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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永久性差异的调整] 中美方企业所得税差异调整

时间:2019-03-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由此,对于同一笔业务二者的处理方式可能不一样,本文就企业所得税中的永久性差异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永久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处理可能不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税收和会计对于收益实现、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除性不一样,由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不相等,二者之间的差额可以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下面仅对企业纳税调整中几个重要的方面进行阐述。
  
  一、 收入的永久性差异
  
  1.国债利息收入
  在会计上收到国债利息收入时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会计上把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则分回的税后利润免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小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则只就差额部分上缴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基本建设、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产品
  企业如果把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以上方面,会计上会按照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结转,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则要求用于这些方面的产品应作收入处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的永久性差异
  
  1.借款利息
  会计上把发生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财务费用”或“资本化”。但税法要求借款利息只能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扣除或资本化。
  2.工资、薪金
  会计上把本期发放的工资全部计入本期的成本和费用。但是,在税法上规定了一个计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计税工资标准,则本期的工资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企业本期发放的工资总额大于计税工资标准,则企业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上述三项经费应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14%、2%、1.5%提取,计入各成本费用。如果会计上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提取的上述三项费用大于税法上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提取的三项费用,超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4.捐赠支出
  会计上把企业用于捐赠的部分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从应税收入中全部扣除。但税法规定,企业只有通过非盈利性组织、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最高扣除额度也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特殊情况可以全部扣除),用于其他方面的捐赠不能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会计上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部计入本期的费用。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在下列范围内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销售收入小于等于1500万的部分,扣除的比例为5‰,销售收入超过1500万的部分,扣除的比例为3‰,此税额的计算要使用于超额累进税率。
  6.违法经营的罚款、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会计上把这些罚款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而税法规定只有经济性的罚款才能扣除,这些行政性的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
  会计上把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全部扣除。而税法规定这些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8.各项准备金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期末要提取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提取的准备金全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但税法规定这些提取准备金不能从应税收入中进行扣除,只有当跌价、损失、减值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标签:永久性 企业所得税 差异 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