 ??? 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 1、对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未尽职履责甚至与支付机构合谋的备付金存管银行,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强化备付金存管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损失的责任,必要时要提供流动性支持。

2、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 3、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过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提请人民银行总行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支付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建议撤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 4、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
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

人行 金融办 各金融机构 6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风险处置方案并上报。

? 9月30日前报集中清理、分类处置情况并上报。

? 12月31日前报专项工作总结。

序号 工作 内容 排查对象 排查要点 整顿措施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完成时限 ? 9 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 全县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 ??? 重点调查企业出资人资金实力、开发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出资人负债情况、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等,通过查看业务报表,实地进行走访等多种形式,排查房地产开发建设有无集资行为、集资金额多少、支付利率标准等,评估企业的还本付息能力并提出处置建议。

制定方案,分类处置 住建局 公安局 金融办 市监局 人? 行 宣传部 法制办 信访局 各乡镇场(新城、街道) 6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风险处置方案上报。

? 9月30前上报集中清理、分类处置情况。

? — 1 — ?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 ??? 围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风险调查,重点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业务风险。

??? 对法人守法意识较强、合作社经营风险可控的,本着鼓励金融创新、疏导民间借贷风险原则,引导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进行整顿规范,制定监管细则,严控资金互助规模,纳入日常监管。对法人动机不纯,投机目的较强,经营能力较弱的,坚决予以取缔。? 农工办 公安局 金融办 市监局 人? 行 宣传部 法制办 信访局 各乡镇场(新城、街道) 6月30前将排查情况、风险处置方案上报。

? 9月30日前将集中清理、分类处置情况上报。

? ? ? ? ? — 1 — ? ?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 1 — ?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对内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周密细致地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对外适度把握宣传口径,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稳定。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中的次生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
对持有金融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
对没有金融牌照、风险较小的,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化解;
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金融监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没有金融牌照、涉嫌恶意欺诈、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工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 1 — ?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 1 — ?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 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 1 — ? (三)股权众筹业务 1.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业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 1 — ?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监管要求。

— 1 — ? 4.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
省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省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省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活动 — 1 — ? 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各类交易场所及民间投融资机构是我省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三、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 1 — ?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各级政府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照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 1 — ?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一行三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组织领导。成立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省金融办、人行**分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维稳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省金融办、人行**分行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省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 1 — ? (二)部门统筹。按照国务院《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六个联合办公室,负责国家确定的六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增加全省投资理财类机构普查联合办公室和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整治联合办公室,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线上线下联动,同步开展工作。八个联合办公室的牵头部门分别为: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牵头负责P2P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分行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省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省金融办牵头负责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领域的专项整治,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领域的专项整治,省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省维稳办牵头负责全省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全省范围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市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解决“没娘的孩子无人抱”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 1 — ? (三)属地负责。各市人民政府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为落地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重点,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加强省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联合办公室的牵头部门提出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原则上,公安、工商两部门参与到各个分领域联合办公室。加强省级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条线管理单位要指导各市派驻机构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五)督促指导。省金融办负责制订全省的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订相应领域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工作,适时开展督查。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中国人民银行和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五、稳步推进,有序开展 我省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5月5日-5月20日) 5月10日前制订我省总体实施方案和八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5月15日前将总体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

— 1 — ? 5月20日前召开各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21日-7月31日)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清理整顿方案。各地各部门于7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风险状况和清理整顿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7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省领导小组。

(三)清理整顿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
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同时,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对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省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督查和中期评估。各地各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10月底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省领导小组。

(四)整章建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针对专项整治中暴露出的问题,各地各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 1 — ? (五)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2017年1月31日) 省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市、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市、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7年1月1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17年1月底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省领导小组。

? ? ? ? ? 江苏省P2P网络借贷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江苏省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苏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做到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规范优化市场环境,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

— 1 — ? (二)工作原则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表,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要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理清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 1 — ? 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严格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发〔2016〕11号)的各项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职责和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江苏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办公室”),由江苏省政府金融办和江苏银监局共同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维稳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通管局、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人民银行**分行,工商局、法制办、省网信办、信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建立日常联系机制,互通信息,督促、指导具体整治工作,共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选派 — 1 — ? 2-3名业务骨干,配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为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根据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的网贷机构基本数据以及新发现或新举报的信息,开展摸底排查、分类处置、落实属地维稳等工作,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明确职责分工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督导各市、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组织制定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
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网贷风险状况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判;
制定风险处置总体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江苏银监局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做好相关牵头工作,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代拟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原则、内容、措施;
与银监会沟通协调,做好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业务培训和专业指导工作;
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P2P网贷机构合作情况专项排查(排查方案另行制定)。

— 1 — ? 省工商局按照《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开展全省P2P网贷机构违法广告行为整治;
依法吊销经认定为取缔类的P2P网贷机构的营业执照。

人民银行**分行负责组织辖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与P2P网贷机构合作情况排查。

省公安厅负责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法制办、省网信办、省信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效推进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三)落实工作要求。

1、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按照统一布置,审慎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在各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

— 1 — ? 3、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一)排查目的 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对象 1、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发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2、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3、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 1 — ? 4、风险排查或举报线索中发现的名单范围外的互联网网贷企业。

(三)排查方式 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网贷机构基本数据统计,联合工作办公室收到后将及时发送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以此为基础,按照属地原则对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本辖区的P2P网贷机构进行专项整治;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由经营地相关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整治,注册地所在市做好配合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应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做到对本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摸底摸查,实现“一户一档”。

(四)排查内容 1、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2、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

3、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 — 1 — ? 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
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此外,对近年来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本辖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据此对本辖区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并将排查报告、排查明细上报联合工作办公室。联合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甄别定性、分类处置 (一)分类处置标准 分类处置标准具体包括: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
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
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 — 1 — ? 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甄别定性 各市人民政府按照上述标准,根据摸底排查结果、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本次排查范围内的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进行认定:一是合规类,即此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是整改类,即此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
三是取缔类,即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各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将认**果上报联合工作办公室。

(三)分类处置 分类处置措施:一是被认定为“合规类”的网贷机构,由即将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经营。二是被认定为“整改类”的网贷机构,由各市人民政府督促此类机构限期整改各自问题,并定期向各市人民政府持续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及时依法予以处置,联合工作办公室加强协调指导。三是被认定为 — 1 — ? “取缔类”的网贷机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同时,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网贷机构的资本和财务状况核实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市人民政府应对排查、处置、整改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将报告报送联合工作办公室。

五、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各市人民政府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将排查报告、排查明细上报联合工作办公室。联合工作办公室汇总形成全省排查报告,于2016年7月31日前上报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甄别定性阶段。各市人民政府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认**果上报联合工作办公室。

(三)分类处置阶段。各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各类网贷机构的分类处置,并对排查、处置、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送联合工作办公室。

联合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地情况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报告,于2016年11月底前上报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 — 1 — ? ? 江苏省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网信办 国家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2016〕112号),结**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省内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 (二)工作原则 ??? — 1 — ?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全面分析支付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乱象带来的风险隐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江苏省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开展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 依法依规,维护稳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整治工作。对涉及资金风险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置,讲究方法节奏,稳妥处置风险,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 落实责任,信用约束。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究无证机构以及为无证机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或接口的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通过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公示,让无证机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 (一)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 1、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一是强化客户备付金监测管理,及时预警客户备付金安全风险,加大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二是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重点抽检业务不规范、风险问题较多且经营亏损较为严重的支付机构。三是因地制宜采取监管措施,增强支付机构的 — 1 — ? “红线”意识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责任意识。对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未尽职履责甚至与支付机构合谋的备付金存管银行,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强化备付金存管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损失的责任,必要时要提供流动性支持。

2、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部署,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 3、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过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提请人民银行总行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支付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建议撤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1 — ? ??? (二)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 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
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 ? 三、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建立工作机制 — 1 — ? 在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组领导下,人民银行**分行作为江苏省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会同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单位成立江苏省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联合办公室”),省级联合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分行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四个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联络处设在人民银行**分行支付结算处。各省辖市比照省级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成立市级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联合办公室”)。

省级联合办公室主要负责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总体部署、信息沟通和统筹协调安排各项工作。市级联合办公室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完善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有效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 ???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职责分工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地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1)负责牵头处置辖内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的风险事件,在业务、维稳、信访、舆情等方面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督促辖内公安机关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 1 — ? 人民银行**分行及省内分支机构:
(1)负责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加大客户备付金专项整治和执法力度,查处和纠正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情况以及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客户备付金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

(2)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部署,组织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改变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的情况。

省级公安部门及各地市公安部门: (1)对辖内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做好辖内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的风险事件的敏感场所现场秩序维护。

2、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职责分工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地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江苏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本地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

人民银行**分行及省内分支机构:
(1)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对江苏省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中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工作;

— 1 — ? (2)分行营管部及各地市中心支行组织银联江苏省分公司、辖内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对辖内无证机构进行深入摸排,牵头制定辖区内整治方案,及时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行政认定意见,协调地方政府、公安、工商部门开展辖区内整治行动;

(3)在专项整治工作启动时,分行营管部及各地市中心支行组织银联江苏省分公司、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确保商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并做好交易后续业务平稳过渡;

??? (4)对违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5)人民银行**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供在相关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公布的无证机构名单;

(6)分行营管部及各地市中心支行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依靠并配合当地政府,稳妥做好相关资金风险处置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社会群体性事件;

(7)人民银行**分行牵头做好江苏省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研究完善省级联合工作机制;
分行营管部及各地市中心支行牵头做好辖内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研究完善市级联合工作机制。

— 1 — ? 省级工商部门及各地市工商部门: (1)根据人民银行**分行及省内分支机构查处无证机构的需要,配合提供相关机构及其业务合作方(如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等)的工商登记监管信息;

(2)依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有关情况,并将相关信息记于企业名下。人民银行**分行及省内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法联系的无证机构,经工商部门查证后,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惩戒;

(3)对经人民银行**分行及省内分支机构认定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对经人民银行**分行及省内分支机构提供的无证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省级公安部门及各地市公安部门: (1)对各参与单位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无证机构可疑线索进行梳理分类,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查处;

(2)对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无证机构及相关线索,在接到人民银行**分行及省内分支机构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后,依法积极稳妥开展查处工作。

中国银联江苏省分公司: (1)协助开展无证机构摸排、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有关交易记录、特约商户名单、机构代码等信息;

— 1 — ? (2)配合做好关闭无证机构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的各项工作,并协助处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交易纠纷和资金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3)在中国银联网站及有关公开渠道发布无证机构相关的公示、公告及经营警示;

(4)对违反中国银联规则的成员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 ??? (1)协助开展无证机构摸排、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有关交易流水、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

??? (2)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的,关闭相关通道,并负责处理整治过程中的交易纠纷和资金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 ? 四、工作进度安排 ??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工作。

??? 人民银行**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2015年客户备付金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监督备付金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强化客户备付金安全监测管理,全面排查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隐患,摸清风险底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 1 — ? ? (二)无证机构支付业务整治工作。

1、深入排查,制定方案 根据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首批重点机构名单(见附件),各市级联合办公室进一步摸排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摸排过程中新发现其他无证机构情况的,各市级联合办公室根据属地化原则进行处理,并报省级联合办公室。如涉及无证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或无证机构法人所在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应立即报省级联合办公室,由省级联合办公室进行统筹协调。

根据摸排情况,各市级联合办公室制定辖内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对象,整治步骤,针对整治对象开展检查、证据采集、信息公示、风险提示、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时间安排,操作方法和工作要求。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涉及风险处置工作的,还应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商户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以及相关业务、维稳、投诉信访、舆情等环节的维稳方案,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 各市级联合办公室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报省级联合办公室,汇总后,2016年7月31日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2、集中清理,分类处置 ??? — 1 — ? 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和责任追究工作,对无证机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方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集中清理、分类处置情况报省级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汇总后,2016年10月30日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 3、总结工作,完善机制 各市级联合办公室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省级联合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并附相关数据和案例。人民银行**分行及省内分支机构与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无证机构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各市级联合办公室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级联合办公室,汇总后,2017年1月31日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 ? ? 附件: ?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 首批重点机构名单 ? 一、涉嫌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 — 1 — ? 1.江苏优乐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江苏酷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皇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涉嫌无证经营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1.**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 2.**市民卡有限责任公司 3.**海通市民一卡通有限公司 4.**市市民卡有限公司 5.**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6.**市市民卡有限公司 ? ? ? ? ? ? ? 江苏省股权众筹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我省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众筹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 1 — ? “《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和《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股权众筹整治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我省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并重,为我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使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为江苏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原则 — 1 — ?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省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由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共同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参加,各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单位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股权众筹整治方案》的相关要求。

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
又要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 1 — ? (一)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工作要求 明确界限。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 1 — ? 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 1 — ?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分类处置。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
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工作方案 (一)工作组织 成立领导小组。为落实《股权众筹整治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动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由省金融办与江苏证监局共同牵头,成立江苏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人行**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各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苏证监局,各成员部门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日常工作联络员。

工作具体落实。专项整治按照属地原则,以市为落实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的各类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的金融平台开展摸排整治工作。承担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按照统分结合,层层推进的要求,以县(市、区)为落地单位,各市负责指导和督查县一级的执行情况。

— 1 — ?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要加强与证监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和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沟通联系;
统筹、协调我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的落实工作,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开展摸底排查、清理整顿;
跟踪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
对各地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会商,及时向证监会相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

省金融办与江苏证监局共同牵头负责我省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牵头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
加强对各市的指导,定期汇总全省互联网股权众筹整治工作信息;
为各市提供专业咨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业务性质认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根据《股权众筹整治方案》的要求对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处理;
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和总结工作。省委宣传部牵头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既要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报道,又要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引发的社会风险。省住建厅与省金融办、一行三局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摸底排查,业务定性和整治工作;
省工商局对全省注册登记的企业摸清底数,将与股权众筹相关的信息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相关的广告进行清理整顿。

— 1 — ? 省通信管理局对全省互联网网站进行筛选并将名单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建立互联网股权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省公安厅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省检察院和省法院要及时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省委维稳办和省信访办做好清理整顿过程中的维稳工作,防范处置过程中的风险蔓延。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各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对注册在本地区的各类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的金融平台开展摸底排查工作,设立群众举报专门渠道,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各市报送的专项整治工作动态,编制全省互联网股权融资整治工作简报,提供给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于7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摸底排查总结报告。

(二)清理整顿阶段。各市对本地区摸底排查中发现的互联网股权融资违法违规事项及时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各市要及时将分类处置工作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对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的及时介入,达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宣传部门做好舆情监控和正确的舆论导向,要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引发的社会风险。清理整顿中,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对各市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强化问责机制。清理整顿和督查评估工作于 — 1 — ? 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验收和总结阶段。领导小组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证监会。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

? ? ? ? ? ? ? ? 江苏省互联网保险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 1 — ?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和中国保监会等15部门《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防范化解互联网保险突出风险,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江苏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工作原则 明确责任,强化协作。江苏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整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积极支持互联网保险风险排查和问题整治,切实防范互联网保险风险跨区域、跨领域传递。

突出重点,广泛排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整治互联网保险经营重点领域风险,广泛排查江苏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其他突出风险和问题,有效打击、震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积极服务江苏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

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结合从业机构主营业务特征,区分业务条线实施专项整治。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纠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风险的常态化监测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

— 1 — ? 二、整治重点 (一)互联网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行为。

(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行为。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的行为。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二是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三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1 — ?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江苏省金融办和江苏保监局共同牵头,成立江苏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人行**分行、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高院和省检察院。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产保险领域、人身保险领域、保险中介领域和案件稽查领域四个工作小组。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江苏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制定江苏省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进度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向省政府、中国保监会和相关监管机构提出长效机制建设建议。

省金融办与江苏保监局共同牵头负责我省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其中省委宣传部牵头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省工商局对全省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摸底,将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信息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对全省互联网网站进行筛选并将涉及互联网保险的相关信息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省检察院和省法院负责对涉及互联网保险非法经营、非法融资等案件的及时处理。省委维稳办和省信访办做好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 1 — ?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 对互联网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风险进行排查。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排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查处整改阶段 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严肃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报告阶段 按照《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国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 1 — ?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细化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务求工作实效。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分类处理。坚持即查即改,及时化解风险和解决问题。

(三)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跨区域、跨领域、难追责的特点,做好上下沟通及内外协调,形成风险防范合力。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推动各有关部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及时积累总结经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测预警,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形成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

? ? ? ? ? — 1 — ? ? ? ? ? ? 江苏省互联网资产管理及 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我省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以下简称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 ?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工作措施要实的要求,通过取缔关停一批、督促整改一批、支持鼓励一批等措施,开展风险排查和规范整顿,规范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业务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风险和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同时,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等,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 1 — ?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

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目前尚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 1 — ?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管理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制 成立江苏省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维稳办、省发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部门参加。

— 1 — ? (二)总体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三)部门职责 省金融办:负责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等;
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业务活动的信息;
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业务进行整治。

人民银行**分行:配合省金融办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

— 1 — ? 江苏银监局:牵头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江苏证监局:牵头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江苏保监局:牵头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的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省经信委:牵头负责对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

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省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 1 — ? 省住建厅: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维稳办、省发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属地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业务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重点,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一)摸底排查。省工商局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省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省金融办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加强与相关省份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互通摸底排查情况。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省住建厅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各地各部门于 — 1 — ? 7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摸底排查情况、风险状况报省金融办。

(二)性质界定。对于摸底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省金融办会同人行**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本方案的分工安排,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负责人。

同时,各地各部门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报告。联合办公室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和督查,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
对于整治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及时纠偏,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此项工作于 — 1 — ? 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联合办公室组织对各市、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市、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7年1月10日前报联合办公室。

? ? ? ? ? ? ? ? ?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 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总局近期下发了《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 — 1 — ? 2016〕6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各市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依法履职,稳妥推进。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 1 — ?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   (一)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监测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各地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通管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银监会、省证监会、省保监会)   (二)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 1 — ?   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银监会、省证监会、省保监会)   (三)突出重点网站。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通管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银监会、省证监会、省保监会)   (四)突出重点行为。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 1 — ?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 1 — ?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市级人民政府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与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实现全省工商登记信息与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银监会、省证监会、省保监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银监会、省证监会、省保监会) — 1 — ?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各地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银监会、省证监会、省保监会)   (四)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五)工商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省工商局)   (六)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汇集各方面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省工商局) — 1 — ?   (七)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金融办、省住建厅、省通管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银监会、省证监会、省保监会)   四、时间进度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方案制定阶段。根据本方案总体部署,结合工商部门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此项工作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

— 1 — ?   (二)动员摸底阶段。各地工商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检索,摸清本地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的相关底数,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
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治阶段。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地工商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

(四)评估总结阶段。各市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送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 — 1 — ? 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

? ? ? ? ? ? ? 江苏省各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全省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突出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基本要求,防范化解突出风险,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交易场所监管长效机制,实现整治与规范并举,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 1 — ? 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会员单位存在违规代客交易、虚假宣传等,导致投资者投诉信访高发频发。鉴于目前对会员单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对当前存在问题的会员单位集中整治,消除风险隐患。

高度重视,深入排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排查各类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早发现、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分类处理,防治结合。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进行分类处置,做好风险评估,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把专项整治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各类交易场所的长期规范发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违规开展业务的会员单位。主要包括:一是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
二是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
三是开展的业务中存在对赌交易模式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自《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发以来,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在江苏省内擅自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

— 1 — ? (三)在省外注册但实际运营地在江苏省内的交易场所。部分交易场所为了逃避监管,采取省外注册、省内经营的形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将该类交易场所列入清理整顿范畴。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自《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发以来,未经省金融办批准,省内各类交易场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江苏省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五)未经批准违规开展业务的交易场所。重点查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未经批准新增交易品种;
未经批准进行股权变更、分立、合并等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江苏省专项整治各类交易场所联合工作小组,省金融办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人行**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参加。

(二)职责分工 — 1 — ? 省金融办:负责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等;
做好工作小组各项日常工作,与各单位积极沟通协调,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省委宣传部:督促地方媒体加强自我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不为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任何信息服务,规范舆论引导。

省工商局: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贵金属”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
对交易场所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
对检查发现的“非法”交易场所,依法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超范围经营交易场所进行行政处罚。

省商务厅:做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整治工作,引导商品现货市场规范发展。

江苏银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停止违规交易场所的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服务。

人民**分行:督促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法终止为非法交易场所进行资金划转。

江苏证监局:配合做好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指导工作,依法对非法证券期货进行认定。

省通信管理局: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依法对非法交易场所的网站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置。

省网信办:协调主要网站、论坛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及其会员、代理商、居间商进行广告宣传、业务推广、行情发布、信息发布。

— 1 — ? 省公安厅: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处置;
查处涉嫌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省法制办: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推进交易场所监管立法工作,规范有关权益和商品交易活动,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事项,逐步健全交易场所监管法规体系。

(三)属地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排查整治,并根据各类交易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维稳工作预案,妥善处理潜在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各市组**融、工商、公安、商务、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成立检查组,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进行全方位摸底检查,重点摸查是否依法设立,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是否违反规定等。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清理整顿方案。摸查情况及整顿方案于7月31日前由各市汇总后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根据各市摸排名单,联络各省有关部门,确认专项整治名单。

— 1 — ? (二)清理整顿。各市、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排查、检查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对违规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进行分类处置,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整改的认真整改,该规范的切实规范。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非法经营的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各地各部门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报告。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和督查,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
对于整治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及时纠偏,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验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专项整治中暴露出的问题,各地各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联合工作组组织对各市、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市、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7年1月10日前报省金融办。

? ? ? — 1 — ? ? ? ? ? ? ? ? ? ? ? ? ? ? ? 江苏省投资理财类机构风险 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 为促进投资理财类机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省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省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省委维稳办、省公安厅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在全省开展投资理财类公司专项调查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 1 — ?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当前,一些投资理财类机构不同程度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此引发一系列涉稳问题,对全省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投资理财类机构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和整治投资理财类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案件警示和宣传教育等制度,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营造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全面摸排、分层整治,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原则,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防范工作常态化、处置工作法制化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梳理摸清全省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数量,将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资理财类机构纳入监测范围,对存在风险隐患、苗头问题的及时通报、主动介入、规范整治,不断完善信息传递、工作衔接、案件通报等机制,逐步健全 — 1 — ? “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防控”的联合处置机制,切实化解金融领域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二、工作方法 各地全面梳理本地理财类机构的基本情况,重点调查以下四类:一是名称中含“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资本管理”、“金融服务”等字样的机构。二是经营范围中包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等经营项目的公司。三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冠以“小额贷款、担保、典当、农民资金互助、农村资金合作”等名称的机构。四是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群众举报反映较多的公司或个人。调查内容包括: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设立分支机构、门店、运作模式、经营状况等。根据调查梳理的信息,初步掌握风险规模和底数。

三、组织领导 省里成立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维稳办、省公安厅负责领导、协调、督导专项调查工作;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里模式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工作。

— 1 — ?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门人员,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调查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协作,共同开展调查工作,建立定期汇总、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协同推进调查工作。

(三)讲究工作方法。工作中要密切注意维护行业和地区的稳定,避免因工作不当而引发负面舆情,造成次生衍生风险。各地按照属地维稳责任,提前做好专项调查相应工作预案,做好风险处置应对准备。

? ? ? ? ? ? 为做好我省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和民间投融资机构普查工作,根据国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 1 — ? 明确工作重点,形成工作合力;
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对P2P平台、资产管理机构、民间投融资机构、各类交易场所查清底数,打击和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 1、P2P平台及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1)初始名单。由“网贷之家”提供的全省P2P机构清单,中国银监会提供的P2P机构清单,人行**分行、江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工商局、通管局提供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名单以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名单。(2)动态增补。各地在摸排过程中新发现的P2P机构,以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要重点关注的,有重大违法违规嫌疑行为的投资理财、资产管理、财富公司等以债权形式吸收资金的各类机构。

2、民间投融资机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的初始排查对象名单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供。对于不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在工作中根据舆情及群众反映增加。

3、各类交易所。整治对象为:一是违规开展业务的会员单位;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
三是在省外注册但实际运营地在江苏省内的交易场所;
四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
五是未经批准违规开展业务的交易场所。

— 1 — ? (二)工作组织 1、统筹安排。这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我省共分为八个分项,其中省金融办和江苏银监局牵头负责P2P领域、省金融办牵头负责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省维稳办牵头负责民间投融资机构的普查工作。为整合力量,提高效率,将P2P专项整治、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专项整治、民间投融资机构及各类交易场所的普查四项合一,联合开展工作。

2、统分结合。在省、市层面,按照分工,各牵头部门制订整治工作方案,负责设计工作表格,负责统一政策口径,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等。在县(市、区,下同)一级,由各县人民政府统筹,县维稳办、县金融办、县人行、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成立若干个联合工作组,每个组4-5人,县维稳办或公安局1人、县金融办或县人行、县市场监管局1人、金融系统业务骨干1人。由于银监在县级大多没有机构,各市银监分局应参加市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从金融系统抽调熟悉企业财务的同志参与现场检查工作,人员既可从本地金融机构抽调、也可异地抽调,原则上专项整治期间与原工作脱钩。

3、属地负责。各市政府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为落地单位。各市、县级政府负责对注册和运营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民间投融资机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重点,并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 1 — ? (三)工作流程 1、摸底排查(5月16日-7月31日)。各地专项工作组根据初始清单以及后续增补名单,对注册和运营在本地的P2P平台、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民间投融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排查方法以上门调查为主,要求被调查企业如实告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模式、交易规模、客户数量、对外宣称的产品收益率、经营状况等。同时,调查广告发布形式及发布平台,并通过调查其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等方式进行核实。

调查过程中,发现产品收益率过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机构,要当场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10个工作日内)提供投资者兑付方案,并将其划定为重点监控对象。

对于产品收益率处于合理区间的机构,要重点考察其运营模式是否能维持机构的持续经营。难以持续经营,存在兑付风险的,要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提供投资者兑付方案(10个工作日内),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能够持续经营、不存在兑付风险的,要对其业务经营合规性(具体参照中国银监会、人总行下发的关于 — 1 — ? P2P和互联网资产管理等领域专项整治方案)进行日常监测监管。

对于注册地在省外的机构,整治小组要向其注册地整治工作负责部门了解其整体风险状况,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风险较大的,要妥善处置本地兑付,限期迁离我省。

各县(市、区)联合工作组要将摸底排查中掌握的情况,建立信息档案(相关信息表格另发),制订清理整顿方案。

2、清理整顿(8月1日-10月31日)。对于重点监控对象,县(市、区)工作组会同市专项工作组对其提供的投资者兑付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兑付后,可不追究其责任。违规情节较轻的,由专项工作小组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
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同时,市专项工作组对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自查,省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督查和中期评估。各县(市、区)专项工作组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专项工作组,市专项工作组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验收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省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市形成本地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7年1月1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 1 — ?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参与专项整治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工作措施。选调到联合工作组的人员业务要精、素质要高,每个联合工作小组至少要有两名熟悉金融政策和业务的同志,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目标。

(二)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协作,共同开展整治工作。要以联合工作小组为实战单元,建立每日一清、定期汇总、研判分析以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等工作机制。

(三)防止次生风险。加强正面引导,积极稳妥工作,最大程度争取舆论、社会公众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认真评估风险,对有重大非法集资嫌疑、有外逃苗头的被整治对象负责人,依法合规地采取适当手段,防止其外逃。做细做实维稳预案,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风险。

? ? ? — 1 — ? 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分领域政策咨询联络员名单 ? 序号 分领域 联络人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1 全省总体方案 *** 省金融办 银行二处处长 18651884799 *** 人行**分行 货币信贷处副处长 18915988732 2 P2P网络借贷业务 *** 江苏银监局 法规处副处长 13701585190 *** 省金融办 银行二处副调研员 13851780963 3 第三方支付业务 *** 人行**分行 支付结算处处长 18915988997 4 股权众筹业务 *** 江苏证监局 机构检查处处长 13913997737 5 互联网保险业务 *** 江苏保监局 统计研究处处长 13851850050 6 资产管理及 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 省金融办 银行二处副调研员 13851780963 *** 省商务厅 流通业发展处副处长 18951972898 *** 省经信委 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处主任科员 13675152451 *** 省住建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13952094658 7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业务 *** 省工商局 广告处处长 18936009727 8 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 省金融办 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13952093086 ? 9 民间投融资机构活动 *** 省公安厅 经侦总队副调研员 13813888615 *** 省维稳办 信息调研处处长 13851659891 *** 省金融办 金融稳定处主任科员 13515115757 10 新闻宣传教育 *** 省网信办 网络应急事务处处长 18936895277 11 信访诉求接待 *** 省信访局 接访处处长 13505154356 12 按日常监管职责 配合协调 *** 省高院 刑二庭副庭长 13813931617 *** 省检察院 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13951795163 *** 省发改委 金融处处长 13951934239 *** 省财政厅 金融处副处长 13809032088 — 1 — ? *** 省法制办 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 13951771088 *** 省通信管理局 网络安全管理处副处长 13372011007 ? 本文来自https://www.zaidian.co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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