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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流合同争议的解决:个人租房合同范本2018

时间:2019-03-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物流合同争议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争议相比,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以及争议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等特征。因此,物流合同争议解决中的法律适用也具有自己的特殊原则和方法,其中《合同法》是调整物流合同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与诉讼相比,物流纠纷仲裁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此,仲裁是物流合同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
  [关键词] 物流合同 法律适用 争议解决
  
  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活动日益频繁,物流服务愈加丰富,物流参与者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地,在物流领域内发生物流合同权益争议也逐步增多。然而,物流合同争议有哪些特征?物流合同争议解决中的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解决物流合同争议的最佳方式是什么?这些问题,学界甚少专门研究,不少物流经营者也不甚明了。因此,本文将就这几个问题做一个初步分析。
  
  一、物流合同争议的特征
  
  所谓物流合同争议,是指物流参与者在物流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纠纷。物流合同争议本质上是经济权益争议,就其性质来说属于民商事纠纷,但物流合同争议与普通的民商事争议相比,具有下列特征:
  1.物流合同争议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有经济活动就必然有纠纷,不同的经济活动,就会有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纠纷。而物流活动在任何一个环节或者多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当事人的权益争议和纠纷,物流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物流纠纷的复杂性。物流纠纷涉及物流活动的多个环节,如加工、包装、搬运、运输、储存、配送、信息处理等,又可能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众多从事物流的多方参加者,导致物流纠纷案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同性质的物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原则、法律适用自然也不相同,进一步加剧了物流合同争议的复杂性。
  2.物流合同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
  因为物流本身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包含了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等环节,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众多从事物流的企业,就会有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纠纷,就会涉及到不同争议处理机构和不同的争议处理程序。就争议处理机构来讲,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物流作业过程中,纠纷发生的原因不在海运、铁路运输期间产生,一般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物流作业过程中货损或货物灭失纠纷发生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则应由海事法院管辖;(3)如果货损或货物纠纷灭失发生于铁路企业作业过程中,则可能有铁路法院进行管辖;(4)如果物流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不同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方式就有不同的处理程序。如普通民事、经济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海商诉讼适用《海事特别程序法》,而仲裁要遵循《仲裁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3.物流合同争议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每个环节上都存在法律规范对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且在每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又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物流活动的参与者又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而且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甚至多重法律关系中,这也造成了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所以,就物流活动的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的特点。比如,就物流活动中运输环节来说,就分别有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而就公路运输法律规范而言,就存在《合同法》、《公路法》等法律,以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规章的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不但如此,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还应遵守《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如果是危险货物,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如果物流经营者租用他人的汽车运输,还应遵守《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适用一些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物流合同争议解决中的法律适用
  
  1.调整物流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现行的有关物流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合同法》、《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如《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重要的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涉及物流的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特色。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比较复杂。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其中,《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等,如《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动,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等。除此之外,还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如;如GB/T1992―1985集装箱名词术语,GB/T4122.1―1996包装术语基础, 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等。
  2.《合同法》在物流合同争议解决中的适用问题
  物流合同性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和整个过程。在具体适用《合同法》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关系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类有名合同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些合同(即无名合同)没有做具体的法律规定,则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容易确定,如运输、仓储、对货物进行流通加工等,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运输、仓储、加工法律关系等。这时,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调整。如果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要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要提供综合的物流服务,也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这种情况下,很难将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来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从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看,可以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以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其次,《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问题。在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与其他法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当其他法律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比如我国的《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做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则专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物流企业在办理相关运输业务时要遵守这些特殊规定。
  3.国际物流活动中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了区域性,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涉及多个国家。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大量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与物流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主要有:①海运方面:《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油污民事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伦敦保险协会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等。②空运方面:《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伦敦保险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等。③铁路方面:《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国际货物联运协定》等。④相关贸易公约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NCOTERM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等。物流活动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物流活动法律适用的国际化。比如在铁路运输方面,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以及《海牙议定书》,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时也要遵守这些规定。
  总之,物流合同争议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特殊性,呈现出复杂性。当事人之间可能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不同的权利、义务,受到《合同法》、《海商法》等不同法律的调整,而不同法律调整的结果是当发生物流合同争议时其处理结果可能大为不同。以货物运输合同为例,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而《海商法》规定的则是不完全过错责任,此外,关于赔偿限额、责任期间、免责事由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作为物流经营活动的当事人,首先要明确物流经营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确定责任分担。其次,要注意提高物流法律意识,仅仅有物流专业知识还不够,也要对物流法律有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准确适用物流相关法律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从而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流合同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
  
  物流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解决争议,但是除了诉讼中的调解协议和仲裁中的调解协议外,自行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解决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实践中物流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仍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其依法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之间,哪一种方式是物流合同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呢?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前所述,由于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管辖权,如空运、仓储、公路运输等在地方人民法院解决,而海事争议须到海事法院解决,铁路运输在铁路法院。这就需要根据纠纷所发生的环节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的不确定以及同一物流合同由不同的法院来解决,给物流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不便,不利物流合同争议的解决。有时由于争议的多重性质或争议所发生的环节不易确定(如货损不知道发生在哪一运输环节),导致管辖权不易确定,甚至不同的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因此,关于处理方式的选择上,笔者认为选择仲裁应为上策。主要理由是:
  首先、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密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物流纠纷案件仲裁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当事人订明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就可以受理。另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既可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又可维护当事人的信誉。物流纠纷案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仅与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没有二审或者再审,各方当事人免受诉累,同时物流仲裁收费相对低廉,方便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解决纠纷,能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其次,仲裁专业性、权威性高,仲裁裁决易于执行。物流纠纷案件的仲裁员大部分是在物流系统或法律部门工作多年的专家学者,对物流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助于公正地仲裁物流纠纷。另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涉外仲裁,这个优点更为明显,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上述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为当事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免除了后顾之忧。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2月1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特别成立了物流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物流争议的工作平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由提供单纯的海事仲裁服务的机构转变为提供海、陆、空运输仲裁及其它物流仲裁服务的专业性仲裁机构。物流争议解决中心对物流争议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诉讼管辖权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纠纷。从事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载入仲裁条款,或者在任何阶段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即可享受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服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成立,开创了物流争议解决的新局面,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孟琪编著:《物流法概论》[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7页
  [2]孟咸美钱芝网主编:《物流法概论》[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7年1月版,第9页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经济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37页。
  [4]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8页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标签:争议 合同 物流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