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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时间:2017-04-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编号:苏安危化(生)申字第 号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编号:苏安危化(生)受字第 号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单位取证单位 经 办 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填写日期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二、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受理人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企业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企业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三、本申请书中“隶属企业”、“申请单位”、“取证单位”按下列情况分别填写: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有隶属企业的,还需填写“隶属企业”栏。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申请单位”、“取证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取证单位意见”栏;申请单位有隶属企业的,还需填写“隶属企业”栏。

3、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意见”及“隶属企业”栏;分公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司、子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全部栏目。

四、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批准成立的日期;“隶属企业”、“申请单位”、“取证单位”的“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企业类型”栏,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五、本申请书中所涉及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原料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名称填写应符合《化学命名原则》(1980)的中文化学名;“危险货物编号”应按《危险化学品名录》填写。

六、本申请书中“生产能力”填写该产品年设计生产量;“投产日期”填写该产品生产系统正式投产的日期;“验收文号”填写该产品投产前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验收文件编号。

七、本申请书中“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系统简况”栏,“工艺系统简况”是指产品所使用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可用工艺流程框图表示,且需注明各工艺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因素和主要生产设备。本栏为一产品一表,多产品的须另增加表格。

八、本申请书中“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原料登记表”栏的“生产原料”,应填写主要原料。 九、本申请书中“危险化学品贮罐、仓库区基本情况表”栏,“在厂区的位置”填写贮罐区、仓库在厂区的具体方位;“所处功能区”在“工业区、农业区、商业区、行政办公区、交通枢纽区、科技文化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中选择填写。

十、本申请书中“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价表”,内容必须如实、全部填写,表中“是与否”和“有与无”的内容,只需填写“是”或“否”及“有”或“无”;表中的人数与距离填写数据。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另附文字说明。

十一、本申请书表格中“审查意见”、“正本载明内容”、“副本载明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

篇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

附件4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

篇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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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危化安许证B字〔C〕D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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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及“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地址”应填写生产该种产品的具体地址;“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或预计投产的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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