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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案例【信用证诈骗及其侦查浅析】

时间:2019-03-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简称《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受益人)或其指定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也就是说,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出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信用证制度发展到今天,被世界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人所接受,主要源于其具有特殊功能和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信用证结算为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信用保障。因为有了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由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使得交易安全、可靠。从而解决了贸易双方由于所处国家、地区不同,对各自信用状况不清而存有的顾虑和矛盾。
  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买方在使用信用证时,可以不必预先支付货款,而将货物作担保,由银行先期垫付货款,卖方则只需提供全套的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获得银行的付款,资金融通极为迅速。同时,卖方还可利用信用证作担保,较为容易地在银行取得贷款,即通常所称“打包贷款”。这是信用证最基本的作用,此外,不同种类的信用证还有其不同的特殊作用。
  然而,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运作机制的理论缺陷实行欺诈。
  
  一、信用证诈骗的危害
  
  在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信用证机制经过多方努力不断得以完善,但信用证欺诈还是屡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
  1.信用证欺诈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它一旦得逞将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致使近百个生产厂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2.信用证欺诈动摇了贸易关系的基础,即商业信用关系。国际贸易是建立在长期贸易交往所形成的依赖关系和运作机制之上,不诚实的商业行为摧毁了这种依赖关系和运作机制, 阻碍了真正贸易交往的发展。
  3.信用证欺诈抵消了这种结算方式的优越性,使信用证的信誉受损,促使人们改用其他成本更高或风险更大的结算方式,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常见信用证诈骗作案方式及其特征分析
  
  1.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欺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2.“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纵于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3.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3)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5)来证装运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4.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运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这种诈骗往往有以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涂改;(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运期及受益人名称;(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5.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运期较短。
  
  三、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侦查
  
  面对猖撅的信用证诈骗,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群策群力采取措施,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来打击此类诈骗活动。在我国,信用证诈骗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因该犯罪行为严重威胁金融活动和银行信用的安全,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侦破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必须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侦查方法和手段。
  1.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尽量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侦查人员首先要查清信用证下的款项:货物的去向,是否交付,若尚未兑付、转移,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各种措施尽力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首先,与开证行联系,依法冻结开证保证金,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4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视具体情形采取冻结措施。其次,速与必须支付款项的银行取得联系,告知发案情况,协商借助银行的业务手段暂缓支付。第三,及时向境外有关警察部门申请发布禁付令,指令银行依法在有效期内缓付、拒付款项,或者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有关国家的警方联系。
  2.应当重视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区别界定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实践中有一类融资型的信用证违法行为,即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开立信用证,通过多次循环开证或开立远期信用证等方式,造成信用证项下资金的长期占用、甚至损失的行为,但案发后行为人多辩称自己以融资为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较为典型的如牟其中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对于融资型的信用证违法行为性质的审查,应当结合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开立信用证,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的贸易合同纯属虚构,订立合同的目的只是在于骗取信用证,进而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合同订立之后,并没有实际从事合同的交易、履行,行为人也没有实际履约能力,银行的资金被用于融资后,并没有任何归还的能力;行为人与开证银行结算返还银行垫付的款项,只是为了下一次进行诈骗,这是拆东补西的传统诈骗手法在信用证诈骗罪中的具体表现,尽管行为人有实际结算信用证资金的行为,但是综合整个行为来看,这种返还行为只能被认定为其诈骗的手法,行为人通过这种手法实现对信用证项下资金实际上的非法占有,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只不过犯罪形式更加隐蔽,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犯罪。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基础贸易合同、开立信用证的环节上,并非虚构,即使有一些夸大、虚构的成分,或是在进行信用证交易中,由于市场的变化,资金周转一时出现困难,而利用信用证交易本身固有的特点,通过信用证交易中资金结算的周期,(一般是远期信用证和循环开证的信用证),以信用证项下资金融通资金周转,本身具有正常的经营业务和履行能力,如在外有债权等,这些行为都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证据调查与核实的同步进行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侦查讯问工作,应按照调查核实证据与讯问同步展开的模式进行。讯问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活动,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面对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罪轻的辩解,并结合其他的专门调查工作中获取的证据材料,以查明案件的全部真实情况。其意义之一在于,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复检、核实在侦查前期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补充收集在侦查过程中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与新的犯罪证据和线索。因此,侦查讯问工作并不是孤立的,需要其他侦查工作的密切配合,尤其是调查取证工作对讯问工作更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讯问往往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斗智斗勇的一个反复较量的过程,在讯问过程之外同步进行的证据调查、核实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对讯问工作的一种能量补充。
  4.积极开展国际、区际侦查协助
  信用证诈骗犯罪国际化特征和我国诈骗犯罪案件与港、澳、台地区的紧密联系,要求我们积极寻求国际间的侦查协助,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区际侦查协助。争取在情报交流、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缉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得到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此外,还可指导受害人通过境外的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冻结令等追缴赃款赃物,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在进行国际、区际侦查协助中要注意树立全局的观念,既要严格遵循UCP500《跟单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又要兼顾外交利益和国际信誉,还要严格执行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在侦查办案处理具体问题时,把国家利益、国际关系处理好。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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