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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11月1日操作风险例会材料]邮储银行手机银行

时间:2019-02-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11月1日操作风险例会材料 一、???????? 安排布置案件风险再排查落实。

排查内容本次风险再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存款管理方面 1.账户(含网银)准入管理环节。对公账户、对私账户以及同业账户准入是否是申请人本人真实意愿;
在对公账户和同业账户准入环节是否核实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经办人身份、授权书以及印鉴章的真伪。账户申请书上留存的对账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是否真实、合法;
对托管账户准入是否采取审慎措施,全面落实托管协议的条款。

2.出售重空环节。重要空白凭证、UK以及支付密码器是否出售给账户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

3.支付环节。是否体现了存款人的真实意愿。对符合反洗钱标准的异常交易以及大额资金进、出是否建立了监测、跟踪制度并严格执行。

4.对账环节。是否按规定的频率与存款人对账;
对账有瑕疵的单位或同业对账回执是否重新组织对账;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对账回执,是否组织人员上门对账。

5.个人存款业务的柜面交易。是否给予了储户柜面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同业账户管理 1.各银行业机构要对同业账户全面进行清理。对他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账户要重新核实开户手续;
对在异地(指跨省)仍存在同业账户的要说明用途及保留的合理性,并报送属地银监部门备案。

2.各银行业机构要核实是否存在利用本行相关手续在异地开立同业账户;
以存放同业的名义委托同业发放委托贷款或购买非标理财产品等情况。

(三)异地核保管理 各银行业机构要排查信贷、通道等业务异地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票据业务管理 各银行业机构要重点排查专营票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买入的票据包是否坚持了双人验票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的岗位分离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有无与票据中介合作的情况。辖内银行法人机构要对在总行所在地以外的异地(包括跨省、省内跨市或州)设立专营票据业务的分部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后仍需要在异地以专营分部名义开展票据的,要全面及时向属地银监部门报告。

(五)现金管理 没有采取系统硬控制柜员尾箱现金的银行业机构,要排查每名柜员尾箱的历史现金记录是否超过本行规定的限额;
会计经理或相关人员对柜员尾箱是否实施了“一日三碰库”的管理措施;
现金库房管理是否坚持双人同进同出制度和查库制度。

(六)权证押品管理 各银行业机构要重点排查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抵押或票据质押的贷款业务。是否通过有效渠道核实权证和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抵押权证和质押物管理过程中是否做到了“双人四眼”操作。

(七)行政公章管理 没有实现行政印章网络化管理的银行业机构,要重点排查行政印章使用的登记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是否在监控录像的环境下进行;
行政印章使用是否逐一进行了登记,事后是否组织了印章使用情况检查等。

(八)办公及营业场所管理方面 对外来人员出入办公场所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登记和身份确认等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有无“人离门锁”等明确要求。

以上排查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各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案件风险再排查的责任。要及时研究部署排查工作,及时有效处置、整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机构可结合内控评价工作,与案件风险日常排查、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排查质量和效果。排查中要形成排查工作底稿及抽查样本,要重点做好排查通知、方案、总结报告等排查工作资料的收集、归类、建档工作。

二、核对类稽核作业上收总行工作提示 部分业务上手后凭证处理作如下提示:
(一)身份信息核查与留存。对于需要留存并核查身份信息的业务,应根据具体交易对在系统中设置的扫描模式,在完成交易后将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核查件完成前台扫描或上缴后台集中扫描。

(二)贴现业务。办理贴现业务后,应将贴现凭证、放款通知书、贴现业务申报审批单、对该笔贴现票据进行核实的“事务查询查复书”等资料随其他贴现凭证、资料上缴后台扫描。

(三)贷款发放。办理贷款发放业务后,应将放款通知书、CLPM系统生成的“业务合同”和“贷款开户放款复核单”等随放款凭证、资料上缴后台扫描。

(四)委托贷款发放。办理委托贷款发放业务后,应将业务部门提供的CLPM系统生成的“业务合同”、“放款通知书”、“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等随放款凭证、资料上缴后台扫描。

(五)国内信用证开证及修改。国内信用证开征、期限或增额修改的应将业务部门出具的“放款通知单”随业务凭证、资料上缴后台扫描。

(六)代理开户。代理他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须将代理人出具本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的《代理委托书》,向被代理人核实代理行为真实性的记录(在《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申请表》上记录电话核实情况),若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应有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等资料随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按交易发生时间顺序放置在CCBS系统交易凭证中,交后台扫描。

(七)定期存款支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须在凭证背面登记存款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代办支取应登记存款人及代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八)存折交回。销户或换卡交回的存折,应对存折磁条作切角坏磁处理。

三、组织学习四季度稽核提升办法。通报10月稽核情况 1、 连续三月稽核差错率低于全省稽核差错率排名第20位分支行平均水平的或**分行平均水平(二者就低原则)的网点人均绩效奖励400元,对于其中有两个月零差错的网点追加奖励人均绩效300元,对于连续三月零差错网点追加奖励人均绩效600.00元;

2、负激励 连续三月稽核差错率高于全省稽核差错率排名第20位分支行平均水平的或**分行平均水平(就低原则)的网点人均扣减绩效500元。

对网点人员的正负激励均不包括网点负责人、营销主管和营运主管(下同)。

3、营运主管的考核 网点业务量(含柜面、STM、自助设备渠道)高于全辖平均水平以上,稽核差错率最低且差错率控制低于全省稽核差错率排名第20位分支行平均水平或**分行平均水平(就低原则)的网点柜员主管(如都是零差错,可并列),分别给予前三名3000元、2000元、1500元激励。

4、评选最佳柜员奖 全年稽核差错为零且业务量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柜员分别奖励绩效500.00元;
对于全年机构稽核差错率排位50个行前10位的主管各奖励绩效1000.00元。

5、10月已下发15笔差错(**3,蓬专3,安居2,开善路2,**会计1,**1,子昂1,营业部1,**1,南小区1),保证金账户户名未含“保证金”字样的专项稽核我行有5笔(安居支行、**支行,**支行、**支行和**支行);
客户提供无效证件(过期、其他错误证件)3笔(安居支行、**支行和开善路支行);
缺授权人签章2笔(**支行和开善路支行);
南小区1笔个人定期存款利率上浮超限额;
**子昂所1笔个人存款存取现客户编号错误。

四、9月对账情况 目前尚有419户未回签,客户经理必须关注对账回签而不是只认为电话致电客户就脱手了。

五、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一)在代理销售业务营销环节 1.部分营销人员在为购买基金产品的客户做风险评估测评时,告知客户全程按同一答案答题,风险评估流程不规范;
在开展信托代销业务过程中未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将产品销售给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客户。

2.向客户营销代销产品时,先风险提示后评估、先销售产品后让客户填写风险提示确认书等,存在逆流程操作情况。

3.代销保险产品时,在客户未提供手机号码的情况下,部分营销人员将其私人手机号码留存于客户保单,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

4.保单出单已久,营销人员未及时通知客户签收保单,甚至保险公司直接将保单交予客户,致使我行系统中保单状态为 “未签收”。

5.营销人员提供理财室办公电脑或私人手机,指导客户购买代理销售产品。

6.在网点处理客户投诉和资料交接过程中,保险公司巡点人员有直接接触客户的情况。

7.个别网点存在证券公司人员帮助客户取号、激活手机银行等情况。

8.营销人员在明知客户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仍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代签(如签署其父亲名字)完成购买保险交易。

(二)在代理销售业务双录环节 1.代理销售业务未按制度规定实施“双录”。

2.“双录”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有:(1)“双录”未体现风险评估内容,如营销人员双录时在未告知客户购买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测评结果“匹配”的情况下,进行后续操作;
(2)“双录”逆流程,如营销人员先指导客户使用网点机具购买产品,后执行“双录”;
(3)在未进行“双录”的情况下,营销人员代客风险评估以达到客户购买产品所需的风险等级;
(4)“双录”未全程连贯录制,即双录风险提示与交易分别在低柜不同柜台操作,因“双录”镜头未调整,缺失后段交易过程的录制;
(5)“双录”系统中留存的部分影像模糊、录音语速不清晰、业务凭证缺失等;
(6)在双录系统中,错输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证件类型等要素。

3.客户直接在网点的电子机具上操作购买代销产品,营销人员未“对客户的营销过程、风险唱读”等环节进行双录。

4.个别网点对已成功交易的代销保险以 “不在一对三内”、“网销产品超出一对三范围”为由,将“双录”系统中的相关影像进行了删除。

(三)在代理销售业务人员资质方面 1.无资质营销人员从事代理销售业务,如个别员工在未取得营销资质的情况下,营销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购买代销保险产品。

2.个别营销主管借用他人“双录”系统用户名,为购买“投资连结型”的客户进行双录。

3.个别营销人员使用他人“双录”系统用户名登录系统为客户进行双录。

4.部分营销人员资质失效,如代销保险资质过期、未获保险培训证书或未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双录”系统仍保留其权限。

5.个别营销人员调离原岗位,“双录”系统未及时删改其用户。

二、典型案例及风险分析 【案例一】高柜营销且大堂经理代客风险评估 稽核发现,某客户至网点欲办理3万元的二年期定期存款业务,经办柜员在高柜内向其推荐保险产品,称该产品利率高于二年期存款利率且保本保息等。在柜员的营销下,客户同意购买保险产品。高柜柜员随即将客户存折等资料交给网点大堂经理,由大堂经理带客户至低柜处直接填写保险产品的购买资料,并自行代客户做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评估结果为“保守型”)。在得知客户欲购的保险产品的评估结果必须在“收益型”及以上后,大堂经理立即在系统中将客户的评估结果修改为“收益型”。随后,客户转至隔壁营销人员处购买产品, 营销人员双录语速较快、语言模糊,且在未进行产品适合度匹配的操作下完成该笔保险业务的购买。

在本案例中,有以下不合规操作问题:1.高柜柜员营销保险产品违反了柜面代销保险业务应在网点低柜理财区、理财中心等规定区域进行的规定;
2.根据合规销售四个“不”规定,网点营销人员不得代客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不得流于形式,但该网点人员不仅代客户保管存折资料,代客户在未双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评估,且随意修改客户的评估结果,违背了设置风险评估问卷的监管初衷;
3.根据制定规定,营销人员在产品双录过程中应语速放缓,口齿清楚,需获得客户一一确认。而该笔业务的双录,营销人员既未进行产品适合度匹配,且语速较快又不清晰。上述违规操作,既违反外部监管要求,又易引发与客户之间理财纠纷。

【案例二】营销人员使用办公电脑为客户购买网销保险 稽核发现,某客户至网点购买保险产品,营销人员带客户至高柜签约开通网银后,两人来到理财室,先购买了A产品,后由营销人员使用办公电脑为客户成功购买了B产品。交易完成后,营销人员引导客户至低柜,进行了A产品的双录,完成A产品购买交易后,营销人员又补录了B产品的双录。最后,营销人员拿着客户购买资料带客户回到理财室,将资料交由保险人员后自行离开。

本案例中违规操作问题有:1.在网点向客户营销保险产品,未向客户充分履行产品说明义务、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等保险销售行为,可能成为日后保险代理风险产生的导火索,导致客户纠纷、银行声誉风险、外部监管风险;
2.营销人员将办公电脑提供给客户购买网销保险产品,倘若发生客户信息泄露、交易账户资金被盗,经办人员过度的服务行为难脱嫌疑,可能诱发客户纠纷、外部欺诈;
3.保险产品先完成出售交易再进行双录的逆流程操作,使双录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难以真正起到代销业务风险防范的作用。

【案例三】证券公司人员参与网点日常的大堂客服工作 如稽核发现,某客户夫妻二人在网点低柜开通工资卡并签约手机银行后,至电子银行服务区办理激活,一名证券公司人员协助客户激活手机银行,并帮客户取号服务引导。

尽管总分行制度多次重申,第三方公司外来人员不得在网点参与业务处理和客服工作,但从此案例看,仍有极个别机构置若罔闻。

【案例四】营销人员使用自己手机为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如稽核发现,某网点对外营业已结束,有一客户经营销人员推荐,决定购买50万元“金富跃年金保险”(产品交易途径仅为电子渠道)。于是,该营销人员直接在营业大厅持本人手机登录客户的手机银行,分拆3笔(单笔购买限额20万元)为其成功购买。

本案例存在的问题是:1.员工通过本人手机上的“手机银行客户端”为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有过度服务行为,易引发客户信息泄露或账户资金被盗等纠纷;
2.营销人员在非营业时间,及规定区域内营销产品且未进行双录,风险防范意识相当淡薄,且有意规避销售行为的监管。

【案例五】未对购买信托产品的客户做好风险匹配 稽核发现,某高龄客户(64岁)至网点购买500万元高风险信托计划产品“建信天津泰达**MSD项目”。营销人员在出售前未对客户的风险评估进行核对,即未对信托产品本身风险程度和投资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直至稽核下发风险提示书后,才补做风险评估问卷。

风险分析:1.上述营销人员在开展信托代销业务过程中忽略了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和要求,即对被代理机构、代销产品及客户本身的适合度未充分了解,就将产品销售给客户,因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产品的其收益波动性较大,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客户利益受损,会影响客户体验或引发银行负面舆情。2.该网点存在未按制度要求定期对营销产品的风险匹配工作进行自查或自查流于形式,导致上述对客户营销过程中的风险测评、提示的疏忽,以及对违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改。

【案例六】非投保人本人购买保险产品 稽核发现,某客户持他人身份证和借记卡至网点代理购买“惠鑫宝二代年金保险”产品。营销人员和柜员在知晓客户非投保人本人后,仍为其办理了购买保险产品业务,保单等资料均由代理人签署完成,但“双录”过程中, 营销人员全程用自己身体遮挡双录镜头, 无法辨别客户面目。

风险分析:网点销售人员应根据制度要求,对柜面代销保险产品(对私)的销售进行双录,按照统一制定的风险提示模板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客户一一进行确认,同时,做好相关业务凭证的影像上传和保管工作。但上述营销人员不仅未尽到对投保人身份的审查责任,还有意作假。

【事例七】营销人员截存代销基金产品的安保录像 稽核发现,某客户于2015年在网点购买20万元“中金绝对收益”基金产品后,网点营销人员截取、保存了当日在理财室营销过程的安保录像。

稽核分析,该营销人员按规定对客户的营销过程、风险唱读等环节做好了双录后,因为感觉自己对营销产品的宣传推介没有把握,截存安保录像是为了防范代理销售业务发生纠纷之用,但营销人员私自截存安保录像问题,暴露出了网点在安保录像管理方面的漏洞及银行客户信息泄密的渠道。

??? 六、关注保证金账户开立问题 “一加强 二遏制回头看”“上查下”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网点在保证金账户开立方面存在保证金账户资金用途或账户性质设置错误等不规范情况。如“**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财政专户”一户通子账户的账户性质为“1300专用存款账户”,账户资金用途为“1Q单位其他保证金”;
“四川**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性质为“1200一般存款账户”,账户资金用途为“1H国内信用证保证金”。各行要注意:保证金账户的账户性质一定为“1600保证金账户”,资金用途要选择保证金类的用途,一户通账户及其子账户不得开立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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