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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小区评论

时间:2017-04-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评价很高的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宅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四条 本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住宅小区;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住宅;

建筑面积: ;

总 户 数:__________;

土地宗地号:__________ ;

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见附件一)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对本小区内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围墙、池井、架空层、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管理用房、共有道路、地面停车场、绿地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燃气管道、电梯、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照明设施、配电系统、供水系统、化粪池、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第三章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小区在物业共有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应约定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物业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本款进行约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一节 相邻关系

第十条 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节 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保护公共环境

第十三条 为了保持本小区公共环境的安全、整洁和美观,使物业保值增值,业主共同约定:

(一)本小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违规打通分隔小区内外的墙壁、围墙、围栏;

(二)禁止改变房屋建筑外貌,禁止改变朝向户外的门窗规格、颜色;

(三)安装防盗窗、封闭阳台应该统一规格、统一颜色,安装位置严禁超出外墙立面;

(四)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上安装遮阳蓬、花架、晾晒架等;

(五)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私拉管线。经过批准的,管线要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六)禁止在小区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楼道、各层电梯间堆放杂物;

(七)房屋建筑外墙应当保持整洁,无残损、脱落、无明显污迹,每10年定期保养清洗一次;

(八)业主防盗窗、空调架等室外设施要定期除锈、刷漆,不得影响房屋建筑整体美观;

(九)禁止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十)禁止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树木、园林;

(十一)禁止在阳台外、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禁止擅自张贴或安装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第四节 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本小区的装修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施工期间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的影响,下午6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2时至下午2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改变房屋外观、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节 安装空调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安装空调,应遵守本规约及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一)空调室外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安装位置时,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建筑物美观统一。

(三)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出入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

第六节 电梯使用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制度:

(一)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的物品,禁止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二)运载大件物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处办理准运手续,做好轿厢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水泥、砂石、砖块等必须装袋,严禁袋损坏或散装运载,严禁在轿厢内或地面拖袋运送。

第七节 车辆行驶停放

第十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制度:

(一)车辆在小区内行驶应避让行人,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二)车辆应在车库或指定的车位停放,消防通道、小区道路、绿化场地等场所严禁停车;

(三)禁止在公共停车位划线区安装车位锁等设施。

第八节 出租、转让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的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一)本小区房屋出租,一套房只能租给一个家庭使用。禁止群租,禁止承租人将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

(二)签订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时,须将本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房屋出租的,业主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房屋转让的,本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 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四)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五)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九节 安全防范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在小区内严禁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一条 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处备案,说明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做好日常巡检记录和保养记录,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需要大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向业主委员会会提出报告与建议,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三方中的两方以上人员到达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实施应急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八条 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资金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年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当本小区或某业主小组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或该业主小组的业主一次性代收代缴。

第三十一条只涉及某个业主小组的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该业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该业主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该业主小组会议投票表决。

第七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二条 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第三十四条 物业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来源和使用分配

(一)本小区公共收益主要来源:

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

2、公共停车位场地占用费

3、网络运营商入驻费

4、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5、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

(二)公共收益的使用分配

1、物业共有部分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除少部分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外,其余大部分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时,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业主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不能享受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小区内公布一次物业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小区内发生的需要全体业主分担的费用按业主大会决定分担。

第八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三十七条 本小区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现阶段暂实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共同约定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三十九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程序: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启动选聘(包含另聘和续聘)程序:

1、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6个月;

2、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二)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选聘(包含另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15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把草拟的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含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公告;

(二)业主大会决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法规组织招投标,按评标得分多少取前2名作为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择;

(三)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包含另聘和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在小区公告,并同时发布在业主委员会官方网站,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包含另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四十一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章物业管理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篇二:探讨开放式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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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春良

学号: 班级:英语201407010108 1401

关于推行开放式小区的思考

摘要:现代城市里的居住小区都以封闭式结构为主。随着社会发展和居民精神需求提高,封闭式结构居住小区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居住区作为城市形态的重要有机组成单元,而封闭式的居住小区让城市空间结构变得分离和单一,缺乏连续的公共空间承载人们的活动(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封闭小区评论)和交流。小区内外部隔离导致外部缺乏相应的公众监督,街道安全性降低,而小区内部居民之间缺乏公共活动和交流参与也让整个小区居民逐步缺乏地方感和归属感。此外,郊区封闭性大型住宅区的无序蔓延让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城市空间的居住分异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一系列经济、社会、安全问题让人们逐步开始反思这种居住模式。针对目前人们对开放式小区管理过程中会产生的问题的质疑,论文会一一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开放式结构小区就是在保持城市多样性的基础上而发展。从规划和建设角度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拥有开放的公共空间和私密的居住空间,前者是居民共同活动和交流的场所,后者是保持安全与安静的居住场所。从道路体系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道路与周边环境有机结合。它们所形成的网络状道路结构有助于改善城市拥挤问题。从人口与人文来看,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倡的是多元化的居住人口和建筑形态,以保持城市的多样性和居民需求的多样性,改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现象。论文就如何发展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出了思路与建议。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广街区制,逐步打开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引发广泛讨论。对于该《意见》,社会中有很多人持支持的态度,认为此做法具有许多可取之处,如利于有限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城市布局规划,同时具有一定先进性,以部分发达国家的街区制为参考。但不少人也持反对态度,反对观点主要是围绕对小区开放后的人身财产隐患、占用了小区业主的资源、房产是否会贬值以及业主会不会得到相应补偿等方面展开,也有人认为此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没有合法性。我将就大家的疑问做出个人的思考与建议。

首先从文化层面来看,国人之所以偏爱封闭式住宅小区是和国人深层的文化意识有密切联系的,中国的文化本身就是围墙文化或者说长城文化,从宏观的角度来讲“长城”代表了中国文化的封闭性、防御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机关单位也会用围墙把自己封闭起来,这也是计划经济所遗留的问题。在西方单位大院和大学都没有院墙,汽车都可以自由通行。甚至大学的课程都是对外开放,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中国,比如清华、北大这些高等学府连拿出身份证件都不一定能进入校内,变成了封建的堡垒。开放式小区实施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对于人们的心理、社会、文化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从立法的层面上看,《意见》确实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逐步打开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该规定与《物权法》确立的对私权的严格保护有冲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共有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将原本业主们集体“私有”的空间“公有化”,无疑侵犯了全体业主的产权,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对外开放。若政府强行推行开放式小区的政策,必将存在侵犯业主对共有道路使用权的问题。此外,将原本封闭的小区开放,是否有可能造成房价的下降?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考虑。

如果要推行开放式小区,个人认为政府可以采用与业主协议有偿使用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或者采用直接征收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从现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而言,将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化均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推行开放式小区,立法为先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推行开放式小区必须依法进行,尊重业主的选择权。

在推行开放式小区前,对于哪种类型的小区可以推行开放式小区,是强制性推行还是建议性推行,同样是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小区开放后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小区公共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推行开放式小区的过程妥善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就城市规划来讲,打开封闭小区,实行街区制,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封闭小区对交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阻碍,使得部分地区出现“断头路”、道路狭窄却难以扩建等情况。街区制的优点在国外已经得到证明,尤其是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利用,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人均公共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人口较少的发达国家。在我国,城

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享有使用权。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经过合法程序,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使用和合理规划也无可厚非,也是符合情理的。

从城市交通方面来看,住宅小区的道路交通规划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关键问题。目前大型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建设在道路交通方面暴露了诸多问题。一、住宅小区道路系统破坏了城市的路网肌理;二、住宅小区交通空问的封闭。造成城市路网稀疏千道交通负荷过大;三、住宅小区交通封闭管理,造成住宅小区出人口交通拥挤;四、住宅小区封闭规模过大,公共交通与住宅小区结合不当,给住户出行带来不便;五、住宅小区道路自我封闭。对周围市民的行走造成不便。 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建议值的标准计算。城市道路网络中主干道、次干道与支路的比例为1:1.2:3,而现在国内城市道路面积比例中,支路的面积所占比例要远远小于这个数值。支路网密度低于合理的指标,堵车便是必然的。“再宽的主干道,再多的快速路和立交桥。也解决不了交通堵塞问题”。可见在大型居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功能用地中。开辟城市支路是提高城市路网密度的一种重要方式。将分隔“居住环境区”之问的道路设计为城市支路。不仅有利于”居住环境区‘的交通疏散。给它们提供一个比较好的外部交通疏散环境而且有利于住宅小区城市氛围的营造。

在社区安全方面,出于对社会安全问题的担忧,居住区周围建起了栅栏围墙,建筑物建成一层层的堡垒式布局,这样住区内的安全感提高了,但是原本建筑对城市街道的监视作用被封闭了,道路和居住

篇三:开放式居住小区的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现代城市里的居住小区都以封闭式结构为主。随着社会发展和居民精神需求提高,封闭式结构居住小区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居住区作为城市形态的重要有机组成单元,而封闭式的居住小区让城市空间结构变得分离和单一,缺乏连续的公共空间承载人们的活动和交流。小区内外部隔离导致外部缺乏相应的公众监督,街道安全性降低,而小区内部居民之间缺乏公共活动和交流参与也让整个小区居民逐步缺乏地方感和归属感。此外,郊区封闭性大型住宅区的无序蔓延让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城市空间的居住分异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一系列经济、社会、安全问题让人们逐步开始反思这种居住模式。开放式结构小区就是在保持城市多样性的基础上而发展。从规划和建设角度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拥有开放的公共空间和私密的居住空间,前者是居民共同活动和交流的场所,后者是保持安全与安静的居住场所。从道路体系来看,开放式结构小区道路与周边环境有机结合。它们所形成的网络状道路结构有助于改善城市拥挤问题。从人口与人文来看,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倡的是多元化的居住人口和建筑形态,以保持城市的多样性和居民需求的多样性,改善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现象。论文就如何发展开放式居住小区提出了思路与建议。

在2015年2月21日晚,新华社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未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客观来讲,《意见》里的很多提法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改革措施具有新意、富有内涵。但是,社会舆论对《意见》的其他方面关注并不多,却形成了聚焦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以下简称“小区开放”)的舆论漩涡。相应的话题迅速引爆舆论场,并且连续多日在社交网络呈现“霸屏”之势,直到3月5日“两会”开幕时,关于推广街居制的政策争论仍在持续发酵。

在面对新的政策的时候,公众对“小区开放”政策普遍存在误读的现象,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部分专家、学者及官员也给出了相关的解释,来说明“小区开放”的利弊关系。按照部分专家、学者和官员的解释,“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随着大宗用地开发越来越普遍,宽马路、超大封闭社区形成,不但阻碍了“小街区、路网密”的形成,进而形成交通堵塞;还破坏城市街道的生活性,不利于形成更良好的关系。有评论指出,公共、开放的街道是城市活力的源泉,社区的大型化、封闭化却导致街道的生活性功能降低。例如,封闭小区之外的街道就难见到小商店、怡人的环境、步行空间、绿带、休憩场所等。正向来看,小区开放正是为了解决“城市病”。

其一,小区开放可以缓解交通压力,部分官员和专家回应:不少城市断头路和丁字路因封闭的住宅小区而起,带来交通阻塞,因而要打开占据城市中心地带的单位大院和封闭小区;

其二,小区开放有利于激发社区活力,有学者和媒体引用国内、国外开放小

区的实践,力证小区开放后,会提升街道的生活性和公共场所的开放,有利于激发社区治理活力; 其三,共享社区绿色空间,改善城市生态。绿地、花园、公园以及林地所构建的绿色空间构成了城市的生态景观。封闭小区使小区内部绿色空间彼此孤立、零散分布,切割了绿色空间布局与城市景观规划的整体性,降低了绿地的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而开放小区则在诸多方面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生态性; 其四,共享社区服务空间,促进城市和谐。开放、和谐是现代文明城市的表征。住宅小区和城市不仅仅是人们居住的场所,还是体现市民伦理、人文价值的空间载体。充满活力的城市十分注重人与城市,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培育归属感和认同感。开放式住宅小区不仅是拆除围墙和栅栏的形式上的开放,更是服务空间的和人际交往的开放;

其五,开放式小区对土地的利用率有大幅度提升。其实从城市住宅建设的切割上来说,住宅占地面积基本上都比较小,在城市控规级别的万亩大社区是非常少的。人口、社区商业、交通等配比前期城市规划好了,但是如果开发商不按照城市控规来建设对城市规划还是有一定影响。另外从商业的角度来讲,新建小区开放式模式会增加更多街区性商铺的供应。从区域来看,社区配套会更加便利,像成都的玉林社区其实就是一个大的开放式的小区。但是真正的商品房打开的可能性不大。

开放社区的最大意义就是彻底改变商品房制度施行以来的住宅建筑形态。首先政府推行开放社区的政策是要落实,另一方面业主对于出钱要求独占公共设施的需求仍然存在,既然地面配套被剥夺剩下的就只有空中花园了。为了同时满足两方的要求,开发商的建筑成本势必提高,房价也肯定会涨起来(推行街区制后)。但从长远来看,从城市的合理规划看,利大于弊。封闭小区的做法意味着只需要做好住宅产品就好,但会导致城市功能分区混乱。现在的居住和工作远距离分离的办法,导致最核心的难题就是交通拥堵,因为工作仍然在主城区,大量的娱乐,工作,消费需求要在主城区释放,日常活动要在主城区完成,举个简单的例子,各类CBD上班人潮如织,假期门可罗雀。

主城区的生活成本越来越高,卫星城又搞不起来,最好的资源和服务高度集中,又造成资源的极度稀缺和浪费。推广街区制就要求在住宅规划中不能单单考虑居住需求,还要把商业,工作等因素全部算在内,把这些需求留在街区范围内,从而减少大家长距离出行的问题,不仅创造工作机会,减少交通压力,同时有利于打造活力社区,逐步发展出城市副中心。分流城市交通压力,商业压力以及住宅压力,更好的优化城市结构,应对城镇化后公共设施不足造成的城市病,这应该算是开放式社区最大的目的。

开放式小区利大于弊,我是坚持这一观点的,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在要求小区开放后的补偿问题,真正推广意义是对房地产市场开发模式的变革,以及打通围墙后民众生活方式的深远影响。但具体推广模式仍然有待商榷,我是不同意封闭小区是农耕时代产物的观点。开放本身并无对错,真正的对错是这个话语权是在谁手里,业主的意愿还是行政命令,还是照搬西方国家街区模式彻头彻尾的“拿来主义”。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共有设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没有任何义务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对外开放。若政府强行推行开放式小区的政策,必将存在侵犯业主对共有道路使用权的问题。如果要推行开放式小区,个人认为政府可以采用与业主协议有偿使用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或者采用直接征收业主共有道路的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从现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而言,将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化均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推行开放式小区,立法为先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推行开放式小区必须依法进行,尊重业主的选择权。

在推行开放式小区前,对于哪种类型的小区可以推行开放式小区,是强制性推行还是建议性推行,同样是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小区开放后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小区公共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推行开放式小区的过程妥善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另外,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这句话,引发人们热议,已建成小区谁有权决定开放?今后没有封闭式小区,是否意味着小区不再有物业?小区开放后安全如何保证?学区房划分是否会受街区影响?开放使用小区道路如何补偿?最高法:“小区开放”尚需立法实现法治化?

从封闭小区到“街居制”是一个城市空间正义转型的问题,对于改变既有粗放的城市发展路径、增加城市内涵具有引领意义。但是,也势必涉及到旧账偿还与新挑战等一系列的问题。由此,有必要用正义的手段推动城市空间正义的转型。

第一, 推进沟通交往保证政策程序正义。意见表达和意见综合是政府过程的开端,在伊斯顿看来,政治沟通也就是政治系统进行输入—输出的工具,阿尔

蒙德则指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推广街居制”的政策,越过了意见表达这个环节,使得政策议程与公共议程的关系倒置,决策者与公众沟通不畅,进而损及程序正义。必须推进理性的沟通交往,保证政策程序正义。一是要确保在“《意见》转化为具体政策”的过程中,构建畅通的官民双向沟通渠道,经过充分的调研,获知公众诉求、打消公众疑虑,积极阐释政策调整的目的,引导公众认识城市的“密度、规模、协同”等发展要素,关切不同群体的利益立场,获得公众对小区开放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构建理性的公共舆论场,要从非理性的个体利益表达转向公共理性基础上的讨论。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意见的理想“只有在从事理性的讨论的公众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形成”,现有的舆论场中个体意见表达的工具性、主观性有余,正当性、真诚性不足,有必要引导公众遵循“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等有效性要求”,找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往沟通理性。

第二,推进系统性改革保证政策的实质公平。城市政府既要面对开放封闭小区的挑战,也要面临开放后带来的压力和冲突。站在空间政策调整的关口,必须承受压力、负责任地系统地布局改革,才能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其一,要综合布局“上中下游”政策网络。政府实施《意见》前,要仔细调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从前期规划、公共配套到后期保障上做好系统改革,首先,国土和城规部门有效衔接,土地出让规模划小、土地出让成本下降、保证道路设计方便,其次要做好业主共有权益保护、业主共有设施移交和维护、充分保证公共绿地、公园等基础建设,提供街区治安、公共卫生、通行安全、噪音识别和控制等公共服务,再次推动物业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保障业主共同体的自主权、监督权。对于拆围行动要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要抓紧完成修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依法推进小区开放。除此以外,提升包括“车让人”等方面的城市居民素养和城市文明品质,也是必须要做的长期工作;其二,要保证政策的实质公平,就要差异化地推行这个政策。要有不同类型开放小区的示范,从而引导社会上“观望、对比”的心态,公有单位在土地使用等方面没有商品房小区的负担,要在适当条件下先行开放;对于什么类型、什么地段、什么面积、什么条件的小区要开放,如何开放、开放之后的问题如何解决,都要有差异化的保障方案;相应的税费调整、公共设施的移交和维护等也应该有差异化的安排;在时间上,要循序渐进,尽可能降低拆除围墙开放小区给业主生活带来的影响;对于已经建成的小区,需要在业主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均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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