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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的意义

时间:2017-05-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怎样撰写法学论文

文章天下事,得失寸心知。怎样撰写法学论文?这是一个不能随便、也不敢随便谈论的话题。我明知自己不胜其力,但为了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只好硬着头皮来讲。这些年来,尽管自己写过一些论文,也在全国全省得过一些奖,但对于“怎样写法学论文”仍然是一个经常感到困惑的问题。因为“文无定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写作方法;而同一篇文章写得好与坏,叫不同的人来判断,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所以,今天在这里不能算讲课,只能是与大家一起来探讨、学习和交流此方面的一些经验和体会。讲得对的地方,大家共勉;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和谅解。

梁慧星教授在谈如何撰写学术论文时曾指出,作为法学论文应该具备七个要素:

1、选题;2、资料;3、结构; 4、方法;5、见解;6、文字表达;7、社会责任。结合上述七个要素,就“怎样写法学论文”这个话题,下面主要谈六个方面的问题,即选题、结构、资料、方法、表达和规范。

一、选题

1、选题的意义。(1)选题是确定研究方向的过程,是论文写作的开始。俗话说:“万事开头难。”选题选得对与错、好与坏,对论文写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选题要结合工作实践,通过科学归纳、逻辑判断和理性思维,提炼出高度概括或高度抽象的命题。(2)选题体现了作为一个研究者的科研能力之。没有学会如何选题,缺乏选题的能力,学术研究能力是不完整的。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3)选题决定了论文的成败。论文的题目招人眼,容易吸引人,文章易脱颖而出。

2、选题的要求。应具备如下四项基本要求: 首先,选题应具研究价值。其次,选题应有充足资料。最后,选题应注意扬长避短。

3、题目设计。题目设计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基本要求。论文题目的设计,一般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题目要新颖;题目与内容要相符;题目大小要适当;避免大话和套话。

(2)结构形式。作为法学论文的题目,一般是名词性短语或动宾结构的短语,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基本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第一种结构形式,就是名词性短语,交代研究对象;第二种结构形式,就是动宾式短语,直接明确地交代研究对象。

(3)关于副标题。有的法学论文设有副标题。副标题主要作用有三:一是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二是交代论文的研究视角或切入点;三是副标题 “兼论什么”,其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

小结:法学论文选题,有几个规则或结论:①论文的选题很重要,要象对待论文写作一样来对待选题问题;②论文选题要有新意,须具有一定研究价值和意义;③论文选题要发挥自己的长处,尽量不要选择没有把握的内容;④论文题目必须是名词性或动宾式短语,不能是一个完整的句子;⑤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⑥论文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⑦设副标题一定是为了论文的实际需要,不能为了干时髦而刻意设个副标题。

二、结构

1、论文构思与结构安排。论文题目确定下来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对论文进行构思,安排论文的基本结构。通俗地讲,指思考论文准备写那几个问题,拟分为几个部分来写,怎样谋篇布局等基本问题。怎样进行论文构思呢?就是在题目确定之后,对论文的篇幅、容量、主题、结构、论证方法、表述形式和参考资料等问题,要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和成熟的想法;同时,还要对论文怎样开头,怎样结尾,以及文中重要的段落和主要的部分怎样说明,进行反复思考,打好腹稿。所有这些问题考虑成熟之后,就可以进行论文写作了。

2、法学论文的基本结构。一篇合格论文,要求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这就涉及到学术论文的基本结构问题。作为学术论文,其完整结构包括:目录、序言、导论、本论、结论、参考文献、后记。其中,导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构成论文的主体部分;目录、序言、参考文献和后记等,属于论文的附属部分。作为学术论文,最重要是主体部分,也是作为论文的基本结构,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内容。一般的学术论文(也就是三万字以下的论文),论文的附属部分可以不要,但必须要有论文的主体部分,其结构一般应由导论(引论)、本论和结论三个部分构成。这种基本结构安排,正如人们常讲的,先提出问题(引论),接着分析问题(本论),然后解决问题(结论)。本论作为学术论文的主要内容,其结构形式可根据课题需要和内容多少,大体上分为总分结构(两分结构)、三分结构、四分结构和五分结构等多种结构形式,具体又表现为编章结构和章节结构两种基本形式。不论采用何种结构形式,就结构之间的关系而言,必须体现为一定的逻辑关系。其逻辑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总分关系。总分结构,也称之为两分结构,即把本论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这种结构的逻辑关系,实际上是哲学中的“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逻辑关系;二是并列关系。如果某项法律问题存在几个相关的问题,或者一篇论文的观点需要分为几个分论点来阐述,那么可以将几个相关问题或几个分论点作为本论的几个部分来表达。这几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并列的关系;三是递进关系。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即时间上的递进关系、空间上的递进关系、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3、法学论文的结构表述。论文的题目叫总标题。在总标题之下,一般要分成不同级别的小标题,分别称作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等若干级标题。一般情况,分为三级题就行了,分四级题的也很多见。不同级别的标题,要用不同的标号来表述:一级标题用“一、

二、三??”(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用中文大写数目字来表述,例如壹、贰、叁??);二级标题用“(一)、(二)、(三)??”;三级标题用“1.2.3.??”;四级标题用“(1)、(2)、(3)??”;五级标题可以用“其一、其二、其三”,或者“首先、其次、再次”,或者“第一、第二、第三”来表述。这样一来,文章的结构就显得层次清楚,一目了然;而文章的内容也显得井井有条,多而不乱。

小结:论文的结构问题,实际上是论文的逻辑体系,体现了论文的整体与部分以及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论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的重要保证。论文结构问题,可简要地归纳为如下要点:第一,论文结构有逻辑要求,不是随意而为之。第二,论文的结构,不论采取何种结构模式,有个共同的要求,即要紧扣题目。第三,论文各部分的标题要符合基本要求。论文各部分的标题,又叫小标题,与论文的题目一样,也又一些基本要求:①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②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③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④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⑤各小标题与论文题目之间应该有关联,亦即小标题应该围绕题目来设计;⑥标题分级应符合分级的规则和顺序。

三、资料

1、资料对科研的意义。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所谓文本,在这里表现为各种资料,首先是法律文本,即各种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文本,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和判例;当然还有法学文本,著作、论文。科学研究需要材料,就像人类生活需要粮食一样,没有丰富的材料(特别是第一手材料)作基础,就谈不上什么研究!一篇几千字的法学论文,往往需要看几万字的材料。据武大著名国际法教授梁西介绍,他写了一本二十多万字的书,先后查阅、翻译和整理了两百多万字的资料才勉强完成。由此可见,做好资料工作,对于论文写作是多么重要!

2、资料的搜集与整理。(1)资料的搜集。写法学论文也好,一定要注意平时搜集相关的资料。搜集资料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订阅法律方面刊物、购买法律方面的书籍、借阅相关的法律图书、复印相关的法律资料、做读书笔记和卡片、积累相关案例和做剪报集等等。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搜集资料更方便和快捷。网上的资源很丰富,关键看你有没有搜集的意愿。搜集资料也不是什么资料都要搜集,一般注意搜集你自己感兴趣方面的资料。应该注意搜集工具书,特别是专业工具书,如字典、词典、大事年表、法律辞典、年鉴、图集、官方文摘、条约集、案例汇编、资料汇编、缩略语词典、百科全书、图书目录和书末索引等等。大型工具书,可以借阅图书馆的,但中小型工具书最好自备。(2)资料的整理。资料光搜集是不行的,还应该对资料进行整理。这既是对资料进行初步消化的过程,也是为日后查找资料做准备的过程。(3)资料的研究。资料只有理解(消化)了才能使资料变成知识;也只有理解了才能对资料进行选择。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认真进行鉴别、分析和比较,而后才能“择优录取”。对资料的研究,其意义是多方面的。研究资料的过程,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也是知识积累的过程;研究资料是为了引用资料作准备和选择。

3、资料的选择与运用。资料对于法学论文写作有这么几个意义或作用:第一,帮助作者了解所研究课题的基本情况,例如国内关于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历史沿革和存在几种不同的学术观点等;第二,为作者研究课题提供第一手资料,帮助作者得出正确的研究结论;第三,引用权威资料以增强论文的说服力;第四,有些资料可以作为论文的批驳对象,从而反正论文观点的正确性;第五,有些资料可以作为论文的论据,比如统计数据、案例资料等等。资料运用应注意如下问题:(1)引用资料的量要恰当;(2)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要求不同;(3)引用译文最好要核对原文;(4)要注意观点和资料的契合;(5)引用资料必须要有注释。

四、方法

1、论证的一般知识。议论文是古已有之的一种论文文体。这种文体是作者对某种理论、主张、政治制度或社会习俗等,从根本上考察、探讨,辨是非,别真伪,表明看法、观点、澄清对错的文体。议论文具有三个要素,即论点、论据、论证。论证的基本方法,包括三大类五种,即归纳法、例证法、演绎法、类比法、对比法。

2、学术论文的论证方法。法学论文重在创新,贵在说理。与其他文体相比较,议论文是以说理为主的。但要把道理说通说透,就要找准说理的突破口,掌握说理的基本方法。一篇好的法学论文,常常运用了多种论证方法。从纯方法论的角度来讲,法学的研究方法或论证方法大致有两大类:一类是法理分析方法,一类是法律分析方法。前者主要用于理论法学的研究,后者主要用于应用法学的研究。法理分析方法,就是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

范式进行分析与论证,主要目的在于运用法学理论达到对分析对象的理解;而法律分析方法,主要的是运用法律原理、原则、概念和规则等法律渊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证,其主要目的在于厘清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以及明确法律关系背后的法律责任,从而解决法律纠纷。

3、法理分析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范式,主要源自西方的法学理论范式。我们知道,现代西方法学理论虽然派别繁多,但主要分为三大类即自然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这三类法学分别是关于法律的价值学说、规范学说和事实学说,由此产生了三大法学方法,即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社会分析。因此,所谓法学理论,实际上是指价值理论、规范理论和事实理论的统一。由此,对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般应从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亦即用价值理论进行价值判断,用规范理论进行规范分析,用事实理论进行事实论证,这是“关于法律”分析的三种基本方法。

4、法律分析的基本方法。法律分析方法主要有:(1)法律关系分析法。所谓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运用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判决的一种案件分析方法。(2)请求权分析法。请求权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件分析方法。请求权分析法是民事案件的一种独特分析方法,其法理之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3)犯罪构成分析法。在刑事法律领域,典型的法律分析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案件。(4)行政原则分析法。所谓行政原则分析法,就是在分析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分析和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得出案件处理结论的方法。(5)法律概念分析法。法律概念分析法,是概念法学的一项重要方法,本质上是法律分析的一种方法。法律概念是一个法律知识点最精华的表述。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作为法的三要素之一,法律概念对于案件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表达

1、论文的文字。论文能否成果,既取决于作者的法学理论素养,也取决于作者的文字功底。换言之,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是法理和文理有机结合的产物。法律是一门纯语言的学问,故法学论文写作更离不开汉语知识的学习。一篇文章,用字组词,组词造句,组句成层,组层成段,组段成章,要保证它“言之有序”、“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体”,就要遵循文章的基本章法。现就论文的文字表达谈如下几个问题:

(1)语言表达原则。运用语言进行意思表达,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简明、 连贯、 得体。语言文字的表达,不论是遣字造句,还是表情达意,均要坚持求质不求量、求精不求粗、求深不求浅、求新不求俗的原则。

(2)语言表达方式。语言的表达方式有五种,即记叙、 描写、 说明、 抒情和议论。就法学论文而言,其语言表达方式主要是叙述、说明和议论,描写和抒情则使用很少,甚至根本不使用。

(3)常用写作手法。六种常用写作手法:象征、对比、衬托(铺垫)、照应(呼应)、直接(间接)描写、 扬抑。所谓写作手法,实质是指写作技巧而言的。法学论文写

作,为了使其论述有力,往往也需要一定的写作手法和技巧的。例如对比,将两种不同的观点或法律制度进行对比。还有铺垫和照应,前者为了增强文章的可读性,也可以设置一些悬念,采用铺垫的手法来展开;后者为了紧扣主题,需要在论文的中间或结尾进行照应。至于其他写作手法,在法学论文中一般则很少使用。

(4)常用修辞方法。写作常用的修辞方法有比喻、拟人、排比、对偶、引用、设问、反问等。除了夸张以外,其他修辞方法都可以运用,修辞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比较广泛,在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方面,都采用了修辞学方法。修辞法学已成为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例如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在现代西方法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

(5)常见语法错误。语言的复杂性,加之书面语言与口头语言的区别,使得一些法学论文经常存在这样或哪样的一些错误现象。主要包括:实词使用不当、虚词使用不当、成分残缺、搭配不当、结构混乱、重复多余、词类误用、不合逻辑等。

2、论文的风格。文章的风格,体现为一种行文格调和习惯,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语言的特色、句子的长短、手法的偏重和叙述的角度和语气等。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幽默的语言、庄重的风格、抒情的笔调、辛辣的语气等。论文风格应注意:(1)要避免西化的风格;(2)要避免口语化;(3)要使用法律术语。

3、论文的文采。学术论文,往往缺乏文采,加之内容专深,读来枯燥无味,引不起人们的阅读兴趣。这是当前学术论文普遍存在的问题。学术论文的文字也可以是生动活泼的,能够做到这一点,将使你的论文锦上添花。在中国古代论辩文中,援事引例,引经据典,或论其事实,或批驳谬误,语言生动,论辩有力,逻辑性强,颇具文彩的文章比比皆是,如《原毁》、《过秦论》、《讳辩》等。要想自己的论文富有文采,要靠自己加强文学修养,多阅读一些文学作品,特别是中国古典文学,从中吸取营养,努力提高自己驾驭文字的能力。

六、规范

学术规范是学术活动须遵守的共同规则。严格说来,没有规范的知识积累和演绎不能称为学术,至少不能称为学术系统。但在中国的法学研究领域,学术失范问题严重存在。近年来,在法律界因学术行为文失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层出不穷。例如去年武汉大学的“两周事件”在学界就造成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写作法学论文应注意如下几个学术规范问题:

1、学术见解。学术论文是科研的结晶,作者应尽可能在前人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论文要敢于提出新观点。既要实事求是,承认客观真理,又要独立思考,富有开拓精神。研究与写作,应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观点不能主观武断,论说要有根据,材料要核实。社科院研究生院前院长温济泽教授,经常用前人诗句来勉励学生的:“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是讲学术论文的结构,后一句就是讲学术论文的基本见解,要敢于坚持真理,敢于创新,敢于出新。

2、社会责任。法学是治国之学,是强国之学,是权利之学,也是正义之学。因此,法学研究不是作者个人的小事,而是事关社会和国家的大事。由此决定了,法律工作者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一定的社会责任,要有一种知识分子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篇二:法学论文写作格式

论“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宋体5号加粗】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犯名誉权案是“自愿型公众人物”首被引入我国判例中,由此引发了对“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思考。目前我国对于自愿型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本文试图从明晰“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开始,对“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法律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之经验,希冀对我国目前关于 “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空白做出有益的探讨。(仿宋_GB2312五号字) 摘要的字数为200字左右。行距为单倍行距。

【关键词宋体5号加粗】自愿型公众人物 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 隐私权保护(关键词3-5个,仿宋五号字,词与词之间用二空格,不要用任何标点.)

引言【居中,字与字之间空3格】

“杨丽娟”案件的终审判决时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引入“自愿型公众人物”(Voluntary-based public figure)这个新名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目前我国对于自愿型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本文试图从明晰“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开始,对“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法律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之经验,希冀对我国目前关于 “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空白做出有益的探讨。1

一、“自愿型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格式—段落—段前、段后设置自动】后面一级标题都采用这种格式,一级标题居中

“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的明确有利于以后该类侵权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一) “杨丽娟”案件引发的思考【格式—段落—段前设置自动、段后设置0】后面二级标题都采用这种格式,二级标题不要居中

2009年9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杨丽娟诉南方某报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宣判,该案以杨丽娟败诉为这一轰动全国的追星事件画上了句号。但人们讨论的远没有结束,尤其是在该案判决书中,首被引入我国判决的“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引发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重大讨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1 “杨丽娟”案件: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某报,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以及杨丽娟的名誉权,三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广州某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2009年9月21日,广州中院依法对“杨丽娟”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判杨丽娟败诉。

法院认为该报社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原告认为涉讼文章表涉及了杨丽娟父亲杨勤冀的个人隐私,因此要求被告作出道歉和赔偿。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报社已删除了可能对造成杨勤冀严重影响的相关内容,也没有过度渲染个人隐私,故该报社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侵害杨勤冀隐私的主观过错,同时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南方周末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该判决引发了不同的声音:大部分人认为该案具有标本之意义,尤其是“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提出,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也许该案在今后的该类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案件被作为典型的判例而被引用。但以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张西安为代表的人士却认为将杨丽娟判定为公众人物还是有些疑义的,由此可能将公众人物的范围扩大了,危害普通公众的权益,更有甚者认为自己很有可以一不小心成为自己了所谓的公众人物,而自己的隐私被随意至于大众视线之下而无能力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由此引发社会恐慌。

本案中杨丽娟一家的遭遇令人唏嘘不已,从法学的角度上来看该案也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对于该案件,笔者认为其焦点主要是“自愿型公众人物”定义及其认定,以及在公众人物隐私权在与社会公众利益矛盾时该如何的保护的问题。“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的明确有利于以后该类侵权案件的审理,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的角度出发也更加利于保护。目前在我国,“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界定尚不够清晰,从其概念本身所揭示的自身特性来看,其认定直接影响到其将来的立法倾向,再者由于杨丽娟案件中的首次引用很可能会对今后的案件有着案例标本的作用,不少人担心由于 “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的滥用将给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带来伤害是不无道理,无论从法理角度、立法角度或者是实践角度来看,该命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尤其是对其概念的界定、其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等问题还待进一步明确深化。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国内外的理论著作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介绍对该问题有一个初步的窥探,并对我国将来对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探讨。

(二)“自愿型公众人物”的界定【格式—段落—段前设置自动、段后设置0】后面二级标题都采用这种格式,二级标题不要居中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概念是在20世纪中叶美国法院对于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格茨诉韦尔奇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最早是由自公共官员(public officer)衍生而来,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公共官员、

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等。我国判例中首次使用“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是在2002 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一定限度的轻微侵害”。

从当事人是否具有成为他人或社会所熟知的主观动机来分类,,公众人物可以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1)自愿的公众人物;(2)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自愿型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voluntarily)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这些人通过明示或默示推定的方式将自己主观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愿表达于外。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往往不是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的加入所造成的,由于这些重大事件拥有很高的新闻价值而引发读者甚至是社会的关注。鉴于公众人物的认定随着时间、地点、事件等客观因素及当事人的主观因素等所影响而发生着变化,自愿型公众人物的认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从杨丽娟的整个追星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杨丽娟及其父亲为了满足杨丽娟见刘德华一面的心愿,其父倾其所有,多次向媒体主动爆料,其几近疯狂的行为引起了读者较大的兴趣,引起国内外众多记者跟踪报道,从时间和事件的影响度来说,杨丽娟一家已俨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从其主观角度出发,杨丽娟为完成心愿积极主动的要求媒体对其进行报道,对于自己以成为公众人物不可能一无所知,相反的是其积极追求,主动爆料导致整个事件越演越烈,因此不难判定其一家是“自愿型公众人物”。

有学者认为根本不存在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的划分,公众人物人格利益保护范围取决于个人事务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每一公众人物的个人事务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都不相同。21但笔者认为,在网络信息发达的背景之下,更加便捷的搜索方式使得越来越多的人 “被迫”进入公众视野,譬如网上流行的“人肉搜索”事件比比皆是,这些人大部分都不愿意自己的隐私暴露于大众视野之下甚至是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而相对于杨丽娟这类“自愿型公众人物”或希望出人头地或希望被公众关注或者要从中获取利益,其主要特征便是从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从保护受害者的人格利益角度出发,不仅从其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也因从其主观意愿中区别保护,笔者认为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区别意义在于: 两者在正当隐私利益的在保护范围与力度上是应当有所区别的,这是法律区别保护原则的体现。且在美国的众多判例之中也对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加以区分,由此是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和力度加以区分。 1

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洪波、李轶:《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

(三)“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格式—段落—段前设置自动、段后设置0】后面二级标题都采用这种格式,二级标题不要居中

1890年,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观念和理论。但到目前为止,学界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隐私权的观念。

国外学界按照所包含的内容来划分,对于隐私权的定义可以分为“信息说” (information一based)、“接触说”(access一based)、“决定说”(deeision一based)和“综合说”几种。

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存在较大分歧,在国内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第二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第三种观点认为,隐私,又称生活秘密,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54321第四种观点认为,隐私是指那些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且不愿为他人所干涉的个人领域.其指个人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为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包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而笔者比较同意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即第一种观点,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

目前学界对于“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研究较少,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保护意义十分重大。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特征的探讨以进一步明确“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的原则。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兴趣性。众所周知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影响力,其各种隐私信息如年龄、住址、婚恋情况、生活爱好等往往引起极大的公众的兴趣,从而具有很大的新闻价值,各类媒体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尤其是当下发达的媒体网络更能使这类隐私信息在坊间迅速流传。广受到公众的关注和引发强大的爆料兴趣。这种公众兴趣性的引发往往始于该人物的各种新闻报道。若“自愿性公众1

276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5页。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49页。

3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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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李显冬:《人身权法案例重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

人物”隐私权没有公众兴趣性这一特征的话,可以说自愿型公众人物是不合格的炒作行为。

2.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性。隐私内容与公共利益相联系是隐私和隐私权运作的正常表现。自愿型公众人物主要包括影视明星、体育明星、高级官员等,这些人尤其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性。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最为突出的特点,其实质是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非法侵害,但公众人物特别是高级官员的学历、出身、个人品德、财产状况、廉政勤政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以及各类明星、社会知名人士的工作、生活、言行应受公众知情权的约束。这种价值的冲突,只有借助法律的手段,方能得到调整和平衡。

4.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隐私权是基本的人权,为《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较小。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更被各国判例所确认,在私法保护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判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经过不断的司法实践,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已被大家所公认。

自愿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除具备公众人物隐私权特征的以上几点外,笔者认为“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于隐私权的自愿放弃性。“自愿型公众人物”,如芙蓉姐姐、杨丽娟等时下流行的网络名人之所以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除了这些人所引发的事件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外,事件持续的升温往往借助于这些公众人物不断向媒体和公众爆料和自我包装的行为,有些甚至不惜以爆料自己的隐私信息。可见这种自愿放弃的行为使得自愿型公众人物获得某种牺牲隐私权而换来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如一些影视明星通过一定的炒作手段增加自己的知名度,从而享受高级的待遇、影迷的追捧和随着而来的巨大的经济收益。这一特征便是对“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法基础。“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往往因偶然卷入极具新闻价值的事件的新闻人物,为被新闻与公众兴趣所捕捉,相比较“自愿性公众人物”来看,他们主观上并不具备成为公众人物的愿望,而只是被动的接受公众关注,他们并不具备隐私权的自愿放弃性。从隐私权限制的合法基础上可以看出“非自愿型公众人物”不但没有利益可得,他们及其家人甚至还会因为隐私被公开而受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正是“自愿型1

24321 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在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布(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法学论文写作的意义)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他认为“公共官员的问题辩论应当是无拘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攻击”。转自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

3

4 [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韩冰:《论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与完善》,?,2009年6月15日。

篇三: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写作提纲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3)、选题避免过大。(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

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

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XX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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