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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能否易俗:明代江西地区毁淫祠事件探析 江西的民俗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明代江西毁淫祠活动较为频繁,地方官员为使地方社会移风易俗,规范社会秩序,对用人祭祀、巫师害民、劳民伤财等不合理的祭祀现象进行了严厉打击。同时,他们又通过毁祠庙、兴学校、祀正神等措施来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信仰取向。但这一行为主要与他们的政治热情相关,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地方官员打击淫祠的效果并未持久。
  [关键词]地方官员;毁淫祠;明代;江西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2-0128-04
  王元林(1968―),男,暨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文化地理和中外交通史地;郭学飞(1986―),男,暨南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地理。(广东广州 510632)
  
   关于明代毁淫祠活动,学术界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探讨全国性毁淫祠现象及其影响,从总体上看对此时期某一具体地区毁淫祠活动的研究较少[1]。淫祠的存在根基于地方社会,是民众风俗的组成部分,而官方为使地方社会移风易俗,时常从打击淫祠入手。本文拟以江西为中心,以方志为主要史料,勾勒明代毁淫祠的历程,并从所毁淫祠类型、打击措施及其原因等方面对这一现象进行探析。不足之处,还请方家正之。
  一、地方官员对淫祠的关注
  江西毁淫祠活动持续有明一代,特别是从弘治到嘉靖时期是当地毁淫祠活动的高峰。这与学术界已有关于明代全国范围内毁淫祠活动的时间是大致相符的[2]。由于史料记载的不完整,我们无法精确地了解当时毁淫祠活动的具体情况。但是,通过仔细搜爬相关史料,我们总结归纳出,当地政府不遗余力加以打击的淫祠有以下类型:
  一是存在用人祭祀现象。历史上楚地存在大量杀人祭神现象,历代王朝虽严厉打击,但仍无法根绝。江西地处吴头楚尾,风俗与楚地联系紧密,明李梦阳云:“江西故楚地,其俗好鬼而尚巫。”[3](卷42《碑文》,P382)在明代江西就曾发生了几起用人祭神事件,并引起了地方官员的注意。明初毛节“巡按江西,出行部,毁淫祠”[4](卷142《人物志》,P2266),原因即与“邑有小姑神,岁以童男女祀之”有关。用童男女祭神的陋俗旧规不合道德规范,故毛节“令毁小姑山祠”,“一境以宁”。[5](卷14《人物》)毁坏涉事的祠庙也杜绝了崇拜祭祀的源头。此次毁坏的小姑神庙在江西北部,同样,在江西南部也发生过用人祭神事件。宁都“民俗好鬼,尝市子女代牲,所谓五王庙者,尤为崇异”。嘉靖年间(1522―1566)知县李梦周“乃火其庙,并毁诸淫祠”[6](卷7《名臣》,P28)。为更彻底杜绝此类现象的再发生,李梦周“以具材构书院,集诸生讲习其中,亲为指授”[7](卷2《宦绩》,P13)。
  二是存在由巫师引起的害民现象。在古代地方社会中,巫师在广大民众的神灵信仰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他们依庙而生,通常扮演着与神沟通的角色,并以此树立自己在地方社会中的权威。正是由于巫师群体与民众神灵信仰的密切关系,历代王朝对淫祠的打击通常都会涉及巫师。问题的症结在于民众受巫师蛊惑,不利于国家控制民众,故政府加以打击,这其中的焦点还是政府与巫师抢夺民众控制权问题。明代由巫师引起的地方官员毁淫祠的情况变得普遍。成化年间(1465―1487)张?任铅山知县时,境内“有巫能隐形,淫人妇女”。张?“执巫痛杖之,无所苦。已,并巫失去。?驰缚以归,印巫背鞭之,立死。乃尽毁诸淫祠”[8](卷161《张?传》,P4393)。巫师借神来隐形,欺侮妇女,败坏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从张?的处理来看,地方官员对此现象进行了严厉打击,不仅处死了涉事的巫师,还对涉事的祠庙加以捣毁。南康俗好祀淫祠,巫师假蛇称神,民众信之者众[9](卷27《郡县名臣》,P762),县丞吴履“缚巫责之,沉神像于江,淫祠遂绝”[8](卷281《吴履传》,P7188)。弘治年间(1488―1505)永宁(今宁冈)知县马钲到任时,“首禁师巫,毁淫祠,鼎新学宫,日聚诸生督训之,百废悉举,邑称大治”[10](卷37《名宦志》,P3651)。可见地方官员有时为改变当地不良风俗,从打击巫祝入手,再毁淫祠,以达到正风俗的目的。此类地方官员改善地方风俗的方式,也凸显了巫祝与淫祠之间的密切关系。
  三是存在劳民伤财现象。在古代社会中存在大量的民众迎神、游神活动,这些活动不仅参与人数多,而且持续时间长。在一些地方官员看来,这些活动不仅妨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浪费了民众的钱财。吉安“俗尚巫,迎神无休日”,景泰年间(1450―1456)知府张?“投神水中”[8](卷160《张?传》,P4366)。后张?患重病,“父老皆言神为祟,请复之。?怒,不许,疾亦愈”[11](卷328《吉安府二》,P703)。此一方面说明了张?根绝此地“迎神无休日”风气的决心坚定,另一方面可见地方势力对地方官员毁淫祠的阻挠。除了迎神外,演戏酬神的现象也是地方官员打击的对象之一。广信府永丰(今上饶广丰)“俗刁讼尚鬼,尤好俳优”[8](卷281《唐侃传》,P7213),正德年间(1506―1521)知县唐侃对此类酬神伤民活动加以禁止。但这种酬神风气在民间仍屡禁不绝。吉安府永丰(今吉安永丰)“平民俗初丧必椎牛酾酒,以速吊客,力不足称,贷以举之”,弘治年间知县王昂“导以礼教民,俗少变”[12](卷14《职官志》,P669)。酬神习俗使民众的负担大大加重,王昂虽导以礼教,但效果有限,“又去淫祠,表忠节”[13](卷56《吉安府》,P480),才使此地的风俗大为改善。
  最后,祀不当祀之神也常引起地方官员加以整顿。地方官员为推行文教,明正学,对不符合文教精神的崇祀现象加以整顿。弘治年间临江(治今樟树市临江镇)知府吴宗周,对境内三教坊“以佛老并俪文庙”的情况进行整顿,“命毁之,撤其材为号舍”[14](卷17《名宦传》)。临江府城北门原有祀陈元桂、赵孟济的庙,后“易为淫祠”,“正德壬申,李君梦阳视学至郡,因诸生请,始檄知县杨麟黜鬼像,立二公木主”[15](卷14《艺文》,P50)。同年,李梦阳巡视丰城,见当地祠庙立鬼像,“使去其鬼,而作三先生主妥于其内”[3](卷42《碑文》,P383)。与这两件事都有关系的李梦阳,时为江西提学副使,他对此类现象的关注是跟他本身的职责密切相关的。
  如上所述,明代江西地方官员对淫祠的关注基本都事关社会教化与秩序,对有违社会统治的风气加以整顿。值得注意的是,江西自唐宋以来社会文明已取得极大进步,而至明代此地还存在用人祭祀现象,令人深思。
  二、地方官员移风易俗的努力
  地方官员的职责之一就是推行王朝教化,晓谕地方,为王朝的统治服务。然而淫祠的大量存在,有其深厚的生存土壤,而这些情况的存在又大多伤风败俗,与政府的教化政策相左。因此,地方官员除对淫祠加以捣毁外,还会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
  一是打击淫祠与建立正祀并行。政府希望通过建立正祀来取代淫祀,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信仰取向。正统年间(1436―1449),金溪知县孙?“缮完忠孝祠,罢诸淫祠”[16](卷5《名宦》,P593)。正德中兴国知县黄泗“重构文庙斋庑……毁诸淫祠,斥其瓴甓连楹诸材改建三程祠”[17](卷9《官师》,P253)。又如成化中南安(治今大余县)知府张弼“毁淫祠为社学,立张九龄、刘安世、濂溪二程及李纲诸公祠,筑铁汉楼、风月台,示学者标准,俗为一变”[18](卷29《人物三》,P685)。地方官员通过建立正祀来取代地方社会中的淫祀,在当时也取得了“俗为一变”的效果,但从长期来看打击淫祠的效果并未持时久,因为各地仍时有淫祀现象发生。又如上文所提到的临江府清江知县杨麟黜鬼像后,“又十有七年,于兹庙日颓圮不治”[16](卷14《艺文》,P51),亦说明地方官员建立的正祀在一段时间里便荒废了,可见其对取代淫祀的效果是有限的。
  二是打击淫祠与兴学相结合。宋魏野曾说:“淫祠随处毁,学校逐乡修。”[19](卷4《上?梁潘学士十韵》,P59)而这也是许多地方官员的普遍做法。正德间瑞州(治今高安市)太守邝?“毁淫祠,兴学校”[20](卷9《人物志》,P783)。浮梁“故尚鬼”,嘉靖间知县汪宗伊“毁淫祠一百余以抑之,又为饬学宫,凿泮池,核正名宦乡贤之列祀”[21](卷21《人物志一》,P1598)。值得注意的是,淫祠也有一定的庙产,这些庙产也常被用于修建学校。嘉靖间新淦(今新干)知县田邦杰“徙淫祠之材”,复创高峰书院[16](卷14《艺文,P66》)。另如“?江书院,明正德七年提学李梦阳改建于城西街……旁列号舍数十间,籍淫祠田产以养士之俊者”[22](卷14《学校考》,P649)。令人关注的是,这些淫祠所拥有的田产颇具规模。南城知县杨清“毁城内外鬼祠尽盖十有五处”,“庙故入租一百三十八石七斗,又鸣山废庙租八百五十四斗,今其田悉归之书院,即以瞻集习者”。[3](卷42《碑文》,P382)可见毁淫祠不仅可正风气,所得庙产也支持着古代书院事业的发展。
  三是地方官员打击淫祠不仅依靠官府的力量,还时常以身作则,亲身参与到改造地方信仰活动中。成化中王昶为乐安知县,境内“有淫祠数十,令毁之,适有火患,民惧不敢毁”,王昶便亲往,“碎其妖神”[4](卷149《人物志》,P333),消除了火患。另外,一些地方官员还会极力将政府的政策传达给民众。弘治初赣县“民俗善鬼”,知县黄世忠“毁淫祠百十所,作诗《四绝》遍谕百姓”[23](卷5《官师志》,P385)。靖安“民俗疾病好事鬼神,死丧作佛事安葬”,县令张伯祥“特著淫祀、择葬、医药三辨,名曰《条约》”,并刊布颁行。[24](卷7《职官志》,P610)可见地方官员不仅从行动上对淫祠进行打击,还从思想上来纠正民众对淫祠的崇拜。
  三、地方官员毁淫祠的缘由
  明代江西毁淫祠的事例很多,而对各个事例进行分析发现,地方官员对淫祠进行打击的初衷不尽相同。
  第一,与国家“神道设教”思想有关。从以上地方官员对淫祠打击的活动来看,淫祠的存在危害到民众生命安全,危及地方社会秩序,也与官方意识形态中的伦理道德准则、习俗相背。自古以来统治者就采用“神道设教”,其主旨在于利用鬼神之道对人们进行教化,以维护现行统治秩序和传统伦理道德。而淫祠属于不合法的神道,与儒家的教化思想冲突。如泰和县令应承完、袁州(今宜春)守王猷都对境内淫祠加以捣毁。正如明人王鉴之所言:“朝廷用大臣言毁天下淫祠,复用谏臣言立天下社学,朝廷意向异端与吾道正邪消长之判,岂细故哉。”[25](卷7《昆山县虞浦社学记》,P134)于是便有了毁淫祠、兴学校,此消彼长。另外,淫祠所祀之神多非国家祀典之神,而国家需要通过正神来推行地方教化。因此,当淫祠威胁到地方教化时便会遭到打击,取而代之的是确立正祀。如弘治间南昌府同知张汝舟“修忠臣庙,表高士墓,以激忠清之风;毁淫祠,鞭妖鬼,以正幻妄之俗”[26](卷45《名宦》,P3404)。
  第二,与地方官员响应朝廷诏令有关。弘治年间是明代地方毁淫祠高峰的开始,不仅江西如此,其他地区也是这样。弘治间曾有多人上疏言及毁撤淫祠及拆毁无额寺院之事,弘治皇帝多嘉纳之[8](卷50《礼志四》,P1307-1310),从而引起全国性毁淫祠高潮。嘉靖又刮起了全国性毁淫祠之风,而且此期以拆毁寺院尼庵进行得最为积极和有力。嘉靖六年江西提学副使徐一鸣“毁淫祠并寺观”[14](卷49《江西布政司》,P438)。但此举“为镇守中官所憾,劾以抄毁寺观”[27](卷58《名宦二》,P1163),最后徐一鸣被逮至京城。此时朝廷力主毁淫祠寺观的官员则努力营救徐一鸣,礼部尚书方献夫与詹事府霍韬、少詹事王绾、右佥都御史熊浃都上疏乞宥一鸣。可见地方官员毁淫祠活动既是对朝廷诏令的实践,但也会牵涉人事斗争,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第三,与地方官员个人因素有关。地方官员个人的从政风格对毁淫祠活动有很大影响。宣德(1426―1435)中九江通判求琰行政崇宽厚,“禁民淫祀”[14](卷52《九江府》,P461)。林俊“性侃直,不随俗”,弘治元年任云南副使时曾“毁淫祠三百六十区,皆撤其材,修学宫”[8](卷194《林俊传》,P5137),后巡抚江西,“去淫祠,建义仓,修学校,著社约,表忠贤……锄强扶弱,风纪凛然”[28](卷26《名宦》,P2838)。弘治间童旭为上高知县,由于他“才明有威,不徇权势,境内淫祠,毁之殆尽”[29](卷5《名宦》,P706)。从众多打击淫祠的地方官员身上也可看到类似正直、不畏权势的品性。另外,在地方官员看来,淫祠最大的危害就是伤风败俗。他们为改善当地的不良风俗,常从打击淫祠入手,这也可彰显他们的政绩。如永新县令管正传“设?封,定官造,归条编,毁淫祠”[10](卷36《名宦志》,P3642-3643)。由于“前尹多荏苒卒事”,永宁(今宁冈)知县马钲刚到任,就“政教一新,禁巫祝,毁淫祠”[14](卷56《吉安府》,P481)。可见“淫祠”在一些地方一直存在,决定对其进行打击则取决于地方官员自身动机。
  另外,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可能的因素之一。淫祠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性资源,在其香火旺盛时,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十分可观,而且淫祠还有比较固定的庙产。有时毁淫祠就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在上文多次提到的官方利用毁撤淫祠的庙产兴修社学或书院已表明这点。正是由于经济因素的动因,地方官员有时对淫祠的打击也会扩大化。如嘉靖间南丰县令向缟将本地合法的嘉济庙当做淫祠捣毁,改建为紫阳书院[30](卷6《名宦政绩》,P555)。
  总之,所谓的“淫祠”大多是因“祀神”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以致危害到社会统治而遭到官方打击。有时地方官员为追求政绩,对地方社会进行移风易俗的努力尝试,也多会通过毁祠庙、兴学校、祀正神等方式来进行。然而毁淫祠主要依赖地方官员的政治热情与利益趋向,以及地方官员响应朝廷诏令打击淫祠,缺乏长久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他们也不可能真正从根源上铲除淫祠产生的土壤。因此,虽然他们打击淫祠在当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地方官员人去政息,其移风易俗的成效难以得到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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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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