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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请假条

时间:2017-05-2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遵义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产假请假范文

请假条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

为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现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由于前期产假即将结束,根据遵义县教育系统公职人员考勤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内容,现特申请延长产假90天,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望领导批准为谢!

请假人:

2015年1月9日

篇二:社区矫正请假条

篇一: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

本人需要外出务工维持生计,特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请假,外出地点: ,从事工作及单位: ,联系方式: ,担保人: 。

社区服刑人员签字:

年月日 村(居)意见栏(该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如何,是否可以外出务工): 盖章:

年月日篇二:社区服刑人员请假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请假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请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一)请假的审查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向司法所提出申请。一次请假7日以内的,须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同意;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的审查审核意见。

(二)请假的期限。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就医、就学、就业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三)销假。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销假。 摘自《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第32页

(建议上墙)篇三: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担保书

担 保 书 (模板)

尊敬的司法局领导:

本人***,身份证号码:35082119**********,系*****单位****(职务)。联系电话:138*********。

本人与社区矫正对象 ****** 是 ****** 关系,我愿意为 ****担保,担保时间为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本人保证了解***的社区矫正情况,并担保其在请假外出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能遵守法纪、服从司法机关管理、按时汇报生活状况及思想情况。如****在当担保期间有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行为,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 * *(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或另附公职身份其他公职身份证明材料)

时间:2012年*月*日

篇三: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临洮县人事局发文稿纸

发第 号(2007)缓急密级

主 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抄 送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各办公室,组织部,财政

局、编委办。

附件 主题词工作人员纪律通知

标 题 临洮县人事局

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深入推进全县“作风建设年”主题教育活动,建立永葆优良作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教育,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县编办近两年组织人员先后分三次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及工资核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经检查核实,有个别干部职工在编不在岗、无故长

期离岗、找他人顶岗等问题比较突出,干部职工病假、事假、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甚至长期未上班人员也参加了年度考核,确定了称职(合格)以上考核等次。这些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在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不仅影响了干部形象和机关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教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事假、病假、离职进修等问题作如下规定,希严格执行。

一、辞职辞退规定

1、辞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条和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法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除外。

2、辞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法律规定不得辞退的情形除外: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组织人事和单位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二、事假病假规定

1、事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假,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请假七天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一次请事假超过七天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事假逾假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单位的,应及时续假,否则按旷工对待,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对待。

2、病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甘肃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1996?97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需有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半年以内的,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单位加注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请病假半年以上的,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此类人员不进行当年年度考核,病假期间发放相应的病假工资;请病假一年以上,仍不能返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到期的不再续聘,工资按低一级职务同级同类人员对待。

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走失一个月以上,由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停发工资,并报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政策作出决定。

三、离职进修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1996?9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委派,进修半年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工资正常发放,并进行年年

公职人员请假条

度考核。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申请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的,本人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进修期间,保留公职,不发工资。并从进修当年起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申请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的,未经审批同意而私自离职的,按本通知辞退规定的第五条处理。

四、其他规定

1、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省委发?1998?52号)文件精神和省人事厅《关于人才人事工作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甘人事(1999)16号)第二条第一款“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兴办个体企业、创办私营企业和领办乡镇企业的,3年内由单位照发工资,保留原档案身份,工龄连续计算。3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和乡镇企业的,人事关系转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保管。3年后不再从事个体、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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