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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_五权宪法浅评

时间:2019-02-1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孙中山先生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是伟大的探路人,他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完成了中国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创举。另一方面,孙中山先生又是一位出色的法学学者,他经过多年对西方法学的学习、研究,并结合中国传统的考试、监察制度,开创了独特五权宪法理论,这不得不说是另一个伟大的创举。本文通过介绍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和五权宪法理论,并对二者核心理念加以比较,充分论证了五权宪法不仅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性法律学说,并且是中国历史上一次真正意义的民主宪政。
   【关键词】三权分立;五权宪法;分权制衡;权能分治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
   宪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方面,宪政实践的主旋律就是这两大方面的展开、分化、协调和有机统一,理想的宪政应当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各守其畛、各得其所、相互协调和相得益彰。因为本科时比较崇拜孙中山先生,我一直认为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是一部真正的民主宪政学说,只是没有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本学期在韩大元教授主编的《宪法学》一书国家权力章节中也提到了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因此,写下这篇文章,用自己的视角比较下孙中山先生宪政学说与西方三权制衡思想的异同。
   一、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首次阐发了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权分立。他主张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应由民选的议会行使,而行政权与联盟权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归于国王,同时提出国王的行动必须受法律制约。孟德斯鸠也明确提出防止专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权,“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且首次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思想。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属于代议机关,行政权归国王,而司法权属于独立的审判法院,三种权力分立,并相互制衡。
   不难看出,三权分立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而“分权制衡”思想是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制度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结合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提出的,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得到确认。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民大会,下面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分别行使五权。
  孙中山先生曾说:“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国外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美最善良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纯良的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权能分治”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核心,指的是政权、治权分立,即“权”与“能”要分明的道理。其基本表现为:“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以权治能”。
  人民有权,主要指人民享有国家政权,具体变现为:第一,人民主权原则,孙中山提出:“我们四万万人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要把国家主权完全回归于人民。第二,人民不仅拥有国家主权,而且要掌握国家的四大政治权利――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选举权和罢免权是管理官吏的,创制权和复决权则是管理法律的,前两者治人,后两者治法,相得益彰,互济互补。人民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叫全民政治。
  政府有能,是指政府拥有治理国家的权力,具体表现为:第一是政府的工作效能,即政府“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它具体表现为“五权宪法”的五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这五权的行使就是政府的五种职能。第二是指政府官吏的才能,国家机器需要由效率高,能力强的政府官员来管理,按照孙中山的说法,就是需要“专门家”,才能建立“万能政府”。
   三、“五权宪法”与三权分立的比较
  “五权宪法”虽然是孙中山吸收了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而创立的,但“五权宪法”并非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加考试权、监察权二权的简单混合物。对两者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同,然而最主要的不同点,还是“分权制衡”思想和“权能分治”思想的不同。
  (一)分权目的之不同
  “分权制衡”思想来自古代思想家的混合政体理论,近代经由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发挥,成为西方议会政治的基本理论与政体原则之一。它是自由主义精神的制度化体现,强调为了自由必须限制权力,反对任何独占性权力。因此,它不是要积极地提高效率,而是消极地防止滥用权力,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者的不信任心理为出发点。消极地防止滥用权力的原理,我简单的将他称作一种“外部争斗体系”,即消极地利用三种权力不同管辖范围,各自既坚守着自己的职权,又限制任何一种权利独自做大,进而做到三种权力协调进行。所以,“三权分立”讲求制衡牵制,以权力限制权力为着眼点,做到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以确保人民自由为目的。
   “权能分治”的思想内涵是有所变化的,“权能分治”思想是以强调人民权利,增加政府权力为着眼点。五院制政府当中,孙中山将五权都划为中央政府机构之下,这更多的体现出中央集权之下的部门分工,而不是五权分立。显然,“五权宪法”不是简单的三权分立之上加两权,而是放弃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体系。所以,其分权的目的不在于五权之间的相互牵制,而在于五权之间的相互合作,可以将其称作“内部合作体系”,即将治权划分为五种权利,在人民政权统一督导之下,以政府为纽带,五权各自为寨,互不干涉但相互合作,从而达到“万能政府”的目的。
  (二)权力限制方式不同
  “权能分治”思想中,五权之间虽然分立,但强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以实现“万能政府”。所以,“五权分立”思想不强调甚至放弃了“三权分立”中的那种“分权制衡”的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说“五权分立”思想中不存在任何制约因素,只不过是五权之间的制约很分散、很微弱而已。例如,监察院可以依法弹劾各院职员,但这种制约更准确地说它是监察院的职权。真正可以称得上是制衡关系的算是人民的政权对政府的治权之制约,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国民大会对政府的制约是单向的主权者与执行者的制约,只有执行者对主权者的负责,不存在执行者对主权者的干预。也就是说,只存在纵向的政权对治权的单向制约关系。
  “三权分立”思想则视政府为“必要的恶”,认为在给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又对政府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所以,“三权分立”思想的核心不仅仅在于“分权”,更重要的在于“制衡”。为此,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混合或联合的,即各部门是“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的。”所以,“三权分立”侧重于强调权力之间的制约,而不重视权力之间的合作,并且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制约关系是平行的、双向的。
   四、“五权宪法”的缺陷
  孙中山先生创造的当时最先进的思想“五权宪法”学说,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因为放弃了“分权制衡”思想体系,也就导致了权利自身失去了自我约束功能,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防止权力集中、防止暴政的辅助性预防设施,权力之间独立而又环环相扣,相互制约而保持平衡。相比之下,“五权宪法”缺乏这样精细的体制规划。五权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如何理清其中的关系,孙中山先生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另外,国民大会这一部门的确立并不能真正实现将国家主权完全回归于全国人民这一美好愿望。在实践中,国民大会并不能像议会一样作为一个强有力的民意机构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在当时中国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异常严重的情况下,企图在不触动建筑在封建落后的小生产经济上的国体而单纯地进行“五权分立”的政体改良,从而使无权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想法,只能是空想。并且在人口众多的中国,让每个人都能够直接行使权利是很难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民权难以实现,间接民权又不复存在,行政权力就如同脱缰的野马,失去了约束与监督,对权力的正当行使只能寄望于握有权柄的官吏们的政治道德,很容易形成暴政。
  尽管“五权宪法”思想内含缺陷,但我们不能因为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中的存在着某些局限性和片面性就否定它的积极意义,而应该公正地评价这一创新构想。他对中西方政治文化所采取的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在理论探索中所体现出来的执着精神和勇气,都是难能可贵的。缺陷是难免的,但这并不能否认 “五权宪法”真正开启了中国民主宪政的探索之路,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
  
   参考文献
   [1]《宪法学》韩大元主编,2006年7月第一版。
   [2]李智:“论西方分权政制的理想型与衍生型”,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3]《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
   [4]维基百科网 https://zh.省略/
   (责任编辑:刘敬燕)
   收稿日期: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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