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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

时间:2017-04-1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公务员实施方案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发〖2006〗9号文件)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 实施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 实施方法和步骤

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06年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先在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进行,第二步在市(地)级以下机关进行。

(一) 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要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

行。公务员登记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编登记。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二) 确定职务与级别。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环节。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对超出规定职数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 进行工资套改。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按照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BR< p>

四、 配套法规建设

配套法规建设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保证。要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在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出台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不得违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尚未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公务员法实施的同时,中央印发的有关党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工商联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文件不再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等进行清理,视情况修改或废止。

五、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

位。对于公务员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六、 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机关各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 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

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附件一

公 务 员 范 围 规 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BR< p>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篇二:【中央国家机关遴选】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中组部)(组通字〔1994〕19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

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

字〔1994〕19号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批准,现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共青团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注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对共青团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共青团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工作者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团的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机关、派出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团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简称"团的机关工作者"),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职务设置

团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团长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部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副局级干事。

共青团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任职条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的层次,团省委(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不设副局级干事;团地(市)委机关不设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事;团县(市)委机关不设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事。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

共青团中央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团中央提出意见,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实施。地方各级团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

批。

三、人员分级

团的机关工作者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三至四级;

(2)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四至五级;

(3)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五至七级(职务工资高定一挡);

(4)团中央各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五至七级;

(5)团中央各部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副局级干事:六至八级;

(6)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正处级干事:七至十级;

(7)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处级干事:八至十一级;

(8)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9)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10)干事:九至十四级;

(11)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各级团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以上规定。

团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79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共青团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共青团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任职最高年龄

团的机关工作者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是: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团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局级干事,一般不超过42周岁;

处长,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副

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处级干事,副处级于事,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科长,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科级干事,副科级干事,一般不超过33周岁。

团的机关中某些专业性、事务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某些特殊岗位、工作连续性要求较强的非领导职务,可不受上述最高年龄的限制。

六、纪律处分

对团的机关工作者中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分别按照党章、团章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对团的机关工作者中非共产党员、非共青团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与监督

地方各级团的机关工作者中的选任人员,由同级党委负责管理,团的上一级机关协助管理。党委推荐、调动、任免这些人员,须同上一级团的机关充分协商。团的上一级机关对协助党委管理的选任人员,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团的机关工作者中的非选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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