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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证申请书

时间:2017-04-1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一: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

请 书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xx,女,

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

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

1、本金22万元;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10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

之日);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10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被申请

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

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

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

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

(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

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绿城

公证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

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计算清单

一、欠款本金:贰拾贰万元整(22万);

二、逾期还款起算

日:2010年8月19日;

三、利息:本金×

利息率(月千分之十二即日万分之四)×天数

四、罚息:本金×

利息率(日万分之五)×天数

五、截止

息暂计为:

年月日的逾

期天数为利息暂计为:罚

篇二: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书

执行

公证申请书

xx市国信公证处:

王某于2011年1

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支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用于育肥牛养

殖。我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与借款人王某、反担保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修某某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上述反担保人及借款人王某以其及其配偶个人项下的所有

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反担保。上述《反担保协议》、《承诺代偿书》在贵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

该借款人自《农户

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取得贷款后,至2012年1月29日合同约定还款日未履行还款义务,

截止2012年2月8日累计连续逾期达到10天,我公司因此为其向银行垫付贷款本息共计壹

佰零捌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1082629.79元),根据协议约定已经符合申

请强制执行条件。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特持(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公证书》

向某某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请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被执行人:王某、

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修某某

执行标的:王某、

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修某某截止2012年2月8日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

垫款损失以及相关的执行费用。

某某省某某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2月10日

篇三: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

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张某某,

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

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

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

(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

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

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

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

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

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

十日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

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

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

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

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

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实现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法院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

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

部分予以执行。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由于《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

人履行义务,因此,这类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3)

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

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

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

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意见,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

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

执行。(4)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

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5)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

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综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

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

证据材料或主要线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可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方

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

异议,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债务,则由法院就该项债权直接对第三方予以强制执行。

一、哪些法律文书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

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l、人民法院民事、行

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

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

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

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

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

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

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5、行政决定的申请

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

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

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

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

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

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

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

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

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

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

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

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

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

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

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

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

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

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

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

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

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

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国内仲裁、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

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

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

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

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

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

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

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

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

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

复强制执行。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据以

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l、人民法院民事、

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

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

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

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篇二:执行证书申请书

执行证书申请书

执行证书申请书一: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1、本金22万元;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10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10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证书申请书二: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836字)

申请执行人:苗长青,男,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泰华府10号楼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5609273618。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男,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五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二十六街坊2-3-306号,身份证号:152701196310150335,田迎春,女,一九六四年二月六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52701196402060388.

事实与现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于2011年8月2日在鄂尔多斯公证处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

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2%,按月结息;

3、还款方式为现金;

4、抵押物: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东街26号街坊2号楼3单元306室房屋产权证编号【蒙房权证鄂字】109031002341号。

5、上述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鄂证经字第3860号。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2011年8月3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8月3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于2011年8月3日向肖润成、田迎春发放该笔借款。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未支付利息伍万陆仟元整,违约金照法律规定计算,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从2011年10月3日至2012年12月12日连续逾期14个月。从2012年12月12日起至清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申请执行人已于2012年8月3日通知被申请执行人上述合同项下借款到期,要求10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特向贵处申请对被申请人就上述借款及抵押担保出具执行证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转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执行公证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

>执行证书申请书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803字)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

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篇三:公证复查申请书

公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康弘,女,汉族,1948

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 康也非,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

徐汇区衡山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1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

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

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

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

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

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

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

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

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

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

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

公证。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篇二:

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230226197108202413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

18249622818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申请复查事项

一、 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 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 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 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

病,2001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09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

2011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

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

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

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

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52.4亩,旱田29.9

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

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

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

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05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

于我,因为文件是2005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03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

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

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

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

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11956.35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

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

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 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

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2012年月 日篇三: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书响水县人民政府: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关于陈兴付等同志反映未

转办性质和转办性质农村户口人民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我们已收到,一是我们请求改变退

休性质问题没有给予答复,二是有关工龄认定答复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并缴费年限。这个

答复我们感到非常愤慨和遗憾,气愤的是我们跑了近百次,历时近了3年,得到的答复仍是

不符合合并计算工龄,仍不能改变退休性质,遗憾的是作为县直属专业机关连最起码的国家

养老保险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都不懂,把应解决问题说成不应解决的事,激化社会矛盾,视人

民切身利益为儿戏,真是荒唐之极。我们强烈要求县人民政府一是撤销响人冖信「2011」1

号文件,二是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将我们的退休性质从个体工商户退休性质改办为城镇企

业职工退休性质,三是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计算连续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的要求我们的理由有四:一是我们国家是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劳动保险统

筹为什么不能享受国家退休待遇。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们都属城镇居民另类企业职工,一不存在是否参加原劳动局是否改办集体合同

制,更不存在户口性质问题。为 什么要转办一部分职工,尚一部分职工不转办是不是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

国家政策法规就是随心所欲的权力大?还是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大。二是响人社信「2011」1

号文件中答复说我们不符合农乡镇办单位连续工龄时间予以合并计算工龄的条件,只能从参

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我们既没有工作间断,又是统一按县局规定足额一次性缴纳养老保

险费用的,为什么一部分人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一部分不能计算工龄。答复中引用的苏劳新

(1986)38号文件已经作废,这个文件是〈关于街、镇办集体所有制的正式职工调动,招收、

录用为国营企业(各县属集体企业)职工劳约工龄计算的复函〉一是不租用我们一起在城镇

企业职工工作的办理工资计算的依据,更何况是一个作废的文件。〈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

筹,职工按国家和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与〈规定〉一定施行,过去

省有关规定以及劳保局各地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保局引

用作废文件愚弄百姓,真是可耻之极。三是对未改办的职工和城镇户口和改办的农村户口按

个体工商户退休办理,不符合国家、省机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应作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

并连续计算工龄。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

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规定〉实施办法中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规定适于各类企业、界定农村户口不享受职工养老保

险的规定。四是为什么我们城镇企业职工农村户口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计算连续工龄,作为

个体工商户退休。而我县内三圩盐场、头罾盐场,县海珍品公司等单位的农村户口职工,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他们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空间在搞

什么名堂,这些企业就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而我们的九十多名职工他们就乱搞,这是他

们典型的歧视我们农村户口,当今社会怎么叫人容忍!篇四: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系人联 系 电 话 2015年01月 05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

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

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

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

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

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

(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

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

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

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

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 篇五:复查申请书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

(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

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1999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

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2.3亩,

河湾地1.6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

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

导重新丈量,河湾地1.6亩和朱家地2.3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1.6亩程显明占路

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2.3亩和自己的0.6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09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

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2014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

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 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

里种菜。

2014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

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

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

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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